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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坡易传》·革 卦 (第四十九)

宋朝 东坡易传 苏东坡 著

兑上

  离下

  “革”:巳日乃孚,元亨利贞,悔亡。

  《彖》曰:“革”,水火相息,二女同居,其志不相得,曰:“革”。“巳曰乃孚”革而信之;文明以说,大亨以正;革而当,其悔乃亡。

  水、火,则有男女之象然后能相生,此非水、火也。“二女同居”而已。“二女同居”则“睽”,所以不“睽”者,“兑”欲下而遇“离”,“离”欲上而遇“兑”,虽欲相违而不能也。既不相得,又不相违,则不能无相攻;攻而不已,必有一胜;胜者斯“革”之矣。火能革金,“离”革“兑”者也,故曰“革”。火者金之所畏也,而金非火则无以就器用,器成而后知火之利也。故夫“革”,不信于“革”之日,而信于已“革”之日,以其始之不信,是以知悔者“革”之所不能免也,特有以亡之尔。

  天地革而四时成;汤武革命,顺乎天而应乎人。革之时大矣哉!

  《象》曰:泽中有火,“革”;君子以治历明时。

  “历”者天事也;“时”者,人事也。

  初九:巩用黄牛之革。

  《象》曰:“巩用黄牛”,不可以有为也。

  以卦言之,则“离”革“兑”者也;以爻言之,则阳革阴者也。六爻皆以阳革阴,故初九、九三、九四、九五四者所以革人;而六二、上六者人革之。初九、九三所以为革者,火也;而六二者火之所附,初九、九三之所欲革者也。火以有所附为利,而所附者以得火为灾,故初九、九三常愿六二之留而不去也。夫六二苟留而不去,其见革也无日矣。六二之欲去,如“遯”之九三之欲遯也,故初九当用“遯”之六二,所以执九三者,固而留之。六二之所以去者,以我有革之之意也;故“不可以有为”,有为则革之之意见矣。

  六二:巳日乃革之,征吉,无咎。   《象》曰:“巳日革之”,行有嘉也。

  初九之所以固我,非爱我也,畏我去之;故未见其革尔。徒见其今之固我而不我革,以为可信而与之处,则及矣。君子见几而作,彼今日不革,巳日必革之,故“征吉”。为初九计,则宜留;自为计,则宜征。六二之所谓“嘉”者,五也;五之所以为“革”者,与初异矣。舍初从五,其吉也,岂复有咎哉!

  九三:征凶,贞厉。革言三就,有孚。

  《象》曰:“革言三就”,又何之矣!

  九三有应于上,故其意常欲征也。六二之所以不得去者,以我乘之也;舍之而征,则二去矣。二苟去之,则我与初九无所施其革,二阳相灼而丧其所附,则穷之道也。故“征凶,贞厉”。贞者,不征之谓也;不征则与六二处而不相得以相革者也,故危。虽危而不凶,言者以也。“革言三就”,犹曰革以三成。三者相持而成革,明二之不可去也。二存则初与三相信,二去则初与三相疑,此必然之势也。故曰:“革言三就,有孚。”   九四:悔亡,有孚;改命,吉。

  《象》曰:“改命”之“吉”,信志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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