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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通考》·卷二百六十·封建考一

元朝 文献通考 马端临 著

○上古至周封建之制

  黄帝之时,神农氏世衰(谓神农氏後代子孙道德衰薄,非指炎帝之身也)。

  诸侯相侵伐,暴虐百姓,而神农氏弗能征。於是轩辕乃习用干戈,征不享诸侯咸来宾从。而蚩尤最为不恭,莫能伐。炎帝欲侵陵诸侯,诸侯咸归轩辕轩辕。乃修德振兵,以与炎帝战於阪泉之野。三战,然後得其志(谓黄帝克炎帝之後)。蚩尤作乱,不用帝命。黄帝乃徵师诸侯,与蚩尤战於涿鹿之野,遂禽杀蚩尤(蚩尤,当时诸侯之强者)。而诸侯咸尊轩辕为天子,代神农氏,是为黄帝。天下有不顺者,黄帝从而征之,平者去之。置左右大监,监於万国(上监去声,下监平声。

  监,若周召分陕也)。万国和,而鬼神山川封禅与为多焉。

  舜正月上日受终于文祖(上日,朔日。终谓尧终帝位之事。文祖,尧文德之祖庙也)。辑五瑞,既月,乃日觐四岳群牧,班瑞于群后(辑,敛。既,尽。觐,见。班,还。后,君也。舜敛公侯伯子男之瑞圭璧,尽以正月中,乃日日见四岳及九州牧监,还五瑞於诸侯,与之正始)。岁二月,东巡守,至于岱宗,柴(既班瑞,之明月,乃东巡。燔柴,乃祭天告至也),望秩于山川(东岳诸侯境内名山大川,如其秩次望祭之,如五岳视三公,四渎视诸侯之类)。肆觐东后,协时月正日,同律度量衡(合四时之气节,月之大小,日之甲乙,使齐一也。律,法制及尺、丈、斛、斗、斤、两皆均同。律,阴吕阳律也),修五礼(吉、凶、军、宾、嘉)、五玉(五等诸侯所执)、三帛(诸侯世子执?,公之孤执元,附庸之君执黄)、二生(卿执羔,大夫执雁是也)、一死(士执雉)、贽,如五器(器,圭璧也),卒乃复(器还,贽不还也)。五月,南巡守,至于南岳。如岱礼。八月,西巡守,至于西岳,如初。十有一月朔巡守,至于北岳,如西礼。归,格于艺祖,用特(巡守四岳,然後归告至文祖庙。特,一牛也)。五载一巡守,群后四朝(各朝於方岳之下),敷奏以言,明试以功,车服以庸。

  按:封建莫知其所从始也。三代以前事迹不可考,召会征讨之事见於《史记·黄帝纪》,巡守朝觐之事见於《虞书·舜典》,故摭其所纪以为事始。

  禹承唐虞之盛,涂山之会诸侯,执玉帛者万国。及其衰也,有有穷、孔甲之乱,遭桀行暴,诸侯相兼,逮汤受命,其能存者三千馀国,方於涂山,十损其七。

  其後纣作淫虐,周武王致商之罪,一戎衣而天下治,定五等之封,凡千七百七十三国,又减汤时千三百国。

  郑氏曰:“《春秋传》曰:‘禹会诸侯於涂山,执玉帛者万国。’言执玉帛者则是惟谓中国耳。中国而言万国,则是诸侯之地有方百里,有方七十里,有方五十里,禹承尧、舜而然矣。要服之地,内方七千里乃能容之。夏末既衰,夷狄内侵,诸侯相并,土地减,国数少。殷汤承之,更制中国方三千里之界,亦分为九州,而建此千七百七十三国焉。周公复唐虞之旧域,分其五服为九,其要服之内亦方七千里,而因殷诸侯之数,广其土,增其爵耳。”

  临川王氏曰:“禹会诸侯,执玉帛者万国,此左氏之妄也。禹之会涂山在东方,不过见东方诸侯耳,岂使四海之内会於一山之下哉?以禹之时有万国,则不当指涂山而言也。书曰万国,总四海之内大略而言。且九州之地,今可以见,若皆以为国,则山川沮泽不可以居民,独立一君,孰为之民乎?”

  慈湖杨氏曰:“尧舜协和万邦,《春秋传》称禹会诸侯,执玉帛者万国,此言其大数耳。使不满,亦可言万,或倍万,亦可言万,如言万物万民,奚止於万邪?皆举其大略言之耳。先儒顾必欲整整释所谓万数。郑康成谓州十有二师者,州立十二人为诸侯师,盖百国一师,州十有二师,则州千二百国也,八州九千六百国,馀四百国在畿内,则整整为万国,不多一,不少一,吁!可哂哉。《公羊》说殷三千诸侯,周千八百诸侯,《孝经》说亦云周千八百诸侯,此或据古志而云。

  汉博士求其说而不可得,遂为之说曰,四海之内九州,州方千里,州建百里之国三十(云云),凡二百一十国,八州千六百八十国。又天子之县内方百里之国九(云云),凡九十三国,以应周千八百诸侯之数。武王之兴,不期而会盟津者八百诸侯,康成遂又谓三分有二,则殷末千二百诸侯,牵合可笑之甚。独不思诸侯之建,不知其所始,其为君为长者,地?鬼德齐,莫能相尚。其?圣人出焉,举天下咸归服之,是为帝为王。夫所谓为君为长者,皆诸侯也。大小多少之数,岂得而预定,则又岂能新立法更易之,增损之,以合《王制》所言之数邪?武王克商,灭国者五十尔,馀率因其旧,则周所封建亦不多矣,讵能尽更而易之?虽有功德则加地,有罪则削地,其有功有罪者,亦不见数。姑仍其旧,乃势之常,而汉儒为是等等差,差不可少有增损之制,则亦不思之甚矣。

  先公曰:“愚按禹会涂山,执玉帛者万国。传夏商及周文武之?止千七百馀国,盟津之会虽曰八百诸侯,然未尝有以名字自见者,曾不如庸、蜀、羌、{髟矛}、微、卢、彭、濮之犹以其号自见者,何也?异时周家所资以藩屏王室者,皆周所自封之诸侯。而古诸侯无所存者,如奚仲之後为薛,皋陶之後为六、蓼,仅见於春秋时,此所谓古诸侯也。然皆小国寡民,凛不自保於强大之?,而终以见灭耳。

  柳子厚言:‘封建非圣人意也,势也。资以灭夏者,汤不得而废;资以灭商者,武王不得而废也。’苏黄门言:‘商、周之初,上古诸侯棋布天下,植根深固,是以新故相继,势如犬牙,数世之後,皆为故国,不可复动,是则然矣。今以当时事势推之,所谓古诸侯者,土地人民其存馀几,亦何不可废,不可动之有,武王、周公定周之初,封建可也,郡县亦可也。圣人之心以公而不以私。封建,则世守其国家,而以天下之地与天下为公;郡县,则更易其守令,而以天下之权为一人之私。公私之分,而享国之久近存焉耳。’”  《王制》:“凡四海之内九州,州方千里。州建百里之国三十,七十里之国六十,五十里之国百有二十,凡二百一十国。名山大川不以封。其馀以为附庸?田。八州,州二百一十国(?音闲。建,立也。立大国三十,十三公也;立次国六十,十六卿也;立小国百二十,十二小卿也。名山大泽不以封者,与民同财,不得障管,亦赋税之而已。此大界方三千里,三三而九,千九里者九也,其一为县内,馀八各立一州,此殷制也。周公制礼,九州大界方七千里,七七四十九,方千里者,四十有九,其一为畿内,馀四十八。八州各有方千里者六,设法一州。

  封地方五百里者不过四,谓之大国。又封方四百里者不过六,又封方三百里者不过十一,谓次国。又封方二百里者不过二十五,及馀方百里者,谓之小国。盈上四等之数。并四十六,一州二百一十国,则馀方百里者百六十四也。凡处地方千里者五,方百里者五十九,馀方百里者四十一,附庸地也)。天子之县内,方百里之国九,七十里之国二十有一,五十里之国六十有三,凡九十三国。名山大泽不以?分,其馀以禄土,为?田(县内,夏时天子所居州界名也,殷曰畿。《诗·殷颂》曰:“邦畿千里,维民所止。”周亦日畿。畿内大国九者,三公之田三,为有致仕者副之为六也,其馀三待封王之子弟。次国二十一者,卿之田六,亦为有致仕者副之为十二,又三为三孤之田,其馀六亦待封王之子弟。小国六十三,大夫之田二十七,亦为有致仕者副之为五十四,其馀九亦以待封王之子弟。三孤之田不副者,以其无职佐公论道耳,虽有致仕,犹可即而谋焉。?分读为班)。

  凡九州,千七百七十三国,天子之元士、诸侯之附庸不与(与音预。不与,不在数中也。《春秋传》曰:“禹会诸侯於涂山,执玉帛者万国。”言执玉帛则是唯谓中国耳。中国而言万国,则是诸侯之地有方百里,有方七十里,有方五十里者。

  禹承尧舜而然矣。要服之内,地方七千里乃能容之。夏末既衰,夷狄内侵,诸侯相并,土地减,国数少。殷汤承之,更制中国方三千里之界,亦分为九州,而建此千七百七十三国焉。周公复唐虞之旧域,分其五服为九,其要服之内亦方七千里,而因殷诸侯之数,广其土,增其爵耳。《孝经》说曰:“周千八百诸侯,布列五千里内。”此又改周之法,关盛衰之中,三七之?以为说也。终此说之意,五五二十五,方千里者二十五也。其一为畿内,馀二十四州各有方千里者三,其馀诸侯之地,大小则未得而闻也)。

  《朱子语录》曰:“封国之制,汉儒之说只是立下一个算法,非惟施之当今不可行,求之昔时亦有难晓处。且如九州之地,冀州极阔,河东、河北皆在焉。

  雍州亦阔,陕西五路皆属焉。若青、兖、徐、豫,则疆界有不足者矣。设如夏时封建之国,至商革命之後不成,地多者,削其国以予少者,如此则彼未必服,或以生乱。又如周王以原田予晋文,其民不服,至於伐之。盖世守其地,不肯遽从他人,若封王子弟,必须有空地方可封。《左氏》载齐地蒲姑氏因之,而後太公因之,若成王不得蒲姑之地,太公亦未有顿放处。

  此诸侯出军之制。(见书3174页有一个表)

  此成国兼附庸之制。

  ◎司徒建邦国之图(见书3175页有表)

  ◎职方封国设法之图(见书3176页有表)(见书3177页有表)

  ◎成王广鲁之图

  《明堂位》云:鲁地方七百里,革车千乘。

  如《司马法》,方七百里出革车几五千乘。《诗》云:“锡之山川,土田附庸。”然则七百里盖包山川、土田、附庸言之,车止千乘,则犹大国之制。(见书3178页有表)

  ◎今定分土惟三之图

  一同为三郊,一同为三遂,余二同半出赋二百五十乘,合千乘,公地四同有半,为方二百一十一里。侯上同于公。(见书3178页有表)  ◎伯新图

  一同为方七十里者二(一为二郊,一为二遂),余一同(出赋百乘)合六百乘。

  伯地二同,为方百四十一里,实二百四十步。(见书3179页有表)

  ◎男新图

  一同为方五十里者四(一为一军,一为一遂),余为五十里者二(定出赋五十乘,合三百乘)。

  子下同于男。《周礼》于男独见,自有封疆,可推而上。(见书1380页有表)

  《周礼·大司徒》:“凡建邦国,以土圭正其地而制其域。诸公之地,封疆方五百里,其食者半。诸侯之地,封疆方四百里,其食者半参之一。诸伯之地,封疆方三百里,其食者参之一。诸子之地,封疆方二百里,其食者四之一。诸男之地,封疆方百里,其食者四之一。”《职方氏》:“凡邦国,千里封公,以方五百里则四公,方四百里则六侯,方三百里则十一伯,方二百里则二十五子,方百里则百男,以周知天下。”

  《尚书·武成》:“列爵惟五,分土惟三。”

  《孟子·万章》,北宫?问周室班爵禄,孟子曰:“公侯皆方百里,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不能五十里者不达於天子,附於诸侯,曰附庸。”

  《左传》:子产曰:“天子之地一圻,列国一同。”

  唐氏曰:“学者见《大司徒》建邦国封疆与《武成》分土之等《孟子》班禄之制不合,因谓《周礼》非周公之制。为《周礼》者又强为之说曰:‘周九州之界方七千里,周公变商汤之制,虽小国地皆方百里。’是皆未深考之耳。《费誓》曰:‘鲁人三郊三遂。’左氏曰:‘成国不过半天子之军。诸侯之大者,三军可也。’然则大国三军,出於三郊,三遂副之,周制然矣。《牧誓》曰:‘武王戎车三百两,虎贲三百人。御事,司徒、司马、司空。’然则大国三军,三卿为之帅,一军之戎车百二十五乘,商制然矣。商周诸侯之军制既同,分土之制安得而异?周之九服即禹之五服,乌睹所谓七千里者?周公相武王灭国者五十,而所立七十一国,分土之制遽过於商。大者二十四倍,小者犹三倍,何所容之?後儒不能通,则曰是兼附庸。诚是也,抑不思百里之地,提封万井,三分去一,为六万夫之地,悉以家一人率之,为兵六万,尚不足三郊三遂七万五千人之数,为车六百乘,亦不足千乘之数。所谓园廛、宅田、士田、贾田、官田、赏田、牛田、牧田,与卿大夫公子弟之采邑,於何容之?家既役其一人百亩,又征其什二,他无馀地,车辇马牛干戈之属,於何出之?百亩之分,以中农计之,足食七人,什取其一,则十夫而食七人。古庶人在官次等之禄也。六万夫之税,足当中农夫六千人而已,三乡之吏九千四百六十人,於何给之?尚未言三遂之吏与其百官之众,府史胥徒之禄,宗庙朝廷之礼,王国之朝贡,四邻之邦交,於何取用也?百里之地不足为公侯之国,明甚。况七十里止二万九千四百夫之地,五十里止一万五千夫之地,其不能为诸侯之国,抑又明矣。然则子产、孟子之言非欤?曰:二子何可非也!抑古人之为言,省文而互见,详而考之,未有不合者。古之为国,有军有赋。王六军,大国三军,次国二军,小国一军,此军也,出於国之郊者也。天子万乘,诸侯千乘,此赋也,出於成国者也。自军言之,则方百里而具三军,方七十里而具二军,方五十里而具一军,推而上之,方二百里而具六军。自赋言之,则方千里而具万乘,二百一十里而具千乘。通军与赋而言之,则方千里者,为兵车万九百乘。推而下之,方百里者,为方五十里者四,五十里具一军,又五十里者为一遂,合为兵车二百五十乘。馀方五十里者一,定出赋五十乘。军赋合三百乘,男之国也。由是推而上之,七十里而具二军,又七十里而具二遂,略当一同,合为兵车五百乘,加一同,定出赋百乘,军赋合六百乘,伯之国也。百里而具三军,又百里而具三遂,合为兵车七百五十乘,加二同有半,定出赋二百五十乘,军赋合千乘,公之国也。伯二同,则方百四十一里。公四同有半,则方二百一十一里。子下同於男,侯上同於公。是谓分土惟三。自是而外,则附庸也。山川也,土田也,虽未必皆其所有,皆在封疆之内矣。今夫颛臾,昔者先王以为东蒙主,且在邦域之中矣,此附庸在封疆之证也。‘居常与许,复周公之宇’,此土田在封疆之证也。‘奄有龟蒙,遂荒大东。奄有凫绎,遂荒徐宅’,此山川在封疆之证也。封疆之内,附庸、山川、土田皆在焉。然皆非出军制赋之壤,故地方七百里而止於革车千乘,则举封疆而言。虽七百里犹可,而况五百里、四百里、三百里、二百里、百里乎?故於天子言千里者,兼军赋而言之;於诸侯言百里、七十里、五十里者,独举军制而言也。於天子言万乘者,以赋法通率也。於诸侯言千乘者,兼军赋而言也。於诸公言五百里,诸侯言四百里,伯言三百里,子言二百里者,包山川、土田、附庸於封疆也。於诸男言百里者,独举其出军赋之封疆也。  凡此者皆省文而互见,若异而相通,何尝纤毫?牾哉?且先王之於诸侯,岂其封疆一定而遂无所劝惩哉?公之地锡之山川、土田、附庸,合五百里而止,侯伯子亦然。男之百里所自有,有庆而益以地,则岂以百里为拘哉?存男之百里,以见自有之封疆耳。公侯伯子庆而益,责而削,皆在封疆之中矣,此周公之定制。而成王广鲁以七百里,则广周公云尔,非周公之制所得而拘也。於齐有赐履焉,於卫有封畛土略焉,於韩侯有奄受北国焉。山川、土田、附庸,或得其全,或得其偏,皆封疆之数也。与《武成》、《孟子》之言盖相表里矣。然则其食者半,三之一,四之一,诸儒之说孰是乎?曰:皆非也。郑司农谓所食租税之数,男?五十里,是大国贡轻,小国贡重也。郑康成谓公以一易,侯伯以再易,子男以三易。

  是大国土沃,而小国土瘠九等。自不易至再易而止,未有三易者,岂诸侯之地皆无不易者哉?康成之说既不通司农之说,又倒置轻大而重小,是侮弱而畏强也。岂所谓‘裒多益寡,称物平施’,‘周道如砥,其直如矢’者哉?子产曰:‘先王班贡,轻重以列,列尊贡重,甸服也。’甸非侯甸之甸,乃祭公所谓邦内甸服也。畿外诸侯则列尊贡重矣,公半,侯伯三之一,子男四之一,不亦尊重而卑轻乎?康成曰‘大国贡重正之也,小国贡轻字之也’,其意是矣。柰何以一易、再易、三易为说也?授之沃壤而贡重,予之瘠上而贡轻,是乃?当然,乌在其为正之、字之哉?当以王食其半、三之一、四之一为正,然王食岂尽取其所税哉?诸侯以什一取民,王又以十一取诸侯,则四之一者,是乃四十之一耳。甸稍县都,皆无过十二,於其什一之中概取其二焉。此甸服之所以列卑贡重欤?《职方氏》七伯当为什一伯,注说为是。”

  陈氏《礼书》曰:“夫列爵惟五,所以称其德;分土惟三,所以等其功。德异而功有所同,故公侯之地同於百里,子男之地同於五十里。地同而附庸有所异,故诸公之地方五百里,诸侯之地方四百里,诸伯之地方三百里,诸子之地方二百里,诸男之地方百里。盖三等之地,正封也;五等之附庸,广封也。正封则尺地莫非其土,一民莫非其臣。尊者嫌於盛而无所屈卑者,嫌於削而无所立,故公之地必下而从侯,男之地必上而从子。至於广封,则欲上之政令,有所统而不烦;下之职贡,有所附而不费。又非诸侯得以擅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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