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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坡易传》·蒙 卦(第 四)

宋朝 东坡易传 苏东坡 著

艮上   坎下

  “蒙”:亨。匪我求童蒙,童蒙求我。初筮告,再三渎,渎则不告。利贞。

  《彖》曰:“蒙”,山下有险,险而止,“蒙”。“蒙,亨”,以亨行时中也。“匪我求童蒙,童蒙求我”,志应也。“初筮告”,以刚中也;“再三渎,渎则不告”,渎蒙也。蒙以养正,圣功也。   “蒙”者,有蔽于物而已,其中固自有正也。蔽虽甚,终不能没其正,将战于内以求自达,因其欲达而一发之,迎其正心,彼将沛然而自得焉。苟不待其欲达而强发之,一发不达,以至于再三,虽有得,非其正矣。故曰:“匪我求童蒙,童蒙求我。”彼将内患其蔽,即我而求达,我何为求之?夫患蔽不深,则求达不力;求达不力,则正心不胜;正心不胜,则我虽告之,彼无自入焉。故初筮告者,因其欲达而一发之也。“再三渎,渎则不告”者,发之不待其欲达①,而至于再三也。“蒙,亨,以亨行”者,言其一通而不复塞也。夫能使之一通而不复塞者,岂非时其中之,欲达而一发之乎?故曰“时中”也。圣人之于“蒙”也,时其可发而发之,不可则置之,所以养其正心而待其自胜也,此圣人之功也。

  「校注」

  ①达,《苏氏易传》作“进”,误。   《象》曰:山下出泉,“蒙”;君子以果行育德。

  “果行”者,求发也。“育德”者,不发以养正也。

  初六:发蒙,利用刑人,用说桎梏;以往,吝。

  《象》曰:“利用刑人”,以正法也。

  所以“发蒙”者,用于未发,既发则无用。既发而用者,渎蒙也。“桎梏”者,用于未刑,既刑则说。既刑而不说者,渎刑也。发蒙者慎其初,不可使至渎。故于初云尔。

  九二:包蒙,吉。纳妇,吉。子克家。

  《象》曰:“子克家”,刚柔节也。

  童蒙,若无能为也。然而容之则足以为助,拒之则所丧多矣。明之不可以无蒙,犹子之不可以无妇,子而无妇,不能家矣。

  六三:勿用取女,见金夫,不有躬,无攸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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