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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坡易传》·小 过 卦 (第六十二)

宋朝 东坡易传 苏东坡 著

震上

  艮下

  “小过”:亨,利贞。可小事,不可大事。飞鸟遗之音,不宜上,宜下大吉。

  《彖》曰:“小过”,小者过而亨也。

  阴自外入据用事之地,而囚阳于内,谓之“小过”。“小过”者,君弱而臣强之世也。“小者过而亨”,则大者失位而否矣。

  “过”以“利贞”,与时行也。

  《彖》之所谓“利贞”,则《象》之所谓过乎恭、俭与哀者,时当然也。

  柔得中,是以小事吉也;刚失位而不中,是以不可大事也。

  “小过”者,臣强而专。小事,虽专之可也

  有“飞鸟”之象焉。“飞鸟遗之音,不宜上,宜下大吉”,上逆而下顺也。

  “小过”有鸟之象。四阴据用事之地,其翼也;二阳囚于内,其腹背也;翼欲往,腹背不能止;翼欲止,腹背不能作也,故“飞鸟”之制在翼。鸟之飞也,上穷而忘返,其身远矣,而独遗其音;臣之僭也,必孤其君、远其民,使其君如飞鸟之上穷,使其民闻君之声不见其形也,而后得志。故曰:“飞鸟遗之音,不宜上,宜下大吉,上逆而下顺也。”“小过”之世,其臣则逆,而其民顺,故“不宜上、宜下”。上则无民而主孤,下则近民而君强也。   《象》曰:山上有雷,“小过”;君子以行过乎恭、丧过乎哀、用过乎俭。

  “小过”之君弱,是以臣子痛自贬以张君父也。

  初六:飞鸟以凶。

  《象》曰:“飞鸟以凶”,不可如何也。   “大过”之“栋”,小过之“飞鸟”,皆以为一卦之象。而其于爻也,皆寄之于初、上者,本末之地也。《春秋传》曰:“凡师能左右之,曰‘以’。”飞鸟见“以”于翼;欲左而左,欲右而右,莫如之何也,故凶。

  六二:过其祖,遇其妣;不及其君,遇其臣,无咎。

  《象》曰:“不及其君”,臣不可过也。

  卦合而言之,“小过”者,臣强之世也;爻别而观之,六五当强臣。六二以阴居阴,臣强而不僭者也。“大过”以夫妻为君臣,而“小过”寄之“祖”与“妣”者,“大过”君骄,故自君父言之;而“小过”臣强,故为臣子之辞,其义一也。曰:不幸而过其祖矣,而犹遇其妣;妣未有不助祖者也,不幸而不及其君矣,而犹遇其臣;臣未有不忠于其君者也,故“小过”之世,君弱而不能为政,臣得专之者,惟六二也。然而于祖曰“过”,于君曰“不及”者,以见臣之不可“过”其君也。   九三:弗过防之,从或戕之,凶。   《象》曰:“从或戕之”,“凶”如何也?

  九四:无咎,弗过遇之,往厉必戒,勿用永贞。

  《象》曰:“弗过遇之”,位不当也;“往厉必戒”,终不可长也。

  “小过”,阳失位而不中,故其君在三、四。三之所臣者,初与二也;四之所臣者,五与上也。《春秋》:臣弑其君,故曰“弑”。或曰“伐”。“弑”者,其所从来有渐,而“伐”者,一朝一夕之故也。六二,强臣也,而未之过;九三刚而不中,莫能容也,故曰:“弗过防之,从或伐之,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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