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四百七十一 人事部一百一十二卷四百七十二 人事部一百一十三
卷四百七十三 人事部一百一十四卷四百七十四 人事部一百一十五
卷四百七十五 人事部一百一十六卷四百七十六 人事部一百一十七
卷四百七十七 人事部一百一十八卷四百七十八 人事部一百一十九
卷四百八十一 人事部一百二十二卷四百八十二 人事部一百二十三
卷四百八十三 人事部一百二十四卷四百八十四 人事部一百二十五
卷四百八十五 人事部一百二十六卷四百八十六 人事部一百二十七
卷四百八十七 人事部一百二十八卷四百八十八 人事部一百二十九
卷四百九十一 人事部一百三十二卷四百九十二 人事部一百三十三
卷四百九十三 人事部一百三十四卷四百九十四 人事部一百三十五
卷四百九十五 人事部一百三十六卷四百九十六 人事部一百三十七
卷四百九十七 人事部一百三十八卷四百九十八 人事部一百三十九
卷七百八十一 四夷部二·东夷二卷七百八十二 四夷部三·东夷三
卷七百八十三 四夷部四·东夷四卷七百八十四 四夷部五·东夷五
卷七百八十五 四夷部六·南蛮一卷七百八十六 四夷部七·南蛮二
卷七百八十七 四夷部八·南蛮三卷七百八十八 四夷部九·南蛮四
卷七百八十九 四夷部十·南蛮五卷七百九十 四夷部十一·南蛮六
卷七百九十一 四夷部十二·南蛮七卷七百九十二 四夷部十三·西戎一
卷七百九十三 四夷部十四·西戎二卷七百九十四 四夷部十五·西戎三
卷七百九十五 四夷部十六·西戎西卷七百九十六 四夷部十七·西戎五
卷七百九十七 四夷部十八·西戎六卷七百九十八 四夷部十九·西戎七
○叙刑下
《晋书》曰:羊亮为太傅杨骏参军,时京邑多盗窃,骏欲更重其法,盗百钱加大辟,请官属会议。亮曰:"昔楚江乙母失布,以为盗由令尹。公若欲无盗,将自止,何重法为?"骏惭而止。
《后魏书》曰:韩骐麟为齐州刺史,宽刑罚。从事刘普庆说曰:"明公杖节分忧,无所斩戮,何以示威?"答曰:"人不犯,何以戮乎?若须立威,当以卿始。"庆惭惧而退。
《梁书》曰:武帝敦睦九族,优藉朝士,有犯罪者,皆讽臣下屈法申之。百姓有罪,即按以法。其缘坐,老幼不免,一人逃亡,举家质作,人既穷急,奸宄益深。后帝亲南郊,秣陵老人遮帝曰:"陛下为法,急於黎庶,缓於权贵,非长久之术。诚能反是,天下幸甚。"帝锐意儒雅,疏简刑法,自公卿大臣,咸不以鞠狱留意,奸吏招权,巧文弄法,货贿成市,多致枉滥。大率二岁刑以上,岁至五千人。是时徒居作者具五任,其无任者着斗械。(任即课也。)若疾病,权解之。
《后周书》曰:大象元年,诏罢高祖所约法。初,高祖作《刑书要制》,用法严重。讥?即位,以海内初平,恐物情未附,乃除之。
《隋书》曰:后周大象元年,诏:"高祖所立刑书,用法深重,其一切除之。"然帝数行肆赦,为奸者皆轻犯刑法,政令不一,下无适从。於是又广《刑书要制》而更峻其法,谓之《刑经圣制》。宿卫之官一日不直,罪至削除。逃亡者皆死,而家口籍没。上书自误者科其罪,鞭杖皆百二十为度,名曰天杖。其后人加至二百四十。又作礔礰车,以威妇人。其决罪人云与杖者即一百二十,多打者即二百四十。
又曰:开皇十六年八月景戊诏:"决死罪者,三奏而后行刑。"
《唐书》曰:贞观五年诏:"京师诸司比来奏决死囚,虽立五覆,一日即了,未暇审思,五奏何益?纵有追悔,又无所及。自今后宜二日中五覆奏,下诸州三覆奏。"又手敕曰:"比来断狱,多据律文,虽情有可矜,而不敢违法。守文定罪,或恐有冤。今后门下省覆奏,有据法合死而情可矜者,宜录状以闻。"
又曰:太宗尝录囚徒,悯其将死,为之动容。顾谓侍臣曰:"刑典仍用,盖风化未洽之咎。愚人何罪而肆重刑乎?更彰朕之不德也。用刑之道,当审事理之轻重,然后加之以刑罚,何有不察其本而一概加诛?非所以恤刑重却庶之谓也。"
又曰:贞观中制:"从立春至秋分,不得奏决死刑。其大祭祀及致斋日、朔、望、上下弦、二十四气、雨未晴、夜未明、断屠日月及假日并不得奏决死刑。"
又曰:贞观中制:"古者行刑,君为彻乐减膳。今庭无恒设之乐,莫知何彻。然对食即不啖酒肉。自今以后,刑人日勿进酒肉。内教及太常,并宜停教。"
又曰:永徽中,高宗谓侍臣曰:"狱讼繁多,皆由刑罚枉滥,故《礼》曰,刑者,成也。一成而不可蜂。末代断狱之吏,皆以苛刻为明,是以秦氏网密秋荼而获罪者众。今天下无事,四海乂安,欲与公等共行宽政。今日刑罚,得无枉滥乎?"太尉无忌对曰:"陛下欲致刑网宽平,臣下犹不识圣意。此法弊来己久,非止今日。若情存体国,即共号痴人,意在深文,便为能吏,所以罪虽合杖,必致遣徒,理有可生,务入於死。非憎前人陷於死刑,务取名耳。陛下矜而令放,法司亦宜固请,但陛下喜怒不妄加於人,刑罚自然適中。"高宗曰:"卿言是矣。"
又曰:神功初,天后谓侍臣曰:"近者朝臣多被周兴、来俊臣等推勘,递相牵引,咸自承服。国家有法,朕岂能违?中间疑有枉滥,更使近者就狱亲问,皆自承引不虚,朕不以为疑,即可其奏。自周兴、俊臣死后,更无闻有反逆者。然则己前就戮者,不有冤滥耶?"姚元崇对曰:"自垂拱己后,被告身死破家者,皆是枉酷自诬而死。告者持以为功,天下号为罗织甚於汉之党锢。陛下令近臣就狱问者,近臣亦不保,何敢辄有动摇?被问者若废性,惧遭其毒手。赖上天降灵,圣情发寤,诛锄凶竖,朝廷乂安。今日己后,臣以微躯及一门百口保见在内外官,更无反逆者。若后有征验,反逆有实,臣请授知而不告之罪。"上大悦曰:"前宰相皆顺成其事,陷朕为淫刑之主。闻卿所说,甚合朕心。"
又曰:陆象先为益州长史,在官务以宽仁为政。司马韦抱贞言:"望明公稍行杖罚,以立威名。不然,恐下人怠惰,无所惧也。"象先曰:"为政者,理则可矣。何必严刑树威,损人益己?恐非仁恕之道。"
又曰:开元二十五年,刑部断狱,天下死罪惟有五十八人。大理少卿徐峤上言:"大理狱院由来相传煞气太盛,鸟雀不栖。至是鹊巢其树。"於是百寮上表贺,以为几至刑措。
又曰:大宗性仁恕。言事者谏曰:"陛下为政,伤於太宽,朝典由是不肃。"上笑而答曰:"今时运艰难,凡人臣事朕者,窥少禄利耳。今府库空竭,无俸入俾之优足,但峻刑科,是君上有威无恩,朕所不忍行也。"
《管子》曰:夫争强之国先争刑令。国之轻重者,刑也。
《文子》曰:道狭然后任智,德薄然后任刑,明浅然后任察。任智者心乱,任刑者上下恐,任察者下求善以事其上。
《庄子》曰:赏罚利害,五刑之辟,教之末;礼法度数,刑名比详,治之末也。
又曰:民为外刑者,金与木也;为内刑者,动与过也。霄人之离外刑也,金木讯之;离内刑也,阴阳食之。免内外之刑者,惟真人能之。
《司马法》曰:先王之治,从天之道,设地之宜,乃作五刑,以禁民僻;乃兴甲兵,以讨不义。制瑞节以通使,巡狩省方以会诸侯、考不同,正礼,月正时历,(考不同者,正法度齐于天子法度也。正礼者,上下之礼也。月正时历者,月正朔名也。时历,时气正月相应也。)名文章、车服(名月爵。称文章车服,所以显有德,异尊皋,使不逾制度也。天子法度,不从命,为乱常法也。)比德逆天之时,(比败德不行也。不顺时生煞之叙也。)乃征师於诸侯征之;不会朝过聘则刘;(刘,煞也。诸侯背叛不会朝过聘则煞之。)废贡职、擅称兵、相侵削,废天子之命则黜;(不从王者法度,则征其罪而黜之也。)改历史、衣服、文章,易礼变刑则放;(若奉王法,则不之远方。)娶同姓,以妾为妻,变太子,专罪大夫,擅立关,绝降交则幽;(幽系。)慢神省哀,夺民之时,重粟畜货,重罚暴虐,自佚,宫室过度,宫妇过数,则削地损爵。
《尸子》曰:秦穆公明於听狱。断刑之日,揖士大夫曰:"寡人不敏,使民入於刑,寡人与有戾焉。二三子各据尔官,无使民困於刑。"缪公非乐刑民,不得己也。此其所以善刑也。
又曰:车轻道近,则鞭策不用。鞭策之所用,远道重任也。刑罚也者,民之鞭策也。
《商君书》曰:晋文将欲明刑,於是合诸卿大夫於冀宫。颠颉后至,吏请其罪,遂断颠颉之脊。人皆惧曰:"颠颉之有宠也,断脊以循;而况於我乎?"乃无犯禁者。晋国大理。
《吕氏春秋》曰:皋陶作士刑。
《韩子》曰:殷之法:灰弃於术者刑。子贡以为重,问之仲尼。仲尼曰:"灰弃于术,必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