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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坡易传》·离 卦 (第三十)

宋朝 东坡易传 苏东坡 著

离上

  离下

  “离”。

  火之为物,不能自见,必丽于物而后有形。故“离”之象,取于火也。   利贞,亨。畜牝牛吉。

  《彖》曰:“离”,丽也。日月丽乎天,百谷草木丽乎土。

  言万物各以其类丽也。

  重明以丽乎正,乃化成天下;柔丽乎中正,故“亨”,是以“畜牝牛吉”也。   六丽:二、五是柔丽中正也。物之相丽者,不正则易合而难久,正则难合而终必固。故曰“利贞,亨”。欲知其所畜,视其主。有是主,然后可以畜是人也。有其人而无其主,虽畜之不为用。故以柔为主,则所畜者,惟牝牛为吉。

  《象》曰:明两作,“离”;大人以继明照于四方。

  火得其所附,则一炬可以传千万;明得其所寄,则一耳目可以尽天下,天下之续吾明者众矣。

  初九:履错然,敬之,无咎。

  《象》曰:“履错”之“敬”,以辟咎也。

  六爻莫不以相附离为事。而火之性灾上者也,故下常附上。初九附六二者也,以柔附刚者,宁倨而无谄;以刚附柔者,宁敬而无渎。渎其所附①,则自弃者也。故初履声错然敬之②,以辟相渎之咎。

  「校注」

  ①渎其所附:《苏氏易传》作“渎其所以附”,“以”字衍。

  ②错然敬之:《苏氏易传》作“错然敬二”,亦通。

  六二:黄离,元吉。

  《象》曰:“黄离元吉”,得中道也。

  “黄”,中也。阴不动而阳来附之,故“元吉”。

  九三,日昃之离,不鼓缶而歌,则大耋之嗟,凶。   《象》曰:“日昃之离”,何可久也。

  火得其所附则传,不得其所附则穷。初九之于六二,六五之于上九,皆得其所附者以阴阳之相资也。惟九三之于九四,不得其传而遇其穷,如日之昃①,如人之耋也。君子之至此,命也。故“鼓缶而歌”,安以俟之。不然,咨嗟而不宁,则凶之道也。

  「校注」

  ①如日之昃:《苏氏易传》作“如日月之昃”,“月”字衍。

  九四:突如其来如,焚如,死如,弃如。

  《象》曰:“突如其来如”,无所容也。

  九三无所附,九四人莫附之,皆穷者也。然九三之穷,则咨嗟而已;九四见五之可欲,而不度其义之不可得,故其来“突如”,其炎“焚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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