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同州:州治在今陕西大荔县。下邽(ɡuī):县名,在今陕西渭南市。
(2)陈子昂:字伯玉,唐朝初期著名文学家。
(3)僭(j iàn):超越本分。
(4)刺:探察。谳(yàn):审判定罪。
(5)原:推究。端:缘由。
(6)州牧:指刺史。
(7)戴天:共存于天下。
(8)介然:坚定不移。克:约束。
(9)愆(qiān):失误。
(10)戕(qiānɡ):残害。
(11)悖(bèi)骜(ào):违背和轻视。
(12)推刃:一来一往的仇杀。
臣从记载上看到天后在位的时候,在同州下邽县有个叫徐元庆的人,父亲徐爽被县吏赵师韫杀害,他最后能够亲手杀死父亲的仇人,然后自缚其身,投案认罪。当时谏臣陈子昂建议将他处死,而后在他家乡予以表彰,并且请求将这种处理方式“编入法令,永远作为国家法典”。臣个人认为这是不对的。
我听说礼的根本作用,是用以防止暴乱。如果说不许杀人行凶,凡是做儿子的不应复仇而复仇的,要处以死刑而不赦免。刑法的根本作用也是为了防止暴乱,如果说不许杀人行凶,那么凡是做官的,杀害了无辜的人,也是要处以死刑而不能赦免的。礼与刑的本质相同,而具体运用的对象和方法却有不同。因此,表彰和诛杀是不能够同时并行的。杀掉应当表彰的人,这就叫滥杀,这是太过滥用刑法的表现;表彰那应该杀掉的人,这就叫错赏,是严重破坏礼仪规范的。如果真的以这种做法来示范天下,并将其传给后代子孙,那么,追求正义的人就会迷失方向,避免祸患的人就会不知道怎样立身处世了,用这个建议来做为国家的法典,行吗?
大凡圣人的原则,是彻底弄清事理以决定赏罚,根据情由来正确地加以褒贬,无非是把礼和刑结合在一起而已。假使调查、审定了这个案件的真假,考察、辨明了它的是非,研究了案子的发端并探求了它的起因,那么刑与礼的运用,就能明确地加以区别了。为什么呢?如果徐元庆的父亲并没有违法犯罪,赵师韫对他的诛杀,就只是因为个人的仇怨,仗着他做官的蛮横气焰,暴虐地对待无辜的人。州里的长官不去治赵师韫的罪,执法的官员不去过问这件事,上下都蒙骗包庇,对喊冤叫屈的呼声充耳不闻。然而徐元庆能够认为容忍杀父的仇人是奇耻大辱,以为身带武器时刻准备报仇是合乎礼义,处心积虑地想要刺穿仇人的胸膛,坚定不移地克制自己,即使丧命也不遗憾;这正是遵守礼而实行义啊。执政的官员对此应该感到惭愧,向徐元庆道歉还来不及,又怎么能去处死他呢?
或者徐元庆的父亲确实有罪,赵师韫杀了他,并不违背法律。这就不是死在官吏的手中,而是死于法律啊。法律难道是可以仇视的吗?仇视天子的法令,而杀害奉行法令的官吏,这是悖逆犯上的行为。抓起来处死他,正是以此来明正国法的行为,又怎么能去表彰他呢?
而且陈子昂的奏议中说:“人必定会有儿子,儿子也必定有父母,如果因为爱自己的亲人而互相仇杀,这种混乱的状况谁来解救呢?”这是太不明礼了。礼所说的“仇”,指的是蒙冤受屈,悲痛呼号而无处申诉的情况啊,并不是指触犯法律之后以身抵罪而被处死这种情况。现在却说:“他杀了人,我就得杀死他。”这只是不评判是非曲直,欺负胁迫孤单力弱的人罢了。这种论调违反经典、背离圣人之训不是很严重了吗?
《周礼》上说:“调人的职务就是负责调解人们之间的怨仇。凡是杀人而符合义的,规定死者的亲属不许报仇,报仇者要判处死刑。有为报复而杀人的,全国的人都仇视他!”这样,又怎么会发生因爱自己的亲人而互相仇杀的现象呢?《春秋·公羊传》上说:“父亲罪不当死而被杀,儿子报仇是可以的;父亲按罪当死,儿子报仇,这是会引起不断地互相仇杀的行为,这种复仇不能免除彼此仇杀下去的祸害。”现在如果能采取上述原则来判定赵师韫、徐元庆双方的仇杀,就合乎礼了。况且不忘父仇,这是孝;不吝惜性命,这是义。徐元庆能不越出礼的规范,尽了孝道并为义而死,他一定是个通达事理而明白道义的人。通达事理明白道义的人,难道他会把王法作为仇视的对象吗?可是评议这件事的人反而主张把他处死,这是亵渎刑法、破坏礼义的意见,它不能列为国家法典,是十分清楚的了。
请求把我的意见附于律令之后颁发下去。有审理这类案件的,不应当按照从前的意见去处理。谨对此发表上述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