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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御览》·卷六百四十九 刑法部十五

宋朝 太平御览 李昉等 著

○髡

  《周礼·秋官上·掌戮》曰:髡者使守积。(郑司农曰:髡当为完,谓但居作三年,不亏其体者也。五刑之中,而髡丈必王之同族不割者。宫之为剪伤其类,髡仍似守续也。)

  《后汉书》曰:邓骘子侍中凤,尝与尚书郎张龛书,属郎中马融宜在台閤。又中郎将任尚遗凤马。后尚坐断盗军粮,槛车徵诣廷尉,凤惧事泄,先自首於骘。骘畏太后,遂髡妻及凤以谢。

  《曹暪别传》曰:太祖常行,经麦中,令士卒犯麦者死。骑士皆下马,持麦以相付。时太祖马腾入麦中,主簿对以《春秋》之义,罚不加於尊,太祖曰:"制法而自犯之,何以率下?然孤为军师,不可煞,请自刑。"因拔剑割发以置地。

  《会稽典录》曰:吴范与鄱阳太守魏腾少相友善。腾尝有罪,吴王怒甚,敢有谏者死。范谓腾曰:"与汝偕死。"腾曰:"死尾嫳,何死为?"范曰:"安能虑此坐观汝耶?"乃髡头自缚诣閤下,使铃下以闻。铃下不敢,曰:"必死不可。"范曰:"汝有子?"曰:"有。""使汝为吴范死,汝子属我。"铃下曰:"诺。"乃排閤入。吴主大怒,欲投以戟,寮翰走出。范因突入,叩头流血,言与涕并。良久,吴主意释,拇殊腾。

  《晋书》曰:髡钳五岁刑。

  张斐《律序》曰:髡者,刑之威,秋凋落之象。

  《后魏书》曰:李?负罪得降免,有旨鞭髡刑,配为厮役。?之废也,平寿侯张谠见与语,奇之,谓人曰:"此佳士也,终不久屈。"未几而复为太仓尚书。

  《风俗通》曰:秦始皇遣蒙恬筑长城,徒士犯罪,亡依鲜卑山,后遂繁息,今皆髡头衣赭,亡徒之明效也。

  ○鞭

  《书》曰:鞭作官刑。(为办治官事之刑也。)

  《传》曰:齐襄公田于贝丘,见大豕。从者曰:"公子彭生也。"公怒曰:"彭生敢见!"射之,豕人立而啼。公惧,坠于车,伤足丧屦。反,诛屦於徒人费。弗得,鞭之见血。

  又曰:重耳过卫,卫文公不礼焉。出於五鹿,乞食於野人,与之块。公子欲鞭之,子犯曰:"天赐也。"稽首,授而载之。

  又曰:楚子将围宋,使子文治兵於暌,终朝而毕,不戮一人。子玉复治兵於蒍,终日而毕,鞭七人,贯三人耳。

  又曰:卫献公初有嬖妾,使师曹诲之琴,(诲,教也。)师曹鞭之。公怒,鞭师曹三百。

  《穀梁传·成公》曰:梁山崩,雍河,三日不流。晋君召伯尊而问焉。伯遵来遇辇者不辟,使车右下而鞭之。辇者曰:"所以鞭我者,取道远矣。"伯遵下车问焉,曰:"子有闻乎?"对曰:"梁山崩。"伯遵曰:"君为此召我,如之何?"辇者曰:"天有山,天崩之,天雍之,虽召伯遵,其若之何?"伯遵由悉问焉,(悉至疑,欲重问之也。)辇者曰:"君亲素缟,帅臣而哭之。"既祀焉。

  《后汉书》曰:刘宽迁南阳太守,典历三郡,温仁多恕。虽在仓卒,未疾言遽色。尝以为"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吏人有过,但用蒲鞭罚之,示辱而己。

  《汉晋春秋》曰:明帝勤於吏事,苛察逾甚,或於殿前鞭煞尚书郎。

  《晋中兴书》曰:谢鲲字幼舆,弱冠知名。值中朝大乱,长沙王乂辅政,亲媚小人,忌害君子。时疾鲲名,谮之,乂遂执欲鞭之。鲲解衣伏锧,神无遽容。乂异而释之,文无喜诗。

  又曰:皇帝诏:"飞督王铙忽上吾鸩鸟,口云以辟恶,此凶物,岂宜妄进?"於是顿鞭铙二百,使殿中御史孙云监於四冲道焚烧之。

  《后魏书》曰:甄琛监决赵修鞭,犹相隐恻,然告人曰:"赵修小人,背如土牛,殊耐鞭杖。"有识以此非之。

  《三国典略》曰:齐崔谦迁钜鹿太守,恩信大行,改鞭用熟皮为之,不忍见血,示耻而己。有贫弱未埋者,皆曰:"我自造白鬓公,不虑不决。"在郡七载,狱无停囚。

  《齐春秋》曰:齐景贞为晋平太守,有惠政,常悬一蒲鞭,未尝用之。

  《齐书》曰:薛安都从弟道生,以军功为大司马参军,犯罪,为秣陵令庾淑之所鞭。安都大怒,乃乘马从数十人,令左右执槊欲往煞淑之。行至朱雀航,逢柳元景,遥问曰:"薛公何之?"安都跃马至车后曰:"小子庾淑之鞭我从弟,今往刺煞之。"元景虑其不可驻,绐之曰:"小子无宜適卿往,与手甚快。"安都既回马,元景复呼之,令下马入车,因让之曰:"卿从弟服章言论,与寒细不异,且人身犯罪,理应加罚。卿朝廷勋臣,云何放恣,辄於都邑煞人,非惟科律所不容,主上亦无辞相宥。"因载俱归,安都乃止。

  《南史》曰:褚玠为山阴令。时舍人曹义达为宣帝庞,县人陈信家富,谄事义达。信父显文恃势横恣,玠乃遣使执显文,鞭之一百,于是吏人股慄。

  《唐书》曰:太宗以暇日遍阅群书,因读明堂孔穴云"人五藏之系,咸附背脊,针炙失所,皆有损害。"乃废书而叹曰:"今律,决笞者皆六髀背分授,乃有邂逅致死之义。挞人之背,理则宜然。夫箠,五刑之最轻者,死者,人生之至重者也,岂容犯最轻之刑而或鞭笞致死?自古帝王由来未悟,不亦悲夫!"即颁制决罪人不得鞭背。

  《晋令》曰:应得法鞭者即执以鞭,过五十称行之。有所督罪,皆随过大小,大过五十,小过二十。鞭皆用牛皮革廉成,法鞭生苇,去四廉,常鞭用熟靻,(之列反。柔革也。)不去廉,作鹄头,纫长一尺一寸,鞘长二尺二寸,广三分,厚一分,柄皆长二尺五寸。

  《搜神记》曰:神农以赭鞭百草,尽知其毒寒温臭味所主,故天下号曰神农也。

  《异苑》曰:河内司马惟之奴天雄死,死后还,其妇来善,闻体有鞭疮而却着锁,问云"有何遇,至如此?"曰:"曾因醉,窃骂大家,今授此罪。"

  《列女传》曰:楚野辩女者,昭氏撇蘙。郑简公使大夫聘於荆,至於狭路,有一妇人乘车与大夫遇,击折大夫车之轴。大夫怒,将执而鞭之。女曰:"妾闻君子不迁怒,不贰过。今狭路之中,妾之避己极矣,而子大夫之仆不肯少伺,是以废于大夫之车,而反执妾,岂非迁恕哉?不怒仆而反怒妾,岂不贰过哉?"

  《会稽典录》曰:锺离意为尚书仆射。时匈奴有降者,诏赐缣三百匹,尚书郎暨酆误以三千匹赐之,上大怒,鞭酆殿下,重痛将死。意直排閤入,谏曰:"陛下德被四表,恩及夷狄,是以左衽之徒稽首来服。愚闻刑疑从轻,赏疑从重。今陛下以酆赏误,发雷霆之威,海内谓陛下贵微财而贱士命也。"

  又曰:谢夷吾为郡功曹吏,太守弟五伦妻车马入府,无所关启,夷吾鞭功曹佐吏,门阑卒率车马出之,收其人从。伦为解之,良久乃己。

  《汝南先贤传》曰:许嘉年十三,父给亭治道,坐不竟,当得鞭。嘉叩头流血请得免,由是感激读书。

  梅陶《自叙》曰:余居中丞,曾以鞭皇太子傅,亲友莫不致谏,余笑而应之曰:"堂高由阶。皇太子所以得崇於上,由吾奉王宪於下也,岂其枉道取媚?"后皇太子特见延,赐以清宴。

  ○笞

  《史记》曰:张仪尝从楚相亡璧,意疑盗,执掠笞数百,不服,释之。

  《汉书》曰:曹参子窋为中大夫。惠帝怪相国不治事,谓窋曰:"汝归,私从容问乃父曰:'高帝新弃群臣,帝富於春秋,君为相国,日饮无所请事,何以忧天下?'然无言吾告汝也。"窋既洗沐归,时间自从帝所陈,参怒而笞之二百,曰:"趋入侍,天下事非乃所当言也。"

  又曰:茎?元年下诏曰:"加笞与重罪尾,(重罪谓死刑。)幸而不死,不可为人。(谓不能自起居也。)其定律,笞五百曰三百,笞三百曰二百,犹尚不存。"至中六年,又下诏曰:"加笞者或至死而笞未毕,朕甚怜之,其减笞三百曰二百,笞二百曰一百。"

  又曰:笞者,所以教之也,其定箠令。(箠,策也,所以击者也。)丞相刘舍、御史大夫卫绾请:笞者,箠长五尺,其本大一寸;其竹也,末薄半寸,皆平其节。当笞者笞臀,毋得更人,毕一罪乃更人。自是笞者得全。

  又曰:车千秋为高庙寝郎。会卫太子为江充所谮败,久之,千秋上急言讼太子冤,曰:"子弄父兵,罪当笞耳。天子之子过误煞人,当何罪哉?臣尝梦见一白头翁教臣之言。"是时上颇知太子惶恐无他意,乃大感悟焉。

  又曰:孝平后有节操。自刘氏废,常称疾不朝会。莽敬惮伤哀,欲嫁之,乃更号为皇新室主,令立国将军成新公孙建世子豫(成,饰也,音象。)饬医往问后疾。后大怒,笞鞭其旁侍御,因发疾不肯起,莽遂不敢强也。及汉兵诛莽,燔烧未央宫,后曰:"何面目以见汉家。"自投火而死。

  《楚汉春秋》曰:上败彭城,丁固追上,上被发而顾,曰:"丁公何相逼之甚?"乃回马而去。上即位,欲陈功。上曰:"使项氏失天下,是子也。为人臣用两心。非忠也。"使下吏笞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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