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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典》·禮典 第 一 百 二 十 一

唐朝 通典 杜佑 著

禮八十一開元禮纂類十六吉禮十三諸州祭社稷諸縣祭社稷附諸州釋奠於孔宣父縣釋奠附州學生束脩縣禮同諸里祭社稷諸太子廟時享齋戒陳設晨祼饋食三品以上時享其廟四品五品六品以下附三品以上祫享其廟禘享附王公以下拜掃寒食附諸州祭社稷諸縣祭社稷附前三日,刺史縣則縣令,下倣此。散齋於別寢二日,致齋於廳事一日。亞獻以下應祭之官,散齋二日各於正寢,致齋一日皆於壇所。上佐為亞獻,錄事參軍及判司為終獻。若刺史及上佐有故,並次差攝之。縣則丞為亞獻,主簿及尉通為終獻。若縣令以下有故,並以次差,不足則州官及比縣充。諸從祭之官,各清齋於公館一日。從祭官,刺史未出之前,先赴祭所。齋皆如別儀。

  前二日,本司先修除壇之內外,其壇方二丈五尺,高三尺,四出階,三等。為瘞埳二於壇西門之外道北,南向。縣埳於壇北,方深足容物。設刺史次於社壇西門之外道北,南向。縣令同。諸祭官以下次於刺史次西北,俱南向,以東為上。

  前一日晡後,本司帥其屬守社稷壇四門,去壝九十步所縣七十步。禁止行人。本司設刺史位於北門之內道西,南向。若刺史有故,攝祭初獻位於亞獻之前,東面。縣令位同。設亞獻、終獻位於社稷壇西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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