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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坡易传》·益 卦 (第四十二)

宋朝 东坡易传 苏东坡 著

巽上

  震下

  益:利有攸往,利涉大川。   《彖》曰:“益”,损上益下,民说无疆。自上下下,其道大光。“利有攸往”,中正有庆。“利涉大川”木道乃行。

  六四自损以益下,“巽”之致用,未有如“益”者也,故曰“木道乃行”。涉川者,用木之道也。

  “益”,动而“巽”,日进无疆。天施地生,其益无方。   “天施”,“乾”为“巽”也;“地生”,“坤”为“震”也。

  凡“益”之道,与时偕行。

  君子之视民,与己一也。“益”者要有所损尔,故“时”然后行。

  《象》曰:风雷,“益”。君子以见善则迁,有过则改。

  “惩忿窒欲”,则上之为损也少;改过迁善,则下之蒙益也多矣。   初九:利用为大作,元吉,无咎。

  《象》曰:“元吉无咎”,下不厚事也。

  “益”之下、“损”之上也,故知“损”,则知“益”矣。逆而观之,“益”之初九,则“损”之上九也,自初己上,无不然者。惟其上下、内外不同,故其迹不能无少异。若所以尽初之情、处事之宜,则“损”、“益”一也。“损”之上九,“益”之初九,皆正受益者也,彼之所以自损而专以益我者,岂以利我哉?将以厚责我也。我必有以塞之,故上九“利有攸往”,而初九“利用为大作”。上之有为也,其势易有功,则其利倍;有罪则其责薄,故“损”之上九仅能“无咎”而已,正且吉矣。下之有为也,其势难有功,则利归于上,有罪则先受其责,故“益”之初九至于“元吉”,然后“无咎”。何则?其所居者,非厚事之地也。

  六二:或益之,十朋之龟。弗克违,永贞吉。王用享于帝,吉。   《象》曰:“或益之”,自外来也。

  “益”之六二,则“损”之六五也。六五所获之“龟”,则九二“弗损”之“益”也;六二所获之“龟”,则九五“惠心”之“益”也。是受益者臣也,则以“永贞”于五为“吉”;王也,则以“享”帝为“吉”,皆受益而不忘报者也。

  六三:益之,用凶事,无咎。有孚中行,告公用圭。

  《象》曰:益“用凶事”,固有之也。

  “益”之六三,则“损”之六四也。“或益之”者,人益我也;“益之”者,我益人也。六四之于初九,“损其疾”以益之;六三之于上九,“用凶事”以益之,其实一也。君子之遇凶也,恶衣粝食、致觳以自贬,上九虽吾应,然使其自损以益我,彼所不乐也。故六三致觳以自贬,然后能“固”而“有之”。彼以我为得其益而不以自厚也,则信我而来矣,故曰“有孚中行”。“益”以六二为王①,则初与三皆得为公,告者有以语之:“益之”也。《礼》之用圭也,卒事则反之,故圭非所以为贿,所以致信也。上九之益六三,以信而已,非有以予之;而六三亦享其信而无所取也,则上九乐益之矣。   「校注」

  ①六二为王:《苏氏易传》作“六二为主”,误。

  六四:中行,告公从,利用为依迁国。

  《象》曰:“告公从”,以益志也。   “益”之六四,则“损”之六三也,皆以身为“益”者也。六四“中行”而益初九,岂特如上九用圭而已哉!非徒告之,乃以身从之。夫能损身以徇人者,此以“益”为志也。初九本阴也,六四本阳也,而相易也;故初九为“迁国”也,六四自损而初受其益,初九之迁,六四资之,故初九“利用”,依我而迁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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