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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百五十三 熙寧七年(乙卯,1075)

宋朝 续资治通鉴长编 李焘 著

起神宗熙寧七年五月盡其月

  五月戊戌朔,曲赦熙河路,雜犯死罪降從流,流以下釋之。本路馬步軍并今年二月已後運糧草、材木修築堡寨等廂軍、義勇、弓箭手、蕃兵、寨戶、彊人,及自京至本路急腳、馬遞鋪兵士,諸路差在熙河今年二月已後嘗經戰兵,竝與特支錢;軍士因戰重傷不任征役者,且給全分衣糧。

  河北都轉運使、祠部員外郎、史館修撰劉瑾為天章閣待制、知瀛州。

  初,王安石既罷李師中瀛州之命,因薦章惇可用。陳升之亦欲用惇,上曰:「惇,但能作吏文耳。」安石曰:「惇,吏文麤疏,然有機略,勝王韶。」時韓縝猶未出使,上欲復令縝還任。安石曰:「惇,非縝所及也。」蔡挺言:「縝在瀛州非理慘虐。」安石固請用惇。吴充言:「不知契丹事與南江孰大?」安石曰:「臣知惇可以為帥,非為其了南江事未了南江事,臣已知惇可以為帥。若待試其當得契丹然後用,即韓信何由倔起為大將當項羽?」上乃許。安石候惇回自南江用之。已而用惇帥涇原代王廣淵,命既下,亟寢之。此據御集四月四日事。及安石去位,復除惇為高陽關路安撫使,此亦據御集四月二十九日事。又寢之。瑾先嘗攝州事,于是加職為真。御集五月十七日催瑾疾速赴任,不知瑾幾時卻罷權瀛州歸轉運司,當考。

  詔募河北饑民修瀛州城。

  荊湖北路轉運使、司封郎中、直昭文館孫構【一】為太常少卿、直龍圖閣,知辰州、宮苑使石鑑為皇城使、忠州刺史。祕書丞、轉運判官沈叔通,通判辰州【二】石禹勤各減磨勘三年。章惇乞賞構等饋軍之勞也。

  左司郎中、天章閣待制李師中【三】言:「臣聞應天以實者,見於行事;勤民以行者,不以空言。天生愚臣,蓋為聖世。文武之道,識其大者;簡易之理,求諸天地。陛下早用臣說,則太平之事略已施行。成、康、文、景未足企慕,朝廷闕失,豈待人言而後知之。『天難忱斯』,帝命可畏,旱既太甚,民將失所,今日之事,非有勤民之行,應天之實,臣恐不足以塞天變。一切利害,曾何足數!伏望陛下詔求方正有道之士,召詣公車對策,如司馬光、蘇軾、蘇轍輩,復置左右,以輔聖德。如此而後,庶幾有敢言者。臣泣血雨淚而拜封章,陛下聞臣此言,忍不感悟,臣未嘗有一言及錢穀甲兵者,蓋知事君以道,直欲以伊尹致君之事為師,不敢以近世有為之君待陛下。及得罪去國,安於報效,并心一意,以望太平,五年於茲,而未免陛下焦心勞思,不有人患,誰興厲階。熙寧三年十月師中落待制,知舒州。七年二月復待制,知瀛州,尋罷之,蓋罷瀛州不罷待制也。臣欲殺身,無益於事;長歎大慟,昊天不聞。陛下承祖宗之基,求治如此,臣愚不肖,亦未忘舊學。陛下欲為富國強兵之事,則有禁暴豐財之務;欲為代工熙載之事,則有利用厚生之道。有臣如是,陛下其舍諸!」

  上批:「師中敢肆誕謾,輒求大用。朋邪罔上,愚弄朕躬。識其姦欺【四】,所宜顯黜。可責授檢校水部員外郎、和州團練副使【五】,本州安置,不得簽書公事。」王安石甚惡師中,嘗欲奪其待制,上未許。及是,呂惠卿請出師中所上疏付外,因摘其語激上怒,遂廢斥之。元豐元年四月,師中卒。

  己亥,詔:「近諸路奏,強刼十人以上已十數發,可令提點官司嚴加督捕,毋致結成羣黨。」

  上批:「市易務遣人往諸路販易,可問何年月日指揮許令如此。」執政進呈不行。此段朱史簽貼云:「一時取問,無行遣前去。」今復存之。御集云:進呈訖。按進呈訖,即是無行遣也。此必因四月十七日曾布言「湖南販茶,陝西販鹽,兩浙販紗【六】」,故有此問。卒無行遣,應是呂惠卿為呂嘉問蔽匿其事耳。

  西南蕃烏蠻羅氏鬼主僕夜為銀青光祿大夫、知覊縻姚州。斧望箇恕為銀青光祿大夫、知覊縻歸徠州。沙取祿路、乞弟竝為把截西南蕃部巡檢。從經制夷事熊本請也。

  烏蠻有兩首領常入省地鬻馬,晏子隸淯井監,斧望箇恕隸納溪寨,皆僕夜諸部也。晏子距省地絕近,猶有淯井之阻,斧望箇恕近納溪寨,舟下瀘州,不過半日。而二首領常賦晏州山外六姓及納溪二十四姓生夷。本遣勾當公事鄧軫招以爵賞,僕夜、晏子、斧望箇恕皆納貢,願受王命。本言不覊縻此兩蠻【七】,則諸蠻未易服也。故命之,晏子未及命而死。沙取祿路者,晏子之子也;乞弟,斧望箇恕之子也。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乙未,已載僕夜等名。

  庚子,知熙州、資政殿學士、左諫議大夫王韶為觀文殿學士、禮部侍郎,仍兼端明殿龍圖閣學士,賜絹三千【八】。授其子廓大理評事,賜進士出身;次子厚大理評事。秦鳳路副都總管、內園使燕達為西上閤門使、英州刺史,熙河路照管軍馬事宜、入內東頭供奉官李憲寄昭宣使、嘉州防禦使。賞降木征之功也。

  詔:「近賜錢五十萬緡與河北常平司,仍令本司更以五十萬緡於緣邊州軍糴糧,可令兩路常平司各具見在錢穀數以聞。」

  辛丑,太子中允、集賢殿修撰張琥同知諫院。

  廣西安撫司奏請邕州左、右江五寨鎮峒民所納夏稅錢布麻皮馬價錢等,如願折納米者聽其便。從之。

  遣熙河路走馬承受長孫良臣往熙州為踏白城陣亡將士作浮圖道場七晝夜,命河州收瘞暴骸。

  壬寅,雨雹。

  癸卯,又雨雹。

  中書言:「聞災傷路分募人工役,多不預示夫數,饑民驟集,或無可興作。乞下司農寺令諸路依所計工數曉諭入役,免致饑民失所。」從之。

  權河北西路轉運使、司封郎中劉航提舉崇福宮。

  先是,航應詔論時政五事:請削役錢之令,復募法為差法;罷斥程昉,勿以為水官;盡復廢縣,置令尉,禁保甲藏兵於家;追市易所遣官,勿使販粟塞下;蠲除不以去官赦降原減之制,以通天下改過自新之路。復議請減法,以明貴賤之分。疏奏,不報。又言:「人君不可輕失天下之心,宜乘時有所改為,則人心悅而天意得矣。」語尤至切,因力奏求罷職,故有是命。

  文思副使李祥為供備庫使,供備庫副使劉普、龍騎第一下名都虞候彭孫,本河州羣盜。竝為文思副使。祥、普以河州守城,孫以章惇言討蠻賊有功故也。惇又請令孫管押龍猛獲級、傷中得力兵員入見,許之。仍令軍頭司候引呈飛騎、蕃落畢取旨。懿、洽州歸明人田宗廣為內殿崇班。

  王安石乞以經義檢討官余中等往江寧府,吏人給食錢外,依例與大將驛料從之。

  詔觀文殿學士王韶特贈二代,其母封永嘉郡太夫人,召入禁中;子婦從入者,皆賜命服。

  甲辰,都提舉市易司呂嘉問陞一任。以在京都商稅課增羡也。

  將作監請修大通門外透水槽為釣槽。從之。初,議擢透槽使高,三班借差時習言:「當用土功十餘萬,又自順天門至牧養監擡展五橋勞費甚大,乞造軟槽,遇船往來釣起。」而都水監【九】以為便利,故用習言。

  詔熙河路歲計用錢,令秦鳳等路轉運司、熙河路經略司,用具無事時各一年收支數申中書。自開建熙河,歲費四百萬緡,七年以來,財用出入稍可會,歲常費三百六十萬緡。此據趙思忠傳,朱史削去,簽貼云:河湟故地,方二千里,新造之邦,費用固不為多,至於今日,已不煩朝廷供億。前史官意以廣費為非,故妄書此。又云:自合於裁減邊費處,相照修入。然訖不曾修入,今撰取附見「具無事時一年收支數」下。邵伯溫聞見錄云:自開熙河以來,陝西民日困,朝廷財用益耗,獨岷州白石、大潭,秦州屬縣有賦稅,餘無斗粟尺布,惟仰陝西州郡及朝廷帑藏供給耳。此事當考。

  荊湖北路轉運使、太常少卿、直龍圖閣孫構為集賢殿修撰,令久任。權通判辰州、著作佐郎謝麟遷太常博士,換西上閤門副使、知沅州、兼緣邊溪洞都巡檢使。以章惇言構賞薄,及乞換麟官且遷擢之。麟,建州人也。

  詔河東路闕雨州軍長吏訪名山靈祠請禱。

  詔權南劍州判官、國子監勾當公事陳格為祕書丞,漳浦縣主簿方希覺為奉禮郎,和州團練副使程嗣直敘大理評事;餘減磨勘年有差。以章惇上格等招田元猛功狀,故賞之。希覺欺冒,見八年十月十三日。

  陳州司法參軍、律學士王白為中書禮房習學公事,吴縣尉曾旼、新成都府【一○】戶曹參軍劉涇為提舉修撰經義所檢討。白,開封;旼,漳州人。涇,孝孫子也。旼,八年八月十六日罷;六月十七日,可考。

  禮賓使、文州刺史王中正領嘉州團練使。中正於麟、府、豐州嘗招弓箭手千四百人,及熙河,又招千三百六十人,故賞之。

  贈皇城使、果州刺史王存忠州團練使,引進副使、帶御器械王寧果州團練使,入內供奉官、寄崇儀使李元凱英州團練使,供備庫使魏奇嘉州刺史,文思副使林信丹州刺史,內殿承制王令安、高知方竝文思副使,供奉官李懷素、馬恩竝皇城副使,侍禁趙閒文思副使,殿直陳俊、劉文秀、張恭竝供備庫副使。以河州之役死事也。

  真定府路安撫司言,真定災傷,欲以常平及省倉陳穀五萬石減價出糶,候豐熟償足。從之。

  乙巳,給事中致仕郭申錫卒。

  己酉,太常丞、權監察御史裏行蔡確直集賢院、權發遣開封府界提點諸縣鎮公事。

  知熙州王韶言:「熙、河、岷州芻糧可支一歲,而轉運司以銀、絹、錢物貸商人乘急邀利,價日益高,費官本日益多,竝邊物日益貴。今邊屯無甚警急,兵戍減徹,欲乞已貸者令納外,自餘米麥皆可罷糴。」上批:「依所奏,前期曉諭商人,截日往糴。」

  法寺奏斷深州百姓陳膺等聽諸葛公權計,癸丑歲國家主有兵興變【一一】,共謀為亂,公權亡不獲。詔:「陳膺、朱川皆斬,史亮、李信杖死,餘黨竝杖脊分配編管。告事人王通釋罪,授西頭供奉官,勿與親民差遣,任滿就移,毋得赴闕。」

  庚戌,上批:「聞熙州、通遠軍自熙寧六年二月以後,借見錢、鹽鈔、金銀、紬絹、度僧牒等與人,略計十七萬緡,今一年餘纔納七千緡,或失元借主名,勒保人均納,可令經略、轉運司具析以聞。」皆言無之,遂已。

  詔入內供奉官衛端之追兩官,免勒停,弓弩院工匠俞宗等十人【一二】黥面,配京東西本城。端之被差看驗弓弩不堪修者拆剝,乃以病色弓三十五萬餘張赴拆剝所,內角面十二萬,司修計費錢七千餘緡。犯在疏決前,上曰:「是可以弗懲乎?」特黜之。端之先以造弓弩弦省工,減磨勘四年。至是,坐枉費得罪。呂惠卿家傳:惠卿判軍器監時,禁中亦置造作所。中官衛端之編排弓槍庫,雜色弓七十餘萬張,其當毀者四十九萬張,已毀十七矣。惠卿遣屬官李稷等詣庫覆視之,得其以良為惡,而未毀者十餘萬,請復存之。案端之得罪時,惠卿已執政矣。或是惠卿先發端之罪,及執政乃行罰也。家傳又以端之得罪,係遣郝質詣軍器監前。郝質詣監,已附正月十二日,更須詳考之。

  上批:「昨熙河圍閉日久,是時在城正兵極少,聞全得民丁相兼防守,未知本路嘗如何存卹,令經略司以聞。」

  辛亥,中書門下言:「策試、制舉竝以經術時務,今進士已罷辭賦,所試事業即與制舉無異。至于時政闕失,即士庶各許上封言事。其賢良方正等科目,欲乞竝行停罷。」從之。

  先是,中書條例所乞罷制舉,馮京曰:「漢、唐以來,豪傑多自此出,行之已久,不須停廢。」上曰:「天下事可罷而未及,如此者甚眾,此恐未遑改革。」呂惠卿曰:「制科止於記誦,非義理之學,一應此科,或為終身為學之累。朝廷事有可更者更之,則積小治可至大治,不須更有所待。」至是乃罷。惠卿云云,墨本在四月二十五日,今從朱本,竝入此。

  壬子,贈禮賓副使包約為忠州刺史。約,蕃官也,初從景思立河州戰沒,或誣為降賊,走馬承受張佑等言約實中箭死。詔王韶考實,如佑等言,故有是命。

  詔京東、河北置簡中、崇勝、奉化廂軍十指揮,懷、衛、濮州各二,德、博、齊州各一,總五千人,將修完河北州軍城故也。

  詔開封府、白馬縣界旱及十分,其芟灘地租草與倚閣。

  癸丑,翰林學士承旨、兼侍讀學士韓維為端明殿學士、兼翰林侍讀學士、知河陽。維自以言不用,數求去,會兄絳入相,又援故事乞補外,遂出。絳入相,維實草其制,時人榮之。

  刑部員外郎、集賢殿修撰熊本,太子中允、直集賢院、檢正中書戶房公事張諤,竝同判司農寺。

  龍圖閣待制、樞密都承旨曾孝寬言:「修賞功格點檢條例,曾旼、王白近準朝旨罷,乞依前點檢合用條例,仍許據合檢文字,就史院抄錄。」從之。

  詔河北路轉運、提舉司,災傷戶第四等以下【一三】放稅及五分以上,今年夏稅、免役錢一面體量放免以聞。

  甲寅,上批:「河東諜知北界點集軍甚急,可令雄、定州并河北緣邊安撫司、經略安撫司,厚以錢物體問敵中動靜以聞。」

  皇城使、文州刺史韓存寶為熙河路都監。從王韶之請也。

  乙卯,工部郎中蘇頌勾當三班院。頌補外三歲,今乃歸朝。

  詔:「司農寺主簿勾當公事官,自今非有朝旨,毋得差出,仍減四員。令本司具合存減員數以聞。」

  淮南東路轉運司言,察訪司劾楚州諸縣失催青苗錢官吏,楚州方旱災,二麥未收,若劾官吏,必有追擾,詔勿劾。

  丙辰,太子中允、館閣校勘呂升卿,大理寺丞、國子監直講沈季長,竝為崇政殿說書。季長仍改太子中允。

  先是,上每以外事問王安石,安石曰:「陛下從誰得之?」上曰:「卿何必問所從來。」安石曰:「陛下與他人為密,而獨隱於臣,豈君臣推心之道乎?」上曰:「得之李評。」安石由是惡評,竟擠而逐之。他日,安石復以密事質於上,上問於誰得之?安石不肯對,上曰:「朕無隱於卿,卿獨隱於朕乎?」安石不得已,曰:「朱明之為臣言之。」上由是惡明之。明之,安石妹夫也。安石既出,呂惠卿欲引安石親暱置之左右。薦明之為侍講,上不許,曰:「安石更有妹夫為誰?」惠卿以季長對。上即召季長與惠卿弟升卿同為侍講。升卿素無學術,每進講,多舍經而談財穀利害、營繕等事。上時問以經義,升卿不能對,輒目季長從旁代對。上問難甚苦,季長辭屢屈。上問從誰受此義。對曰:「受之王安石。」上笑曰:「然則且爾。」季長雖黨附安石而常非王雱、王安禮及呂惠卿所為,以謂必累安石。雱等深惡之,故甚不得進用。此據司馬光記聞。升卿無學術,不能對上所問,不知詩序何以即全用升卿所解,當考。

  詔提點淮南東路刑獄、都官員外郎晁端彥徙兩浙路,殿中丞、權發遣兩浙路提點刑獄盧秉徙淮南東路,權發遣淮南東路轉運副使張靚徙兩浙路。

  先是,中書言:「聞兩浙近年鹽課增羨,惟刑獄繁多,今據虞太寧奏,以申舉官司行鹽法差誤,盧秉挾恨捃拾。審如所奏,即多罪及無辜,刑禁之繁,恐由此起;兼聞多積壓鹽數。」故有是命。靚且使體量改正,仍具違法事,及相度宜如何使不致虧歲課,可省刑禁。又詔三司具盧秉已增課利,保明以聞。六月十五日辛巳、九月癸亥二十八日張靚體量奏至。虞太寧不知時任何官,當檢附。

  戊午,皇第四子生,翌日不育。後名伸。

  太常丞、集賢殿修撰、同知諫院張琥兼侍御史知雜事【一四】。

  詔熙寧以來朝廷創改法度屬樞密院者,令中書取索一就編類進呈。四月二十五日,中書先被詔。八年五月二十一日,范鏜、練亨甫修熙寧政錄,當即編類,此後乃名曰政錄爾。

  又詔參知政事呂惠卿五日【一五】一赴經筵。

  大理寺丞、知永興軍鄠縣薛固勒停,縣吏韓仲戡等五人竝配五百里。固坐枷錮青苗戶及用木夾升民戶等,致吏受賕,會降,特黜之。

  庚申,永興軍、秦鳳路察訪司請蕃官質買漢戶地者,亦出免役錢。詔司農寺免役錢特放,蕃官質買漢戶地,常約束之。

  辛酉,判軍器監、知制誥章惇兼直學士院、右正言。集賢校理、直舍人院許將,太常丞、集賢校理、直舍人院鄧潤甫,竝免試為知制誥。潤甫仍改右正言。

  賜故太子中允、館閣校勘、檢詳樞密院兵房文字黎侁家絹百疋。

  詔:「諸路公人依緣邊弓箭手例,給田募人,其招弓箭手寨地戶不用此令。凡係官、逃、絕、監、牧等田,不許射買請佃,委本縣置籍,估所得租合值價錢,以一年雇錢為準,仍量加優潤,以役錢據數撥還轉運司。」王荊公當國,以徭役害農而游手無所事,故率農人出錢募游手給役,則農、役異業,兩不相妨,行之數年。荊公出判金陵,薦呂惠卿參知政事,惠卿用弟溫卿之言,使役錢依舊,而撥諸路閑田募役。既而閑田少,役人多,不能均齊,天下方患其法之不可行,而中丞鄧綰又言:「惠卿意在是甲毀乙【一六】,故壞新法。」于是不行溫卿之言,依舊給錢募役。此據魏泰東軒錄,當考詳。附:按日錄則給田募役,乃李承之建議,八年四月十二日罷;比蘇軾元祐元年四月六日奏議,王巖叟等二年三月末駁奏,當并考。

  中書戶房比對市易務,及曾布根究市易違法事,詔章惇、曾孝寬就軍器監置司根究以聞。呂惠卿又令戶房會計治平、熙寧財賦收支之數,與布所陳皆不同,上令布分析所以不同因依具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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