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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通考》·卷五·田赋考五

元朝 文献通考 马端临 著

○历代田赋之制

  哲宗元?初,御史论陕西转运使吕太中假支移之名,实令农户计输脚钱十八,百姓苦之。乃下提刑司体量,均其轻重之等:以税赋户籍在第一、等二等者支移三百里。第三等、第四等二百里,第五等一百里。不愿支移而愿输道里脚钱者,亦酌度分为三,各从其便焉。

  六年,用有司议,河东助军粮草,支移无得输三百里,灾伤五分以上,免其折变。

  绍圣元年,臣僚言:“元?敕,典卖田宅,遍问四邻,乃於贫而急售者有害。

  乞用熙宁、元丰法,不问邻以便之。应问邻者,止问本宗有服亲,及墓田相去百户内与所断田宅接者,仍限日以节其迟。”宋初,亦有问亲邻之法。

  徽宗崇宁三年,宰臣蔡京等请复行方田,从之。推行自京西、河北两路始。

  四年,尚书省言:“诸妄说方田条法,扇惑愚民,致贱价卖断田业,或毁伐桑柘者,杖以晓众。”从之。监察御史宋圣宠言:“元丰方田之法,废且二十年,猾吏毁去案籍,豪民毁坏??界,乞按视补葺。”诏行下。

  七月,诏:“方田路分,令提举司视税最不均县,每州岁方一县或两县,遇灾伤权罢。”

  知开封府太康县李百宗上言:“州县官吏有苟简怀异之人,往往以本县丰熟妄为灾伤,以避推行。或有好进之徒,以人户实被灾伤妄为丰熟,务要邀求恩赏,殊不能体朝廷使民之美意。乞觉察禁治。”从之。

  五年,诏:“诸路见行方田,切虑民?被方不均,公吏骚扰乞取难禁,除已方外权罢。”

  大观二年,诏复行方田。

  四年,诏:“去岁诸路灾伤,应已经方量而高下失当,见有陈诉,未为毕事,合依,已命权罢。其赋税,依未方时旧则输纳。”又诏:“方田官吏非特妄增田税,又兼不食之山而方之,俾出刍草之直,民户因此废业失所。监司其推原本制,悉加改正,毋失其旧。”

  政和三年,河北西路提举常平司奏:“所在地色极多,不下百数,及至均税,不过十等。第一等虽出十分之税,地土肥壤,尚以为轻;第十等只均一分,多是瘠卤,出税虽少,犹以为重。若不入等,而依条只收柴蒿钱,每顷不过百钱至五百,既收入等,但可耕之地,便有一分之税,其?下色之地,与柴蒿之地不相远,乃一例每亩均税一分,上轻下重,故人户不无词诉。欲乞依条据土色分外,只将第十等之地再分上中下三等,折亩均数。谓如第十等地,每十亩合折第一等一亩,即第十等内上等依元数,中等以十五亩,下等以二十亩折地一亩之类是也。”诏诸路概行其法。

  五月,臣僚上言:“朝廷推行方田之初,外路官吏不遵诏令,辄於旧管税额之外,增出税数,号为‘蹙剩’,其多有一邑之?及数万者。欲望下逐路提举司,将应有增税县分,并依近降指挥,重行方量,依条均定税数,不得於元额外别有增损。”止令提刑司体量诣实闻奏。

  大观二年,诏:“天下租赋科拨支折,当先富後贫,自近及远。乃者漕臣失职,有不均之患,民或受害。其定为令。”所谓支移,视地远近,递迁有无,以便边饷,内郡罕用焉。?有移用,则任民以所费多寡自择,故或输本色於支移之地,或输脚费於所居之邑。折变之法,纳月初旬估中价折准,仍视岁丰凶定物之低昂,官吏?得私其轻重。  初,京西旧不支移,崇宁中,将漕者忽令民曰:“支移所宜同也,今特免,若地里脚钱则宜输。”自是岁以为常。脚钱之费,斗为钱五十六,比元丰既当正岁之数,而反覆纽折,数倍於昔,农民至鬻牛易产犹不能继,漕司乃用是取办理之誉,言者极论其害。政和元年,遂诏支移而所输地里脚钱不及斗者,免之。寻诏五等户税不及斗者,支移皆免。

  重和?,言者谓:“物有丰匮,价有低昂,估丰贱之物,俾民输送,折价既贱,输官必多,则公私乏利。而州县之吏,但计一方所乏,不计物之有无,责民所无,其患无量。至於支移,徙丰就歉,理则宜然。豪民赃吏故徙歉以就丰,挟轻货以贱价输官,其利自倍。而下贫之户各免支移,估直既高,更益脚费,视富户反重,因之逋负,困於追胥。”又非法折变,既以绢折钱,又以钱折麦。以绢较钱,钱倍於绢;以钱较麦,麦亿於钱。展转增加,民无所诉。”前後奏请,帝必为之申禁且定法,而有司终不承恻怛之意焉。  宣和元年,臣僚言:“方田以均天下之税,神考良法,陛下推行,今十年,告成者六路,可谓缓而不迫矣。御史台受诉,乃有二百馀亩方为二十亩者,有二顷九十六亩方为七十亩者,虔州之瑞金是也。有租税一十三钱而增至二贯二百者,有租税二十七钱则增至一贯四百五十者,虔之会昌是也。盖方量官惮於跋履,并不躬亲,而行纟?拍??,验定土色,一任之胥吏。望诏常平使者密行检察,若未按举,他时有诉不平,则明加贬黜改正。”诏令诸路提刑司体问。

  二年,诏罢诸路方田。又诏:“自今诸司?得起请方田。诸路未方田县分已方量,赋役不以有无论诉,悉如旧额输税。民因方田而逃移归业者,逋欠并放。”  高宗绍兴元年,江西、湖南宣抚大使朱胜非言:“民?之病,正税外科敷烦重。税米一斛有输至五六斛,税钱一缗有输及十八缗者,和籴与正税等,而未尝支钱。他皆类此。”又言:“输苗请以限前听民从便纳早占米充支用。”从之。

  江东帅臣李光言:“广德县秋苗旧纳水阳镇,乡民惮远。乞每一石贴三斗七升充脚剩,就本军送纳。自是立为年额。”诏蠲其半。

  六年,殿中侍御史周秘言:“昨朝廷展放淮南税限,闻州县有收撮课子之例,夏则撮麦,秋则撮?。又有助军米、借牛租,名色十一,往往取至四五分。重敛如此,乃以爱惜民力欺朝廷,使百姓虚被放免之惠。盖税赋则所取少而有限,收撮则所取多而无时,今欲信朝廷宽恤之令,宽百姓输纳之力,除已立定课子合官私中分外,馀宜一切禁止。”权发遣淮南两路张成宪言:“还业之人税额未定,乞据实种顷亩权纳课子五年。”并从之。

  七年,知扬州晁公武言:“朝廷以沿淮荒残,未行租税,民复业与创户者,虽阡陌相望,惧後来税重,闻之官者十才见一二。昔晚唐民务稼穑则增其租,故播种少;吴越民垦荒田而不加税,故无旷土。望诏两淮更不增赋,庶民知劝。”诏可。

  二十年,用正言章夏奏,诏州县收纳二税出剩数并附赤历,无得拨归公使库。

  二十三年,张守帅江西,奏请蠲积欠预和买、和籴,上欲行之,时秦桧为相,方损度为月进,且日虞四方财用之不至,怒而不行。是时,两浙州县合纳绵、纟由、税绢、茶绢、杂钱、白米六色,皆以市价折钱,?别科米麦,有一亩地纳四五斗者。京西根括隐田,增添租米,加重於旧。湖南有土户钱、折纟?钱、醋息钱、麴引钱,名色不一。曹泳为户部侍郎,又责荆南已蠲口赋二十馀万缗甚急。

  桧晚年怒不可测,而泳其亲党,凶焰炽然。盖自桧再相,密谕诸路暗增民税七八,尝建言:国家经费,惟仰二税,?乞蠲免,理宜禁绝。虽经界之行,或谓但求括摘漏税,亦无实惠及民,故民力重困,饥死者众,皆桧之为也。

  绍兴三年,户部言:“人户抛弃田产,已诏三年外许人请射,十年内虽已请射及拨充职田者,并听理认归业,官司占田不还,许越诉。如孤幼儿女及亲属依例合得财产之人,委守令面问来历,取索契照。如无契照,句勒耆保邻佐照证得实,即时给付,或伪冒指占者论如律。如州县沮抑,及奉行不虔,隐匿晓示,委监司按治。”从之。  绍兴二年,工部侍郎李擢言:“平江府东南有逃田,湖浸相连,塍岸久废,岁失四万三千馀斛。乞招诱流民疏导耕垦,其不可即工者蠲其额。又郡民之陷虏者,弃田三万六千馀顷,皆掌以旧佃户,诸县已立定租课,许以二年归业。圭田瘠薄,民以旧籍为病,愿除其不可耕之田,损其已定过多之额。”後皆次第行之(此经界张本也)。

  十二年,左司员外郎李椿年言经界不正十害:一、侵耕失税;二、推割不行;三、衙门及坊场户虚供抵当;四、乡司走弄税名;五、诡名寄产;六、兵火後税籍不信,争讼日起;七、倚阁不实;八、州县隐赋多,公私俱困;九、豪猾户自陈,税籍不实;十、逃田税偏重,人无肯售。经界正则害可转为利。且言:“平江岁入,昔七十万斛有畸,今按籍虽三十万斛,然实入才二十万斛耳。询之土人,皆欺隐也。望考按?实自平江始,然後施之天下,则经界正而仁政行矣(椿年尝知宁国县,宣谕使刘大中荐其练习民事,稽考税额,各有条理。五年秋九月召对,椿年奏:“州县不治,在不得人,若於二税稍加措置,不至大陷,用度自足。”寻通判洪州,屡迁浙东提举。八年春三月,三省奏:“台州有匿名书,称椿年刻薄等事,欲率众作过。”上曰:“兵火以来,官物多失陷,既差官检察,若稍留心,便生诬毁,此必州县吏所为。万一作过,当遣兵剿杀。”後卒无事。至是,乃建此议)。”上谓宰执曰:“椿年之论,颇有条理。”秦桧曰:“其说简易可行。”程克俊曰:“比年百姓避役,止缘经界不正,行之乃公私之利。”翌日甲午,以椿年为两浙运副,专委措置经界。椿年条画来上,请先往平江诸县(朱熹所谓“先自其家田上量起”者是也),俟其就绪,即往诸州,要在均平,为民除害,更不增税额。如水乡秋收後妄称废田者,许人告;陂塘塍埂之坏於水者,官借钱以修之;县令、丞之才短者听易。置图写墟亩,选官按覆,令各户各乡造砧基簿,仍示民以赏罚,开谕禁防,靡不周尽。吏取财者论如法。

  诏:“人户田产多有契书,而今来不上砧基簿者皆没官。”又诏:“州县租税簿籍,令转运司降样行下,真谨书写。如细小草书,官吏各科罪。其簿限一日改正,有欺弊者依本法。”并用椿年请也。  初,椿年置经界局於平江府,守臣周葵问之曰:“公今欲均赋邪,或遂增税也?”椿年曰:“何敢增税。”葵曰:“苟不欲增,胡为言本州七十万斛?”椿年曰:“当用图经三十万斛为准。”

  仓部员外郎王循友言:“国家平昔漕江、淮、荆、浙六路之粟六百二十馀万,加以和籴,而近岁上供才二百八十馀万,两浙膏腴沃衍,无不耕之土,较之旧额亦亏五十万石。此盖税籍欺隐,豪强诡挟所致。比漕臣建议正经界,朝廷从之,望敕诸路漕臣各根检税籍。”

  十四年,椿年权户部侍郎,仍旧措置经界。十二月,椿年以母忧罢,两浙运副王?权户部侍郎,措置经界。

  十七年,李椿年再权户部侍郎,专一措置经界。自椿年去位,有司稍罢其所施行者,及是免丧还朝,复言:“两浙经界已毕者四十县,其未行处,若止令人户结甲,虑形势之家尚有欺隐,乞依旧图画造簿,本所差官覆实。先了而民无争讼者推赏,弛慢不职者劾奏。”皆从之。椿年又言:“已打量及用砧基簿计四十县,乞结绝。其馀未打量及不曾用砧基簿,止令结甲县分,欲展期一月,许人户首实。昨已起新税,依额理纳,俟打量宽剩亩角,即行均减,更不增添税额。仍令都内人各书诣实状,遇有两争,即对换产税。”并诏可。

  十九年,诏:“汀、漳、泉三州据见今耕种田亩收纳二税,未耕种者权行倚阁。”行经界法於诸路,而剧盗何白旗扰汀、漳诸郡,故有是旨。然汀在深山穷谷中,兵火之馀,旧籍无有存者,豪民漏税,常赋十失五六,郡邑无以支吾,於是计口科盐,大为民害。是年冬十一月,经界之事始毕。

  初,朝廷以淮东西、京西、湖北四路被边,姑仍其旧,又漳、汀、泉三州未毕行。明年,诏琼州、万安昌化吉阳军海外土产瘠薄,已免经界,其税额悉如旧。  又泸南帅臣冯揖抗疏论不便,於是泸叙州、长宁军并免,渠果州、广安军既行亦复罢。自馀诸路州县皆次第有成。二十一年,前权发遣临江军王伯淮代还,言:  “本州倚郭清江县修德乡有税钱四十馀贯、苗米四百馀石,人烟、田产并在筠州高安县祈丰乡。上项苗税,在经界法谓之‘?佃’,在乡村谓之‘包套’。经界既定,两县随产认税,於是清江有税无田,高安有田无税,清江不免以无田之税增均於元额之田,高安即以无税之田减均於元额之税,是高安得偏轻之利,清江得偏重之害矣。谨按:国朝淳化癸巳岁,诏建临江军,取筠之潇滩镇为清江县,割高安之建安、修德两乡隶之。新丰与修德接壤,故有交乡?佃之弊,乞究实改正。”诏委转运卢奎措置。

  ◎受纳税限

  建炎四年,右谏议大夫黎确言:“近岁贪吏至与专库分利,凡民户自诣输纳夏税,和买缣帛等,往往多端沮抑,不堪留滞之苦,则委之揽纳之家而去。民有倍称之出,官受滥恶之物。”诏物帛非纰疏滥恶,官吏过有抑退者,许越诉。

  绍兴三年,诏:“江、浙诸州县帛及折帛钱,并以七月中旬到行在。不足者,守、贰窜黜。”用户部请也。  四年,右司谏刘大中言:“契勘租税条限,系五月半起催,八月半纳毕,灾伤放免不尽者限一月。祖宗以来,未之有改。今户部令七月终以前数足,迫促太甚。纳毕者,人户送纳到官之期也;起发数足者,诸州团并起发到行在之期也。

  且以道里远近酌中言之,吉州陆路到临安二十八程,水程倍之。若依此,则须五六月纳足,岂不大段迫促?今户部不过以大礼赏格未足,上动朝廷,不知本部平时所管何事!平时蠹耗,未尝讲究;平时失陷,未尝稽考;乃临时画旨促限,变乱祖宗旧制,全不恤民。夫祀所以为民祈福也,迫取物帛,反为民害,有伤和气,有累圣德。”诏展限一月。

  二十五年,户部看详,令文思院造一石斛斗,用火印下诸转运司依式制造,付州县行用输纳,庶免吏胥轻重其手,重为民病。

  绍兴十年,臣僚言:“赋税之输,止凭钞旁为信,?以升,帛以尺,钱自一文以往,必具四钞受纳,亲用团印:曰‘户钞’,则付人户收执;曰‘县钞’,则关县司销籍;曰‘监钞’,则纳官掌之;曰‘住钞’,则仓库藏之,所以防伪冒、备毁失也。今所在监、住二钞废不复用,而县司亦不即据钞销簿,方且藏匿以要赂。望申严法令,戒监司、郡守检察受纳官司,凡户、县、监、住四钞皆存留,以备互照。”从之。  三十二年,诏:“诸县人户已纳税租钞(和、预买纟由绢之类同),不即销簿者,当职官吏并科罪。人户赍出户钞,不为照使,抑令重纳者,以违制论,不以赦原。著为令。”

  绍兴二十六年,户部言:“今年人户畸零租税,欲令依法折纳价钱,如愿与别户合钞送纳本色者听。”初,秦桧画旨,不得合零就整。至是,锺世明权侍郎,恐奉行抵捂扰民,乃奏行之。

  ◎预借

  建炎四年,上初自海道回跸,夏五月壬寅,用江浙制置司随军转运刘?议,於民?预借秋科苗米。壬子,御史沈与求奏罢之。

  绍兴五年,诏预借民户和买纟由绢二分,止输见缗,?得抑纳金银。每千除头子钱外,縻费?过十文。

  十九年,诏禁止镇江府预借苗米。

  ◎支移折变

  绍兴二年,左司谏吴表臣言:“诸州折变有至数倍者,请今後并以中价细估。”诏违法漕、宪各罚铜十斤。

  三年,诏婺州额上供罗并权折价钱,以州人言每岁输纳两数太重故也。令二广人户税租合支移者,量地里远近递趱,无得过三百里。

  四年,起四川布估钱。初,成都崇庆府、彭汉邓州、永康军六郡,自天圣?官以三百钱市布一匹,民甚便之,後不复予钱。至是,宣抚司又令民?每匹输估钱三引,岁七十万匹,估钱二百馀万引(庆元初,累减至一百三十馀万引)。  六年,右谏议大夫赵霈言:“岳州自版籍不存,不以田亩收税,惟种一石作七亩科敷,而反覆纽折,有至数十倍者。”诏本路宪臣体究改正。

  十年,明堂赦:“诸路州县人户合纳田税免收头子、市利、船脚等钱。”

  十一年,臣僚言:“昨诏折帛钱以十分为率,纟由折二分,绢折三分,绵折五分,所以宽民力也。今州县乃尽令折钱,?抵价收买,以取出剩。民户积欠许逐年随税带纳,今州县乃一并督输。乞诏有司禁约。”

  十八年,知蕲州吕延年代还,言:“五季时,江南李氏暴敛害民,江西一路税苗数外倍借三分,以应军须。本朝官司名为‘沿纳’,盖谓事非创立,特循沿李氏旧法也。积岁既久,又以此项钱米支移折变,里巷之民,怨声犹在。乞量与裁定,仍将沿纳钱米免支移折变。”

  二十八年,右正言朱倬奏:“福建米斗折纳八百有畸,倍於广右;近饶州乐平县亦科四百五十,恐别郡承风,有亏仁政。欲依祖宗折科法,合纳初定实价,耗费共不得过百钱,非紧急无得折科。”从之。

  孝宗淳熙三年,刘邦翰、林枢奏:“湖北州县请佃官田,未归业人户见耕田,期以一年自陈,分三限起税;不实,许人告。”

  臣僚言:“湖北人户广占官田,量输官赋,似为过优,此议者所以开陈告之门,而欲从实起税也。不思朝廷往日经界,独两淮、京西、湖北仍旧,盖以四路被边,土广人稀,诱之使耕,犹惧不至,若复履亩而税,孰肯远从力耕,以供上之赋哉?今湖北惟鼎、沣地接湖南,垦田犹多,自荆南、安、复、岳、鄂、汉、沔,?莱弥望犹昔,户口稀少,且非土著,皆江南狭乡百姓,老耄携幼远来请佃,所籍田亩宽而税赋轻也。若立限陈首,诱人告讦,恐於公家无一毫之补,而良民有无穷之扰矣。且当诱以开耕,不宜恐以增税。使田畴尽辟,岁收滋广,一遇丰稔年岁,平籴以实边,则漕运所省亦博。望依绍兴十六年诏旨,以十分为率,每年增额一分,或不愿开耕,即许退佃。期限稍宽,取之有渐,远民安业,一路幸甚!”  浙西提举颜师鲁奏:“今乡民?於闲旷硗确之地,积日累月,垦成田围,用力甚勤,或未能以自陈起税,为人告首,即以盗耕罪之,给半充赏,其何以劝力田者哉?”上曰:“农民开垦旷土,岂可以盗耕之法治之!可止令打量起税。”

  七年夏,大旱,知南康军朱熹应诏上封事言:“今日民?特以税重为害,正缘二税之入,朝廷尽取以供军,州县无复赢馀,不免於二税之外别作名色巧取。

  今民贫赋重,惟有?兵籍,广屯田,练民兵,乃可以渐省列屯坐食之兵,损省州县供军之数。使州县事力渐舒,然後可以禁其苛敛,责其宽恤,庶几穷困之民得保生业,无流徙之患。”

  隆兴元年,诏:“应人户抛下田屋,如有归者依旧主,业已请佃者即时推还,出二十年无人归认,依户绝法。”

  又诏:“贫乏下户,或因赋税,或因饥馑逃亡,官司即时籍其田土,致令不复归业。今州县申严赦文五年之限,应归业者即给还。”

  ◎受纳税限  绍兴三十二年,诏:“州县受纳青苗,官吏并缘多收加耗,规图滥数,肆为奸欺,虚印文钞给与人户,民?相传,谓之‘白钞’。方时艰虞,用度未足,欲减常赋而未能,岂忍使贪赃之徒重为民蠹!今後违犯官吏并坐重典,仍没其家(此孝宗即位初诏)。”

  乾道七年修《受纳苗米纵吏乞取法》,受纳官比犯人减一等,州县长官不觉察,同罪。

  淳熙四年,执政奏:“往年谏官论州县先期趣办催科之弊,而户部长、贰执奏不行,谓递年四月五月合到行在折帛钱,共六十一万贯,指拟支遣,若不预催,恐致缺课。”上曰:“既是违法病民,朝廷须作措置,安可置而不问?”次日,奏:“户部每年八月於南库借六十万缗应副支遣,次年正月至三月拨还。今若移此六十万缗於四月上旬支借,则户部自无缺用,可以禁止预催之弊。”上喜曰:

  “如此措置,不过移後就前,?得民力少宽,於公私俱便。”乃诏诸路州县并依条限催理二税,违者劾奏。十三年,赵汝愚守成都,民当输纳,使自概量,各持羡米去,民甚便之。  淳熙十一年,诏:“受纳绵并依法:夏税重十二两,和买重十一两,?得过行拣择。如有纰疏糊药合退者,勿用油墨印,违许越诉。”

  ◎受纳税粮

  十二年,臣僚言:“州郡取民无制,其尤害民者,改钞一事也。县以新钞输之州,州改为旧钞以受之。夫一岁止有一岁之财赋,一政止有一政之财赋,顾乃今岁所输,改以补去岁之亏,甚者以补数岁之缺;後政所输,改以偿前政之欠,甚者以偿累政之欠。而广右有此弊,而江浙此弊尤甚也。伏乞禁戢州郡,今後?得改钞。”诏付户部。

  光宗绍熙元年,秘书监杨万里上言:“民输苗则以二斛输一斛;税绢则正绢外有和买,而官未尝给直,又以绢估直而倍折其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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