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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典》·兵典 第 一 百 六 十

唐朝 通典 杜佑 著

兵十三圍敵勿周圍師量無外救緩攻取之攻城戰具附絕糧道及輜重火攻火兵火獸火禽火盜火弩附乘風取勝水攻水平及水戰具附敵半涉水擊必勝軍行渡水附禦敵水軍絕下流敗之孫子曰:「下政攻城。言攻城屠邑,政之下者,所害者多。攻城之法,為不得已。修櫓轒轀,上汾,下溫。具器械,三月而後成,修櫓,長櫓也。轒轀,四輪車。皆可推而往來,冒以攻城。器械,謂雲梯、浮格衡、飛石、連弩之屬。攻城總名。言修此攻具,經一時乃成也。距闉又三月而後已。距闉者,踊土積高而前,以附於城也。積土為山曰堙,以距敵城,觀其虛實。春秋傳曰:「楚司馬子反乘堙而闚宋城。」將不勝心之忿,而蟻附之,則殺士卒三分之一,守過二時,敵人不服,將不勝心之忿,多使士卒蟻附其城,殺傷我士民三分之一也。而城不拔者,此攻城之災。言攻趣不拔,還為己害,故韓非曰:「夫一戰不勝,則禍暨矣。」故善用兵者,屈人之兵而非戰,言伐謀伐交,不至於戰。故司馬法曰:「上謀不鬥。」拔人之城而非攻也,言以威刑服敵,不攻而取,若鄭伯肉袒以迎楚莊王之類。毀人之國而不久也,若誅理暴逆,毀滅敵國,不暴師眾也。故兵不鈍而利可全,此謀攻之法也。不與敵戰,而必完全得之,立勝於天下,不頓兵血刃。故用兵之法,什則圍之,以十敵一,則圍之,是為將智勇等,而兵利鈍均也。若主弱客勁,不用十也。曹公操所以倍兵圍下邳,生擒呂布。若敵壘固守,依附險阻,彼一我十,乃可圍也。敵雖盛,所據不便,未必十倍然後圍之。伍則攻之。」若敵并兵自守,不與我戰,彼一我五,乃可攻戰也。或與敵人內外之應,未必五倍然後攻之。

  又曰:「兵之情,圍則禦,相禦持也。窮則同心守禦。不得已則鬥,勢有不得已也。言鬥太過,戰不可以惡勝,走不能脫,恐其有降人之心者。過則從。陷之甚過,則計從也。圍師必闕。司馬法曰:「圍其三面,開其一面,以示生路。」此用兵之法。」若圍敵平陸之地,必空一面,以示其虛,欲使戰守不固,而有去留之心。若敵臨危據險,強救在表,當堅固守,未必闕也。此用兵之法。

  又曰:「倍則分之。己二敵一,則一術為正,一術為奇;彼一我二,不足為變,故疑兵分離其軍也。故太公曰:「不能分移,末可語奇。」微乎微微,至於無形;言其微妙,所不可見。神乎神神,至於無聲,故能為變化司命。」言變化之形,倏忽若神,故能料敵死生,若天之司命。

  又曰:「善攻者,動於九天之上也。」善攻者,務因天時地利,為水火之變,使敵不知所備。言其雷震發動,若於九天之上也。

  圍敵勿周後漢初,張步據齊地,漢將耿弇總兵討之。張步使其大將費邑軍歷下,又分守祝阿、鐘城。弇先擊祝阿,自旦攻城,未日中而拔之,故開圍一角,令其眾得奔歸鐘城。鐘城人聞祝阿已潰,大恐懼,遂空壁亡去。

  後漢妖巫維汜弟子單臣,相聚入原武城,劫吏人,自稱將軍。光武遣臧宮將北軍數千人圍之。賊穀食多,數攻不下,士卒死傷。帝召公卿諸侯王問方略,明帝時為東海王,獨對曰;「妖巫相劫,勢無久立,其中必有悔欲亡者。但外圍急,不得走耳。宜小挺緩,挺,解也。令得逃亡,則一亭長足以擒也。」帝即敕宮撤圍緩賊,賊眾分散,遂斬臣等。

  後漢末,將軍朱俊與荊州刺史徐璆共討黃巾,擊賊帥趙弘,斬之。餘賊帥韓忠復據宛,乞降,司馬張超請聽之。俊曰:「兵有形同而勢異者。昔秦、項之際,人無定主,故賞降附以勸來耳。今海內一統,唯黃巾造寇,納降無以勸善,討之足以懲惡。今若受之,更開逆意,賊利則進戰,鈍則乞降,縱敵長寇,非良計也。」因急攻,連戰不剋。俊登土山睹之,顧謂張超曰:「吾知之矣。賊今外圍周固,內營逼急,乞降不受,欲出不得,所以死戰也。萬人一心,猶不可當,況十萬乎!其害甚矣。不如撤圍,并兵入城。忠見圍解,勢必自出,出則意散,易破之道也。」既而解圍,忠果出戰,俊因擊,大破之。忠等皆降。

  後漢末,曹公破袁尚,拔鄴,進圍壺關。公曰:「城拔,皆坑之。」連月不能下。其將曹仁謂公曰:「夫圍城必開之,所以開其生路也。今公許之必死,將卒自以為守。且城固而糧多,攻之則士卒傷,守之則曠日持久。今頓兵堅城之下,攻必死之虜,非良計也。」曹公從之,遂降其城。

  後魏末,齊神武起義兵於河北。其時,爾朱兆、天光、度律、仲遠等四將同會於鄴南,士馬精強,號二十萬,夾洹水而軍。洹音桓。時神武馬不滿二千,步卒不至三萬,以眾寡不敵,遂於韓陵山為圓陣,連繫牛驢自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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