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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典》·禮典 第 九 十 九

唐朝 通典 杜佑 著

禮五十九沿革五十九凶禮二十一為姑姊妹女子子無主後者服議叔母寡姑遣還未嫁而亡為服議寡叔母守志兄迎還密受聘未知而亡服議已拜時而夫死服議夫父母喪附郡縣守令遷臨未至而亡新舊吏為服議吏受今君使聞舊君薨服議與舊君不通服議秀孝為舉將服議郡縣吏為守令服議為姑姊妹女子子無主後者服議周漢晉宋周制,齊縗不杖周章,昆弟相為服,及姑姊妹適人無主者,與孫之為祖父母同,姑姊妹報。則天子為姑姊妹女子子嫁於王者後及無主者,其服與士為姑姊妹適人無主者同;天子之卿大夫為姑姊妹女子子嫁於諸侯及卿大夫無主者,與士為姑姊妹適人無主者同;諸侯為姑姊妹女子子嫁於天子元子及諸侯卿大夫無主者,與士為姑姊妹適人無主者同;諸侯之卿大夫為姑姊妹女子子為命婦無主者亦如之;命婦之無主者為其昆弟之為士者亦如之。  漢石渠禮議曰:「經云大夫之子為姑姊妹女子子無主後者,為大夫命婦者,唯子不報何?戴聖以為:「唯子不報者,言命婦不得降,故以大夫之子為文。唯子不報者,言猶斷周,不得申其服也。」宣帝制曰:「為父母周是也。」」吳射慈云:「士為姑姊妹女子子適人無主者,齊縗周。」

  東晉征西庾亮府倉曹參軍王群從父姊喪,無主後,繼子俄而又卒。群以為:「姑姊妹無主後者,反歸服,經雖不及從,設教必自親始。以經言則宜不降,以記論例在加服。又與此姊同在他邦,無餘親,情所不忍,準經不降,不亦可乎!」通諮府主及僚寀詳斷。

  荀訥曰:「若從姊夫沒無子,無主後,反服可也。今已立後,殯葬有主祭,足下制小功之服,方以為後者沒,更與本親之情。尋其始則喪非無主,論其終則五月之末,繼以大功之受,於制則情禮已降,於服則非輕重之序。」  庾亮答曰:「存沒禮終而喪其嗣,此之無後,雖復可哀,然非復本宗之所知矣。故不得以小功之末,以亡者喪後而反服大功也。」

  宋庾蔚之謂:「王群從姊喪亡之初,有繼兒,群已制小功之服。凡服皆定於始制之日,豈得以葬竟兒亡方欲追改其服乎!異於女子為夫所出申服於父母也。經文多略,可以類推,舉近親之有服,則疏者知無服。凡經於五服之內,文有未備,皆於公子章發凡以明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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