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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通考》·卷一百六十八·刑考七

元朝 文献通考 马端临 著

○徒流(配没)

  虞舜流宥五刑(宥,宽也。以流放之法宽五刑)。流共工於幽州(幽州,北裔。水中可居曰洲),放?兜於崇山(崇山,南裔),窜三苗於三危(三苗,国名。三危,西裔),殛鲧於羽山(羽山,东裔,在海中),四罪而天下咸服。五流有宅,五宅三居(谓不忍加刑则放流之若四凶者。五刑之流,各有所居,五居之差,有三等之居:大罪四裔,次九州之外,次千里之外。)

  《周官》,大司寇之职,凡万民之有罪过而未丽於法而害於州里者,桎梏而坐诸嘉石,役诸司空。重罪,旬有三日坐,期役。其次,九日坐,九月役。其次,七日坐,七月役。其次,五日坐,五月役。其下罪,三日坐,三月役。使州里任之,则宥而舍之(役诸司空:坐日讫,使给百工之役也。役月讫,使其州里之人任之乃赦之)。

  司厉掌盗贼之任器货贿,辨其物,皆有数量贾,而揭之入於司兵(任器货贿,谓盗贼所用伤人兵器及所盗财物也。入於司兵,若今时伤杀人所用兵器、盗贼赃加责役入县官)。其奴,男子入於罪隶,女子入於舂藁(郑司农云:“谓坐为盗贼而为奴者,输於罪隶、舂人、藁人之官也。今日为奴婢,古之罪也。故《书》曰:‘予则奴戮汝’。《论语》曰:‘箕子为之奴。’罪隶之奴也。《春秋传》:

  ‘斐豹,隶也,著於丹书。’豹耻为奴,欲除其籍,然後杀督戎。”元谓:“奴,从坐而没入县官者,男女同名。”)。凡有爵者与七十者与未龀者,皆不为奴(有爵,命士以上。龀,毁齿也。男八岁女七岁毁齿)。

  司圜掌收教罢民,凡害人者,弗使冠饰而加明刑焉,任之以事而收教之。能改者,上罪三年而舍,中罪二年而舍,下罪一年而舍。其不能而出圜土者杀,虽出,三年不齿(弗使冠饰者,著黑?,若古人之象刑与?舍,释之也。郑司农云:“罢民,谓恶人不从化,为百姓所患苦而未入五刑者。”)。凡圜土之刑人也,不亏体;其罚人也,不亏财(言其刑人但加以明刑,罚人但任之以事耳。郑司农云:“以此知其为民所苦而未入刑者也。故大司寇职曰:‘凡万民之有罪过而未丽於法而害於州里者,桎梏而坐诸嘉石,役诸司空。’又曰:‘以嘉石平罢民。’《国语》曰:‘罢士无伍,罢女无家。’言为恶无所容入也。”元谓:“圜土所收教者,过失害人已丽於法者。”)。

  掌戮,墨者使守门,劓者使守关,宫者使守内,刖者使守囿,髡者使守积。

  (注见《刑制门》)

  司隶掌五隶之法,辨其物而掌其政令(五隶,谓罪隶、四翟之隶也。物谓衣服、兵器之属也)。帅其民而搏盗贼,役国中之辱事,为百门积任器,凡因执人之事(民,五隶之民也。郑司农云:“百官所当任持之器物,此官主为积聚之也。”元谓:“任犹用也。”)。邦有祭祀、宾客、丧纪之事,则役其烦辱之事(烦,犹剧也。《士丧礼》下篇曰:“隶人涅厕。”)。掌帅四翟之隶,使之皆服其邦之服,执其邦之兵,守王宫与野舍之厉禁(野舍,王行所止舍也。厉,遮列也)。

  罪隶掌役百官府与凡有守者,掌使令之小事(没,给其小役)。凡封国若家,牛助为牵傍(郑司农云:“凡封国若家,谓建诸侯、立大夫家也。牛助为牵傍,此官主为送致之也。”元谓:“牛助,国以牛助转徙也,罪隶牵傍之,在前曰牵,在旁曰傍。”疏:“国家以官牛助诸侯及大夫家运物往致任所。”)。其守王宫与其厉禁者,如蛮隶之事(罪隶,盗贼之家为奴者。蛮隶,征南夷所获。闽隶,南蛮之别。夷隶,征东夷所获。貉隶,征东北夷所获。疏:“古者身有大罪,身既从戮,男子缘坐。男子入於罪隶,女子入於舂藁。五隶各百二十人者,谓隶中选取善者以为之员役,数为限其馀众以为隶民。罪隶,则中国之以罪为隶者,馀四隶,征伐所获。”)。

  秦始皇时,?毒作乱,讨诛之。其徒皆枭首、车裂。轻者为鬼薪(取薪给宗庙为鬼薪。《律曰》鬼薪作三岁)。  三十四年,烧《诗》、《书》、百家语,令下三十日不烧,黥为城旦(城旦者,旦起行治城,四岁刑也)。

  汉文帝诏除肉刑,定律曰:诸当完者,完为城旦舂(城旦注见上。舂者,妇不预外徭,但舂作米,皆四岁刑也。臣瓒曰:“文帝除肉刑,皆有以易之,故以完代髡,以宫代劓,以钛左右趾代刖。令既曰完矣,不复云以完代完。此当言髡者完也。”);当黥者,髡钳为城旦舂。罪人狱已决,完为城旦舂,满三岁为鬼薪白粲(坐择米使正白为白粲者,三岁刑)。鬼薪白粲一岁,为隶臣妾。隶臣妾一岁,免为庶人(师古曰:“男子为隶臣,女子为隶妾。鬼薪白粲满三岁为隶臣,隶臣一岁免为庶人。隶妾亦然也。”)隶臣妾满二岁,为司寇。司寇一岁,及作如司寇二岁,皆免为庶人(如淳曰:“罪降为司寇,故一岁,正司寇,故二岁也)。

  其亡逃及有耐罪以上,不用此令(於本罪巾又重犯也)。前令之刑城旦舂岁而非禁锢者,完为城旦舂岁数以免(李奇曰:“谓文帝作此令之前有刑者。”)。

  武帝建元元年,赦吴楚七国孥输在官者(吴楚七国反时,其首事者,妻子没入为官奴婢。帝即位,哀而赦之)。  平帝元始二年,令天下女徒已论,归家,雇山钱月三百(如淳曰:“已论者,罪已定也。令甲:女子犯罪,作如徒六月,雇山遣归。说以为当於山伐木,听使入钱雇功直,故谓之雇山。”应劭曰:“旧刑鬼薪,取薪於山以给宗庙,今使女徒出钱雇薪,故曰雇山也。”师古曰:“说如近之。谓女徒论罪已定,并放归家,不亲役之,但令一月出钱三百,以雇人也。为此恩者,所以行太皇太后之德,施惠政於妇人。”)。

  後汉光武建武三年,诏令女徒雇山归家(注见上)。

  七年,诏罪囚非犯殊死,勿按其罪。见徒免为庶人。

  二十九年,诏罪囚各减本罪一等,其馀赎罪输作有差。  输作司寇(《前书》谓之罚作一岁刑也)。输作左校(《韦彪传》。注云:  “左校,曹名,属将作。”)。输作右校(属将作)。输作若卢(庞参为左校令,犯法,输作若卢)。耐(《光纪》。注云:“一岁刑为罚作,二岁已上为耐。音乃代反。”《前书》又作而)。施刑(《光纪》注云:“施,读曰弛。谓有赦令去其钳钛赭衣。”)。

  明帝即位,诏施刑及郡国徒在中元元年四月已卯赦前所犯而後捕系者,悉免其刑。

  八年,诏郡国中都官死罪系囚减罪一等,勿笞,屯朔方、五原之边县。

  肃宗建初七年,诏天下系囚减死一等,勿笞,诣边戍;妻子自随,占著所在。

  犯殊死,一切募下蚕室;其女子宫。系囚鬼薪白粲已上,皆减本罪各一等,输司寇作。

  元和元年,令如前。

  和帝永元六年,诏中书官徒各除半刑,谪其未竟,五月以下皆免遣。

  八年,诏郡国中都官系囚减死一等,诣敦煌戍。

  十一年,诏郡国中都官徒及笃癃老小女徒各除半刑,其未竟三月者,皆免归田里。

  元初二年,诏中书都官系囚减死一等,勿笞,诣冯翊、扶风屯,妻子自随。

  延光三年,诏死罪囚系减死一等,诣敦煌、陇西及度辽营。

  顺帝汉安二年,令系囚殊死以下入赎。其不能入赎者,遣诣临光县居作二岁。  冲帝即位,令郡国中都官系囚减死一等,徙边;谋反大逆,不用此令。  魏明帝定律,髡刑有四,完刑、作刑各三。

  晋武帝制《新律》,累作不过十一岁,月赎不计日,日作不拘月,岁数不疑闰。

  刘颂为廷尉,请复肉刑,疏曰:“今为徒者,类性元恶不轨之族也,去家县远,作役山谷,饥寒切身,志不聊生,又有廉士介者,苟虑不首死,则皆为盗贼,况本性奸凶无赖之徒乎!又今徒富者输财,解日归家,乃无役之人也。贫者起为奸盗,又不制之虏也。不刑,则罪无所禁;不制,则群恶横肆。若是,近不尽善也。是以徒亡曰属,贼盗曰烦。亡之数者至有十数,得辄加刑,曰益一岁,此为终身之徒也。自顾反善无期,而灾困逼身,其志亡思盗,势不得息,事使之然也。”

  成帝时,邵广盗官幔二帐,坐死。其子宗、?乞自没为奚官奴,以赎父命。  (事见《详谳门》)

  宋制,为劫者身斩,家人弃市。同籍周亲谪补兵。(见《详谳门》)  梁制,谋反、降叛、大逆已上皆斩。父子同产男,无少长,皆弃市。母妻姊妹及应从坐弃市者,妻子女妾同补奚官为奴婢。赀财没官。劫身皆斩,妻子补兵。

  遇赦降死者,《黑詹》面为“劫”字,髡钳,补冶、锁士终身。其下又谪运配财官冶士、尚方锁士,皆轻重差其年数,其重者或终身。  梁天监十一年,诏自今捕谪之家,及罪应质作,若年有老小者,可停将送。

  时百姓有罪缘坐,则老幼不免,一人亡逃,则举家质作。人既穷急,奸宄益深。帝思所以宽之,乃下是诏。时徒居作者具五任,其无任者,著升械。若病疾,权解之。是後,囚徒或有优剧。大同中,皇太子在春宫视事,见而愍之,乃上疏曰:“臣以比时奉敕,权视京师杂事。切见南北郊坛、材官、车府、太官下省、左装等处上启,并请四五岁以下轻囚助充使役。自有刑均罪等,愆自不异,而甲付钱署,乙配郊坛。钱署三所,於辛为剧;郊坛六处,在役则优。今听狱官详其可否,舞文之路,自此而生。公平难遇其人,流泉易启其齿,将恐玉科重轻,全关墨绶,金书去取,更由丹笔。愚谓其详立条制,以为永准。”帝手敕报曰:

  “顷年以来,处处之役,唯资徒谪,逐急充配。若科繁细,义同茧丝,切须之处,终不可得。引例兴讼,纷纭方始,防杜奸巧,自是为难。更当别思,取其便也。”竟弗之从。  陈制,获贼帅及士人恶逆,免死付冶,听将妻入役,不为年数。其髡鞭五岁刑,降死一等,锁二重。其五岁刑以下,并锁一重。五岁四岁刑,若有官,准当二年,馀余居作。  後魏太武定律令,当刑者赎,负则加鞭二百。畿内人富者烧炭於山,贫者役於圊溷,女子入舂藁;其痼疾不逮平人者,守苑囿。

  孝文时,以有罪徙边者多逋亡,乃制:一人逋亡,合门充役。崔挺上书谏曰:

  “天下善人少,恶人多,若一人有罪,延及阖门,则司马牛受桓?之罪,柳下惠婴盗跖之诛,岂不哀哉!”帝善之,乃除其制。

  齐神武秉政改制,诸强盗杀人者斩;妻子同籍,配为乐户。小盗赃满十匹以上,魁首死,妻子配驿,从者流。武成时制《齐律》:一曰流刑,谓论犯可死,原情可降,鞭、笞百,髡之,投於边裔,以为兵卒。未有道里之差。其不合远配者,男子长徒,女子配舂,并六年。二曰刑罪,即耐罪也。有五岁、四岁、三岁、二岁、一岁之差,凡五等,各加鞭一百。其五岁者,又加笞八十,四岁者六十,三岁者四十,二岁者二十,一岁者无笞。并锁输作左校而不髡。无保者钳之。妇人配舂及掖庭织。盗及杀人而亡者,即悬名注籍,甄其一房配驿户。

  周制,徒刑五:徒一年者,鞭六十,笞十;徒二年者,鞭七十,笞二十;徒三年者,鞭八十,笞三十;徒四年者,鞭九十,笞四十;徒五年者,鞭一百,笞五十。流刑五:流卫服,去皇畿二千五百里者,鞭一百,笞六十;流要服,去皇畿三千里者,鞭一百,笞七十;流荒服,去皇畿三千五百里者,鞭一百,笞八十;流镇服,去皇畿四千里者,鞭一百,笞九十;流藩服,去皇畿四千五百里者,鞭一百,笞一百。徒输作者,皆任其所能而役使之。为盗贼及谋反、大逆、降叛、恶逆、罪当流者皆甄一房配为杂户。其为盗贼发逃亡者,悬名注配。若再犯徒、三犯鞭者,一身永配下役。自魏、晋相承,死罪其重者,妻子皆以补兵。魏虏西凉之人,没入名为隶户。孝武入关,隶户皆在东魏,後齐因之,仍供厮役。建德六年,齐平後,帝欲施轻典於新国,乃诏凡诸新户,悉放为百姓。自是无复新户。

  隋文帝令高?定新律。流刑三,有千里、千五百里、二千里。应配者,千里居作二年,千五百里居作二年半,二千里居作三年。徒刑五,有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其流徒之罪皆减从轻,流役六年改为五年,徒刑五年改为三年。犯法私罪以官当徒者,五品以上,一官当徒二年;九品以上,一官当徒一年;当流者,三流同,皆比徒三年。若犯公罪者,徒各加一年,当流者各加一等。

  其追徒过九年者,徒二千里。其後改徒及流并为配防。

  唐初,徒流之刑皆因隋制。武德四年,诏裴寂等更定律令。流罪三,皆加千里,居作三岁至二岁半悉为一岁。居作者著钳若校,京师隶将作,女子隶少府缝作。旬给假一日,腊、寒食一日,毋出役院。病者释钳校,给假,疾差倍役。谋反者男女奴婢没为官奴婢,隶司农,七十者免之。凡役,男子入於蔬圃,女子入於厨膳。流移人在道疾病,妇人免乳,祖父母、父母丧,男女奴婢死,皆给假,授程粮。非反逆缘坐,六岁纵之,特流者三岁纵之,有官者得复仕。

  太宗初,议绞刑之属五十,皆免死而断右趾。既又哀其毁伤支体,乃除断趾流为加役流三千里,居作二年。又比隋旧律减大辟入流九十二条,减入徒七十一条。贞观二年,诏三品以上犯公罪流、私罪徒,皆不追身。

  十四年,制流罪三等,不限以里数,量配边要之州。

  十五年,敕犯反逆免死配流者,六岁之後,仍不听仕。

  武后长寿元年,有人上封事言岭南流人有阴谋逆者,乃遣司刑评事万国俊摄监察御史案之,若得反状,便许斩决。国俊至广州,遍召流人,拥之水次,以次加戮,三百馀人,一时并命,然後锻炼曲成反状。仍诬奏云:“诸道流人,咸有怨望,若不推究,为变不遥。”后然其奏,又命摄监察御史刘光业、王德寿、鲍思恭、王处贞、屈正筠等,分往剑南、黔中、安南、岭南等六道,案鞫流人。於是光业诛七百人,德寿五百人,其馀少者不减数百人。

  元宗开元十年,敕:“自今以後准格敕合应决杖人,若有便流移左贬之色,决讫,许一月内将息,然后发遣;其缘恶逆、指斥乘舆者,临时发遣。”

  天宝五载,敕:“流贬人多在道逗留。自今左降官情罪稍重者,日驰十驿以上。”自是,流贬者多不全矣。

  肃宗乾元元年敕:“左降官非反逆缘坐,及犯恶逆、名教、枉法、强盗赃,如有亲年八十以上,及患在床枕,不堪扶持,更无兄弟者,许停官终养。其流移人亦准此。”

  德宗建中三年,敕:“诸色贬流人及左降官身死,并许亲属收之,本贯殡葬。

  其造蛊毒移乡人,不在此限。”

  宪宗元和八年,刑部侍郎王?奏:“天德军五城及诸边城配流人等,臣切见诸处配流人,每逢恩赦,悉得归还,唯前件流人,皆被本道重奏,称要防边,遂令没身,终无归日。臣又见比年边臣犯流者,多是胥徒小吏,或是斗打轻刑,据罪可原,在边无益。请自今流人,准格例满日六年後并许放还,所冀抵法者足以悛惩,满岁者绝其愁怨。”从之。

  穆宗长庆元年,制:“应亡官失爵及放还流人,如先有庄田,不经没官,被人请射作主,如本主及子孙已归,并委州府?还,务令安业。”  武宗会昌六年赦书节文:“应徒流人在天德、振武者,官中量借粮种,俾令耕田,以为生业。”

  僖宗乾符三年,敕流徒之人,残疾者惩赎(见《赎刑门》)。

  後唐清泰三年,尚书刑部郎中李元龟奏:“准《开成格》,应断天下徒流人到所流处,本管画时申御史台,候年月满日申奏,方得放还本贯。近年凡徒流人,所管虽奏,不申御史台,报大理寺,所以不知放还年月。望依律格处分。”从之。

  宋太祖皇帝,开宝时定刑制,凡流刑四,徒刑五(详见《刑制门》)。

  流配,旧制止於远徙,不刺面。晋天福中始创刺面之法,遂为戢奸重典。宋因其法。

  开宝五年,御史台上言:“伏见大理寺断徒罪人,非有官当赎铜之外,送将作监役者,其将作监旧兼充内作,又有左校、右校、中校署。比来工役并在此司。

  今虽有其名,无复役使,或遇祠祭,供具水火,乏人使令。欲望令大理寺依格断遣徒罪人後,并送作坊应役。”从之。

  太宗以国初诸方割据,沿五代之制,罪人率配隶西北边,然多亡投塞外,诱羌、戎为患,乃诏:“自今当徙者,勿复隶秦州、灵武、通远军及缘边诸州。”时江南、湖广已平,於是罪人皆流南方。  太平兴国五年,诏配役者分隶盐亭役使。

  先是,国初以来犯死罪获贷者,多配隶登州沙门岛、通州海岛,皆屯兵使者领护。而通州岛中凡两处,豪强难制者隶崇明镇,懦弱者隶东市州,两处悉官煮盐。是岁,始令配役者分隶盐亭役使之,而沙门如故。

  端拱二年,诏免岭南流配人荷校执役,又令妇人有罪至流者,免配役。

  真宗咸平四年。先是,江浙、荆湖、广南远地,应强盗及持仗不死者,并部其属至京师,多殒於道路。乃诏自今止决杖、《黑詹》面,配所在五百里外牢城。  仁宗景?中,以罪人贷死者旧多配沙门岛,在登州海中,至者多死,乃诏当配沙门岛者,第配广南、远恶地牢城;广南罪人,乃配岭北。然其後亦有配沙门岛者。

  神宗熙宁三年,诏:“决配强盗,无以全党置之一路。”  删定编敕官曾布请复肉刑,略曰:“今大辟之次,处以流刑,代墨、劓、非刂、宫之法,不惟非先王流宥之意,而又失重轻之差。古者乡田同井,人皆安土重迁。  流之远方,无所资给,徒隶困辱,以至终身。近世之民,轻去乡土,转徙四方,固不为患,而居作一年,即听附籍,比於古亦轻矣。况折杖之法,於古为鞭朴之刑,刑轻不能止恶,故犯法日众,其终必至於杀戮。是欲轻反重也。

  六年,审刑院言:“登州沙门岛寨配隶,以二百人为额,馀则移置海外,非禁奸之意。”诏自今以三百人为额。

  吴充建请:“流人冬寒被创,上道多冻死。请自今非情理巨蠹,过冬月听留役本处,至舂遣之。”奏可。

  九年,诏以交趾犯顺,应配广南东、西路罪人,并权配三千里外。

  元丰八年,罢就配法,并如旧制行。

  初,帝以流人去乡邑,疾死於道,而护送禁卒,往来劳费,用张诚一之议,随所在配诸军重役。至是中丞黄履言其报仇,非便,罢之。

  诏:“犯盗,刺环於耳後:徒、流以方,杖以圆;三犯杖,移於面。径不得过五分。”

  元?六年,刑部言:“配诸隶沙门岛,强盗杀人纵火,赃满五万钱、强奸殴伤两犯至死,累赃至二十万钱、谋杀致死,及十恶至死罪,过蛊已杀人者,不移配。强盗徒党杀人不同谋,赃满二十五万,遇赦移配广南,溢额者配隶远恶。馀犯遇赦移配荆湖南北、福建路诸州,溢额者配隶广南。在沙门岛满五年,遇赦不该移配与不许纵还而年及六十以上者,移配广南;在岛十年者,依馀犯格移配。

  笃疾在身、年及七十在岛三年以上,移配近乡州军。犯状应移而老病者同。其永不放还者,各加二年移配。”从之。

  绍圣三年,诏:“配沙门岛人已溢额者,并配琼州、万安军、昌化、珠崖军,定为令。”

  徽宗崇宁三年,宰臣蔡京请仿《周官》司圜之法,令诸州筑圜土以居强盗贷死者。昼则役作,夜则拘之,视罪之轻重,以为久近之限。许出圜土充军,无过者纵释。诏从其请。五年罢之。大观元年复行,四年复罢。

  石林叶氏曰:“前世常患加役流法太重,官有监驱之劳,而配隶者有道路?亡困踣之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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