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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百十七 景祐二年(乙亥,1035)

宋朝 续资治通鉴长编 李焘 著

起仁宗景祐二年七月盡是年十二月

  秋七月甲申,詔特賜寇準諡曰忠愍。

  賜武原修河役卒緡錢。

  丙戌,詔以冬至有事於南郊。

  環慶路部署司言,西界首領遇訛等數入寇邊,請下鄜延路移文約束,從之。

  封崔府君為護國顯應公。府君,唐貞觀中為滏陽令,再遷蒲州刺史,失其名。在滏陽有愛惠名,立祠後,因葬其地。咸平三年,嘗命磁州葺其廟,而京師北郊及郡縣建廟宇,奉之如嶽祠,於是因民所向而封崇之。

  賜橫隴掃巡守卒緡錢。

  壬辰,詔吏部流內銓,選人歷任嘗有過者,毋得更名。

  免天下獨孤之民支移、折變。

  癸巳,復詔輔臣觀新樂於崇政殿,自是再觀焉。此據會要。

  戊戌,羣臣請上尊號曰景祐體天法道欽文聰武聖神孝德,表五上,從之。

  庚子,侍御史曹修睦言,李照所改歷代樂頗為迂誕,而其費甚廣,請付有司按劾之。帝以照所作鐘磬頗與眾音相諧,但罷其增造,仍詔諭修睦。

  知杭州鄭向言,鎮東節度推官阮逸頗通音律,上其所撰樂論十二篇,并律管十三,詔令逸赴闕。

  壬寅,詔:「如聞河北、河東有不逞之民,陰相朋結,號為『棍子社』,亦曰『沒命社』。自今捕獲者決配它州牢城,為首者奏裁,能自首者除其罪。」

  癸卯,詔選人入為諸王宮教授,外任成資者,二年與京官;未成資,三年與幕職官,又二年與京官。

  先是,修撰樂書所上言,縣設建鼓,初不考擊,又無三鼗,且舊用諸鼓率多陋敝。於是敕馮元等詳求典故【一】。甲辰,元等言:「建鼓四,今皆具而不擊,別設四散鼓於縣閒擊之,以代建鼓。乾德四年,秘書監尹拙上言:『散鼓不詳所置之由,且於古無文【二】,去之便。』時雖奏可,而散鼓於今仍在。又雷鼓、靈鼓、路鼓,雖擊之皆不成聲,故常賴散鼓以為樂節,而雷鼗、靈鼗、路鼗闕而未制。今既修正雅樂,謂宜申敕大匠改作諸鼓,使考擊有聲。及創為三鼗,如古之制,使先播之,以通三鼓。罷四散鼓,如乾德詔書。」奏可。

  時有上言,以為雷鼓八面,前世用以迎神,不載考擊之法,而太樂所製,以柱貫中,故擊之無聲。更令改造,山趺上出雲以承鼓,刻龍以飾柱,面各一工擊鼓,一工左執執鼗以先引。凡圜丘,降神六變,初八面皆三擊,推而左旋,三步則止。三者,取陽數也。又再擊以為節,率以此法至六成。靈鼓、路鼓亦如之。建鼓植於四隅,皆有左鞞、右應。乾隅,左鞞應鐘,亥之位也;中鼓黃鐘,子之位也;右應大呂,丑之位也。艮隅,左鞞太簇,寅之位也;中鼓夾鐘,卯之位也;右應姑洗,辰之位也。巽隅,右應仲呂,巳之位也;中鼓蕤賓,午之位也;左鞞林鐘,未之位也。坤隅,右應夷則,申之位也;中鼓南呂,酉之位也;左鞞無射,戌之位也。宜隨月建,依律呂之均擊之。」詔可。(范鎮東齋記事云:周禮雷鼓鼓神祀,靈鼓鼓社祭,路鼓鼓鬼享。鄭康成云:雷鼓,八面鼓也。靈鼓,六面鼓也。路鼓,四面鼓也。鼓之數不見於經,然神有尊卑,則其數有多寡隆殺,理或然也。必漢時尚然,所以康成云爾。幾面,猶言幾兩車,幾區宅,幾壥田也。唐開元中,蜀人有繪圖以獻者,一鼓而八面、六面、四面,既不可考擊,乃於縣內別置散鼓。國朝仍之,郊廟設而不作,景祐中,馮章靖公言雷鼓、靈鼓、路鼓並當考擊,而散鼓請準乾德四年詔廢不用。然不言鼓之制是非【三】,甚可怪也。)後元等復以殿庭備奏,四隅建鼓,既隨月協均,顧無以節樂,而周官鼓人「以晉鼓鼓金奏」,應以施用。詔依周官舊法製焉。於是縣內始有晉鼓矣。

  古者,鎛鐘擊為節檢,而無合曲之義,大射有二鎛,皆亂擊焉。後周以十二鎛相生擊之。景德中,李宗諤領太常,總考十二鎛鐘,而樂工相承,殿庭習用三調、六曲。三調者,黃鐘、太簇、蕤賓也;六曲者,調別有隆安、正安二曲。郊廟之縣則環而擊之。宗諤言:「金部之中,鎛鐘為難和,一聲不及,則宮商失序,使十二鎛工皆精習,則遲速有倫,隨月用律,諸曲無不通矣。」真宗因詔黃鐘、太簇二宮更增文舞、武舞、福酒三曲。至是,詔馮元等詢考擊之法,元等奏言:「後周嘗以相生之法擊之,音韻克諧。國朝亦用隨均合曲,然但施殿庭,未及郊廟。謂宜使十二鐘依辰列位,隨均為節,便於合樂,仍得併施郊廟。若軒縣以下,則不用此制,所以重備樂尊王制也。」詔從之。

  戊申,賜老人張環絹十匹、米五斛、紫衫銀帶。時父老上尊號者以百數,而環年百歲,視聽不衰,特賜之。

  詔三司使至御史知雜舉朝官通判一任以上才堪劇繁者一人。

  廢京西采柴務,以山林賦民,官取十之一。

  己酉,詔廣、延、雄三州知州,自今聽辟通判一員。

  禮院言:「南郊第一龕饗五方帝、大明、夜明、神州地祇、北極、天皇大帝,比歲止差司天保章正攝事,且五帝尊神,而獻官秩卑,饗接非稱。請第一龕以少卿監、正郎,第二、第三龕以員外郎,壇下及內壇之外,亦以京官或保章正分獻。」從之。

  八月壬子朔,詔改強盜法,不持仗,不得財,徒二年;得財為錢萬及傷人者,死。持仗而不得財,流三千里;得財為錢五千者,死;傷人者,殊死。不持仗得財為錢六千,若持仗罪不至死者,仍刺配千里外牢城。既而有司言:「竊盜不用威力,得財為錢五千,即刺為兵,反重於強盜,請竊盜罪亦第減之,至十千刺為兵。」詔可。尋又詔京城持仗竊盜,得財為錢四千,亦刺為兵。自是,盜法惟京城加重,餘視舊益寬矣。後詔,實錄在此月壬申,今並書之。又詔,依本志附此。

  癸丑,知樞密事李諮落起復。

  甲寅,燕紫宸殿,初用樂。

  丙辰,詔天下配役人,在今年五月戊申詔書前者,並釋之。又詔有能告羣盜劫殺人者,十人以上賞錢十萬,不及十人,計數給之。

  辛酉,上作警嚴曲付太常隸習,名曰振容歌,從李照之請也。尋以振容於義無取,改名奉禋。改名奉禋,在十月乙卯,今并書之。

  同知太常禮院宋祁言:「前祠部員外郎、集賢校理郭稹幼孤,母邊更適士人王渙,生四子。稹無伯叔兄弟,獨承郭氏之祭。今邊不幸,而稹解官行服。按五服制度敕齊衰杖期降服之條曰:『父卒母嫁及出妻之子為母。』其左方注:『謂不為父後者。若為父後者,則為嫁母無服。』」下禮院、御史臺詳定,侍御史劉夔曰:

  按天聖六年敕,開元五服制度、開寶正禮並載齊衰降服條例,雖與祁所言不異,然假寧令:「諸喪,斬、齊三年並解官【四】;齊衰杖期及為人後者為其父母,若庶子為後為其母,亦解官,申心喪;母出及嫁,為父後者雖不服,亦申心喪。」注云:「皆為生己者。」律疏云:「心喪者,謂妾子及出妻之子合降其服,二十五月內為心喪。」再詳格令【五】:「子為嫁母,雖為父後者不服,亦當申心喪。」又稱:「居心喪者,釋服從吉及忘喪作樂【六】、冒哀求仕者,並同父母正服。」今龍圖閣學士王博文、御史中丞杜衍並嘗為出嫁母解官行喪。若使生為母子,沒同路人,則必虧損名教,上玷孝治。

  且杖期降服之制,本出開元禮文,逮乎天寶,已降別敕,俾終三年,然則當時已悟失禮。晉袁準謂:「為人後,服嫁母。據外祖異族【七】,猶廢祭行服,知父後應服嫁母。」劉智釋義云:「雖為父後,猶為出嫁母齊衰。」昔孔鯉之妻為子思之母,鯉卒而嫁於衛,故檀弓曰:「子思之母死,柳若謂子思曰:『子,聖人之後也,四方於子乎觀禮,子盍謹之。』子思曰:『吾何謹哉!』」石苞問淳于睿曰:「為父後者,不為出母服。嫁母猶出母也,或者以為嫁與出不異,不達禮意。雖執從重之義,而以廢祭見譏。君為詳正。」睿引子思之義為答,且言:「聖人之後服嫁母,明矣。」稹之行服,是不為過。詔兩制、御史臺、禮院再定,議曰:「按儀禮:『父卒繼母嫁,為之服期。』謂非生己者,故

  父卒改嫁,降不為己母。唐上元元年敕,父在為母尚許服三年。今母嫁既是父終,當得申本服。唐紹議云:『為父後者為嫁母杖周,不為父後者請不降服。』至天寶六載,敕五服之紀,所宜企及,三年之數,以報免懷。其嫁母亡,宜終三年,又唐八座議吉凶加減禮云:『凡父卒,親母嫁,齊衰杖期,為父後者亦不服,不以私親廢祭祀,惟素服居堊室,心喪三年,免役解官。母亦心服之,母子無絕道也。』按通禮五服制度:父卒母嫁,及出妻之子為母,及為祖之後,祖在為祖母,雖周除,仍心喪三年。」

  侍講學士馮元言:「儀禮、禮記正義,古之正禮;開寶通禮,五服年月敕,國朝見行典制,為父後者,為出母無服。惟通禮義纂引唐天寶六載制:『出母、嫁母並終服三年。』又引劉智釋義:『雖為父後,猶為出母、嫁母齊衰,卒哭乃除。』或疑二者之相違。竊詳天寶之制,言諸子為出母、嫁母,故云『並終服三年』。劉智言為父後者為出母、嫁母,故云『猶為齊衰,卒哭乃除』。各有所謂,固無疑也。況天聖五服年月敕:『父卒母嫁及出妻之子為母降杖期。』則天寶出母、嫁母並終服三年之制不可行用。又但言母出及嫁,為父後者雖不服,亦申心喪,即不言解官。若專用禮經,則是全無服式,施之今世,理有未安。若俯從諸子杖期,又於條制更相違戾。既求禮意,當近人情,凡子為父後,無人可奉祭祀者,依通禮義纂,劉智釋義,服齊衰,卒哭乃除,踰月乃祭,仍申心喪,則與儀禮、禮記正義、通典、通禮、五服年月敕『為父後者,為出母、嫁母無服』之言不相遠也【八】。如諸子非為父後者,為出母、嫁母,依五服年月敕,降服齊衰杖期,亦解官申心喪,則與通禮五服制度【九】言『雖周除,仍心喪三年』,及刑統言『出妻之子合降其服,皆二十五月內為心喪』,其義一也。以此論之,則國朝見行典制,盡與古之正禮相合【一○】,餘書有偏見之說,不合禮經者,皆不可引用。郭稹若無伯叔及兄可奉父祖祭祀,應得子為父後之條,又緣解官行服已過期年,難于追改,後當依此施行。」詔自今並聽解官,以申心喪。劉夔議在此月己卯,兩制、御史臺、禮院再定及馮元議,並在明年九月戊寅,今並從本志聯書之,略其月日。

  壬戌,知制誥李淑同勾當三班院。淑以妻父韓億見領樞密副使,引例乞避,詔勿避。

  甲子,饒州防禦使劉平為溫州防禦使、馬軍都虞候。平上疏自列,召對問狀,仍復管軍。

  詔勾當皇城司五員,自今遇車駕行幸,常留在內【一一】。

  錄故雷化州同巡檢、左班殿直許政子佶為三班借職,仍賜帛五十匹,以政與蠻賊戰死也。

  丙寅,幸奉先資福禪院謁宣祖神御殿。

  戊辰,以鹽鐵判官、度支郎楊日華為契丹生辰使,禮賓副使張士禹副之。太常博士、直史館、修起居注鄭戩為正旦使,供奉官、閤門祗候柴貽範副之。日華,日嚴兄也。

  有司言修製皇帝尊號冊寶請用純金,從之。天聖二年九月庚寅,明道二年正月十七日,可考。

  己巳,御崇政殿,召輔臣觀新樂。上出雙鳳管,下太常隸習之。其制,合二管以足律聲,管端刻飾雙鳳,施兩簧焉。時又出兩儀琴及十二弦琴二種,以備雅樂。兩儀琴者,施兩絃;十二絃琴如常琴之制,而增其絃,以象律呂之數。又敕更造七絃琴、九絃琴,皆令圓其首者以祀天,方其首者以祀地。

  命李照同修樂書。

  辛未,詔薦獻景靈宮、朝饗太廟、郊祀天地,自今同日受誓戒。始用王曾之言也。

  又詔陝西諸州前代名臣墳墓碑碣、林木,委官司常檢視,從知永興軍陳堯佐之言也。初,莊獻遣官起浮屠於京兆城中,姜遵盡毀古碑碣為用。堯佐奏曰:「唐賢臣墓石,十且亡七八矣。始其子孫意美石善書,欲傳千載,而一旦與磚甓同【一二】,誠亦可惜,其未毀者,願敕所在完護。」

  甲戌,幸安肅門癔場觀諸軍放癔,又令諸軍習戰,其擊刺騎射之精者,悉遷補之,遂燕從臣於幄殿。

  丙子,詔入內內侍省同禮院裁定袞冕制度,仍先繪圖以聞。以舊所服袞冕華飾太甚【一三】,欲從簡質故也。

  丁丑,內出景祐樂髓新經六篇賜羣臣。其一,釋十二均;二,明所主事;三,辨音聲;四,圖律呂相生,并祭天地、宗廟所用律及陰陽數配;五,十二管之長短;六,歷代度量衡。皆本之於陰陽,配之於四時,建之於日月,通之於鞮竺,演之於壬式遁甲之法。

  戊寅,祕書監孔勗分司南京,專領文宣王祠廟,仍賜絹百匹、米五十斛,羊酒副之。

  己卯,右諫議大夫、知兗州孔道輔為龍圖閣直學士。時近臣有獻詩百篇者,執政請除龍圖閣直學士。上曰:「是詩雖多,不如孔道輔一言。」遂以命道輔。議者因是知前日之斥果非上意也。

  初命朝臣為江浙【一四】、荊湖、福建、廣南等路提點銀銅坑冶鑄錢公事,其俸賜恩例並與提點刑獄同。詔朝臣提點銀銅坑冶,俸賜恩例,並與提點刑獄同,實錄在十月乙丑,今并書。實錄是月己卯書徙知楚州、屯田員外郎魏兼為江、浙、荊湖、福建、廣南等路提點銀銅坑冶鑄錢公事,蓋鑄錢等事舊屬發運使,既罷發運使,故別置官。然兩朝國史志及會要職官部並不載提點坑冶鑄錢,不知何故,姑存此,更俟考詳【一五】。

  九月辛巳朔,李照言:「今太常所用柷,其四面皆畫時卉,未合古制。請易以青龍、朱雀、倮蟲、白虎、元龜,以配五方。」從之。照又與鄧保信新作銅方響五架,詔教坊準聲以授諸器。初,照既定雅樂而聲極下,故又製燕樂之器,欲寫其聲。已而,樂工以為不可施用,罷之。

  隋制,內宮縣二十虡【一六】,以大磬代鎛鐘,而去建鼓。唐武后稱制,改用鎛,因而莫革。及是,詔訪馮元等曰:「大磬應何法考擊,何禮應用?」癸未,元等具言:「古者,特磬以代鎛鐘,本施內宮,遂及柔祀。隋、唐之代,繼有因改。先皇帝東禪梁甫,西瘞汾壤,並仍舊章,陳於縣奏。若其所用,吉禮則中宮之縣,祀禮則皇地祇、神州地祇、先蠶、今之奉慈廟,皆應陳設。宮縣則三十六虡,去四隅建鼓,如古便。若考擊之法,謂宜同於鎛鐘。比緣詔旨,不俾循環互擊,而立依均合曲之制,則特磬固應不出本均,與編磬相應,為樂之節也。」詔可。

  乙酉,賜原武縣修河役卒緡錢。

  丙戌,兵部員外郎張錫為京東轉運使。淄、青、齊、濮、濟、鄆六州民買耕河壖地,數起爭訟,錫命籍其地,歲收租絹二十餘萬,而訟者亦息。

  辛卯,詔員外郎以上知諫院,自今遇大禮,許任子一人。

  壬辰,詔翰林學士張觀等刊定前漢書,下國子監頒行。前代經史,皆以紙素傳寫,雖有舛誤,然尚可參绚。至五代,官始用墨版摹印六經,誠欲一其文字,使學者不惑。太宗朝又摹印司馬遷、班固、范蔚宗諸史,與六經皆傳【一七】,於是世之寫本悉不用。然墨版訛駮,初不是正,而後學者更無它本可以刊驗。會祕書丞余靖進言,前漢書官本繆誤,請行刊正。詔靖及國子監王洙進取秘閣古本對校。踰年乃上漢書刊誤三十卷至是,改舊摹本以從新校,然猶有未盡,而司馬遷、范蔚宗等史尤脫亂,惜其後不復有古本可是正也。

  癸巳,大燕集英殿,午漏,以雨甚罷之。

  乙未,詔司天監制百刻水秤,以測候晝夜。

  丁酉,祠部員外郎、集賢校理李照為刑部員外郎,賜三品服;入內供奉官、勾當御藥院鄧保信為理賓副使,以造新樂成也。自餘修製官屬諸工凡七百餘人,悉遷補有差。初,照謂舊樂聲高,乃以太府尺為法,實比古一尺二寸有奇。照獨任所見,更造新器。所定黃鐘律,又聲極下,樂工铈其韻,中無射倍聲。又鑱破舊鐘磬,欲一用新器。上時博求知音者,聽照所言。音官、樂工,雖知其不可,而不敢非之。又因入內都都知閻文應推言其功,故特改官。起五月造,止八月,成金石七縣,而照自造新樂笙、竽、琴、瑟、笛、篳篥等十二種,皆不可施用。詔但存大笙、大竽二種而已。照謂:「今篳篥,乃豳詩所謂葦管也。詩云:『一之日觱發,二之日栗烈。』且今篳篥首,伶人謂之葦子,其名出此。」於是製大管篳篥為雅樂,議者嗤之。

  賜虞部員外郎李思恭帛五十匹、米三十斛。思恭持母喪邢州,而廬墓三年,州上其狀,故賜之。

  工部郎中、天章閣待制劉隨卒,擢待制未旬日也。隨與孔道輔、曹修古同時為言事官,皆以清直聞。臨事明銳敢行,蜀人以為「水晶燈籠」。始,使契丹還,會貶,而官收所得馬十五乘。及是,帝憐其貧,賜其家錢六十萬。

  壬寅,御崇政殿,按視新樂,詔中書門下、樞密院大臣與觀焉。

  詔勾當御藥院,自今選內臣入仕三十年以上,經十年不遷而累有勞者為之,候五年與遷一資,仍留在院;非過犯而三年替者,遷一資,自餘不得輒乞改官;其內東門、龍圖天章閣並入內內侍省選差人。

  癸卯,詔內臣自今不得以歷任勞績投進文字,及御前陳乞非次改官。

  甲辰,詔比劾廣西轉運使擅貸蠻賊及宜州巡檢妄增賊數,並特釋之。

  賜鄭州學田五頃。

  戊申,詔三司使副以下,自今毋得輒進狀自敍勞績,求非次轉官。

  初,諸王邸散居都城,過從有禁,非朝謁從祠不得會見。己酉,詔即玉清昭應宮舊地建宮,合十位聚居,賜名睦親宅,命三司使程琳總其事,入內都都知閻文應等典領工作。

  參知政事宋綬上所編修中書總例四百一十九冊,降詔褒諭,堂後官以下賜器幣有差。先是呂夷簡奏令綬為此,既而謂人曰:「自吾有此例,使一庸夫執之,皆可為宰相矣。」皇祐五年十二月續編。

  翰林學士承旨章得象等言:「宋祁所上大樂圖義,其論武舞所執九器,經禮但舉其凡而不著言其用後先。故旅進輩作而無始終之別。且鼗者,所謂導舞也;鐸者,所謂通鼓也;錞者,所謂和鼓也;鐃者,所謂止鼓也;相者,所謂輔樂也;雅者,所謂陔步也。寧有導舞方始而參以止鼓,止鼓既搖而亂以通鐸?臣謂當舞八之時,左執干,右執戚,離為八列,別使工人執旌最前,鼗、鐸以發之,錞以和之,左執相以輔之,右執雅以節之。及舞之將成也,則鳴鐃以退行列,築雅以陔步武,鼗、鐸、錞、相皆罷而不作。如此庶協舞儀。請如祁所論。」奏可。(按得象等所言,乃祁大樂圖義論武舞所執九器先後之一節耳,得象無所增益,但請如祁所論,固不及餘論也。別本或有餘字,恐誤,今不取。)

  是月,詔今後內臣八仕三十年已上,累有勞效,經十年不曾遷轉者,仰勘會保明取旨。

  冬十月辛亥朔,復置朝集院,以待外官之還京師者。

  先是,太子中舍陸東獻文,得召試學士院,賜進士出身,改太子中允。而東性狷躁,意望帖職三館,乃擲敕不受,坐停見任官,處州安置。

  詔河北比歲大稔,穀賤傷農,其令轉運司並以見錢於緣邊平糴,如不足,三司助之。

  壬子,許蔡州立學。

  蔡州言左武衛大將軍、分司西京石普卒。普倜儻有膽略,凡預討伐,聞敵所在,即馳赴之。兩平蜀盜,大小數百戰,摧鋒與賊角,眾推其勇。頗通兵書、陰陽、六甲【一八】、星曆、推步之術。太宗嘗曰:「普性剛驁,與諸將少合。」然藉其善戰,每厚遇之。嘗令善工製金帶,普時帶御器械,方侍立,輒進曰:「願以賜臣。」帝即予之。既坐罪廢,遇太宗忌日,必盡室詣佛寺齋薦,率以為常。

  乙卯,詔為昭成太子元僖、邢王元傑、華王元偁立後。

  丙辰,詔東西班殿侍,自今有逃亡,帶甲五班,比禁軍條聽旨,不帶甲七班,比廂軍條,決訖,不刺面;其受命以出者,在官以無故亡律論,權管軍籍者,從軍分將校定罪,主管官物者,比三司大將條。

  殿侍凡十二班。東第一第二班、西第一、弩手班、龍旂直,凡五班,月廩錢千五百,謂之「帶甲」。西第二班、下茶酒新舊班凡二班,月廩錢千,東第三、西第三第四班,南班、北班,凡七班,月廩錢七百,謂之「不帶甲」。

  己未,省霸州永清縣,徙文安治永清。

  辛酉,重修后廟成。

  禮院言:「周官朝日、祀五帝,則張大次、小次。說者以為祀昊天上帝亦然。大次在壇壝外,猶更衣幄殿;小次在壇側,今所未行。案魏武帝祠廟令,降神訖,下堦,就蕞而立,須奏樂畢,似若不愆,烈祖遲祭,不速訖也。故略坐【一九】,俟樂闋送神乃起爾。然則武帝坐俟,容須別設近次,與周官義符。請設小次於皇帝版位少東,每獻畢,降壇若殿,就小次,至終獻撤豆,復就版位。」從之。

  詔舉閤門祗候,自今須嘗經邊任、有材武、善弓馬者乃聽之。

  都大提舉館閣書籍所上校勘兩庫經史,凡八千四百三十五卷,賜校勘官以下器幣有差。

  癸亥,復置羣牧制置使,仍詔自今止以同知樞密院或副使兼領之。明道二年五月十二日罷,今復置;寶元二年五月二十三日又罷,尋復置。

  甲子,詔民訴災傷者,聽留苗色根槎,以俟官司檢覆,餘即令改種。

  禮院言:「春秋隱公五年【二○】:『考仲子之宮,初獻六羽。』何休、范寧等咸謂不言佾者,明佾則干舞在其中,婦人無武事,獨奏文樂也。江左宋建平王宏皆據以為說,故章太后廟獨用文舞。至唐垂拱以來,中宮之縣,既用鎛鐘,其後相承,故儀坤等廟獻武舞,備金石之樂,尤為失禮。前詔議奉慈之樂,有司援舊典,已用特磬代鎛鐘,取陰教尚柔,以靜為體。今樂去大鐘而舞進干盾,頗戾經誼,請止用文德之舞。」奏可。

  上封者言,諸路歲以緡錢輸京師,致四方錢重而貨輕。丁卯,詔江東五萬緡,自今並市紬、絹、緜;福建、廣東各十萬,廣西八萬,並市銀上供;淮南、湖北各五萬,兩浙五萬五千,輸緡錢如故。

  己巳,出內藏庫緡錢七十萬、左藏五十萬,下河北轉運司市軍儲。

  許蘇州立學,仍給田五頃。

  辛未,知樞密院王隨上傳燈玉英集,乞摹印頒行,從之。

  癸酉,詔河北有塘泊處知州軍並兼管勾屯田隄道事。景祐初,劉平去真定,楊懷敏領屯田司如故。塘泊日益廣,至吞沒民田、蕩溺邱墓,百姓始告病,乃有盜決以去水患者。懷敏奏立法依盜決隄防律,於是知雄州葛懷敏請立木為水則,以限盈縮,從之。(葛懷敏請立水則,實錄在此年,劉平以景祐元年二月去真定,此皆據本志附見。)

  丙子,詔增諸州通判當直兵士,其命官所過,亦許量假人。

  十一月辛巳朔,以應天府書院為府學,仍給田十頃。

  癸未,秘書丞、國子監直講林瑀勒停,坐謁告違詔限也。當考。

  戊子,金庭教主、沖靜元師郭氏薨。后之獲罪也,上直以一時之忿,且為閻文應所譖【二一】,故廢之,既而悔之。后居瑤華宮,上累遣使勞問,於是又為樂府辭以賜后,后和答,語甚悽愴,文應大懼。會后小疾,文應與太醫診視,遷嘉慶院。數日,遽不起。中外疑文應進毒,然不得其實。時上致齋南郊,不即以聞。及聞,深悼之,詔以后禮葬,其兄西京左藏庫使【二二】、昌州刺史中和遷昌州團練使,內殿崇班、閤門祗候中庸遷禮賓副使、度支判官。右正言、集賢院王堯臣請推舉左右侍醫者,不報。此據國史並記聞。

  己丑,升蔡州為淮康軍。

  南郊大禮使呂夷簡言,宗室詣中書受誓戒不至者六十餘人,詔勿以陪位。

  癸巳,朝饗景靈宮。

  甲午,饗太廟及奉慈廟。

  乙未,祀天地於圜丘,以太祖、太宗、真宗並配。大敕天下。錄唐、梁、後唐、晉、漢、周及諸偽國後。建隆以來臣僚、將校沒於戰陣,無子孫食祿者,於所屬自言,宗室並與轉官,仍自諸司使以下至殿直,皆換西班官。

  令審刑院、大理寺別減定配隸刑名,為敕五卷。會要五年十月四日上減定敕五卷,今附此。

  放并州永利監【二三】鹽戶積欠鹽七萬七千七百餘石。

  乙巳,封宰臣呂夷簡為申國公,王曾為沂國公。荊王元儼為荊南淮南節度大使、行荊州揚州牧,仍賜入朝不趨。二州牧自元儼始。武勝節度使德文同平章事。上以德文屬尊,常稱曰「五相公」而不名。安化留後允讓為寧江節度使【二四】。允讓,元份第二子也。上之幼也,真宗擇宗室子年相若聰悟可親者與遊,召允讓入禁中,旦暮誦讀共學,凡動作燕嬉,無一不中節,及上出閤,始用雲韶樂導送允讓歸外邸云。

  丙午,宗子諸司使領諸州刺史者十二人換諸衛大將軍、領諸州團練使,諸司使十九人換諸衛大將軍、領諸州刺史,諸司副使十九人換諸衛大將軍;內殿承制以下一百三十人,並為將軍、率府率副率,用乙未赦書也。先是,宗子無遷官法,唯遇稀曠大禮,則普遷一官。及南郊,並侑三聖,宗子皆上表乞推恩,故有此制。舊自借職十遷乃至諸司副使,今副率四遷即遙領刺史,八遷即為節度使云。宗子換官姓名,實錄與百官表略不同,今參取之。凡自正刺史以上遷改者【二五】,不在此數。記聞載:呂申公當國,見上體不安,故擢允讓管勾宗正司。宗室聽換西班官,皆申公之策也。故時自借職十遷至諸司副使。及換西班官,自率府副率四遷即為遙郡刺史,俸祿十倍於舊,國用益廣,至今為患。按上不豫乃去年八月,其九月即康復,然則允讓管勾宗正及宗子換官,自別有所為也。宗子換官,沈括筆談當得其實。允讓管勾宗正,當從實錄、正史。筆談云:宗子換南班官,世傳王文正太尉為宰相日,始開此議,不然也。故事,宗子無遷官法,唯遇稀曠大慶,則普遷一官。景祐中,初定祖宗並配南郊,宗室欲緣大禮乞推恩,使諸王宮教授刁約草表上之。後約見宰相王沂公【二六】,公問前日宗室乞遷官表何人所作?約未測其意,答以不知。歸而思之,恐事窮且得罪,乃再詣相府。沂公問之如前,約愈恐,不敢復隱,遂以實對。公曰:「無他,但愛其文詞耳。」再三嘉獎,徐曰:「已得旨別有措置,更數日當有指揮。」自此遂有南班之授。近屬自初除小將軍,凡入遷即為節度使,遂為定制。諸宗子以千縑謝約,約辭不敢受。予與刁親舊,刁嘗出表稿示予。按實錄、會要、正史【二七】並稱換西班官,百官表獨出南班官【二八】,當考。

  丁未,加恩百官。

  戊申,改宜、桂州巡檢都監【二九】為宜、融、邕、欽四州緣邊溪峒巡檢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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