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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氏世范》·世范卷上 睦亲·分财产贵公允

宋朝 袁氏世范 袁采 著

「原文」朝廷立法,于分析一事非不委曲详悉,然有果是窃众营私,却于典卖契中,称系妻财置到,或诡名置产,官中不能尽行根究。又有果是起于贫寒,不因祖父资产自能奋立,营置财业。或虽有祖宗财产,不因于众,别自殖立私财,其同宗之人必求分析。至于经县、经州、经所在官府累十数年,各至破荡而后已。若富者能反思,果是因众成私,不分与贫者,于心岂无所慊!果是自置财产,分与贫者,明则为高义,幽则为阴德,又岂不胜如连年争讼,妨废家务,必资备裹粮,与嘱托吏胥,贿赂官员之徒废耶?贫者亦宜自思,彼实窃众,亦由辛苦营运以至增置,岂可悉分有之?况实彼之私财,而吾欲受之,宁不自愧?苟能知此,则所分虽微,必无争讼之费也。

  「译述」朝廷官府对于家庭财产分割方面的立法并不是不详尽周全,然而仍有人明明是在损公肥私,却在家庭财产的典卖契约中把家族的公有财产说成是妻子陪嫁的私产,有的竟然用一个讹谬的化名来购置田产,对于这类现象,官府不可能全部追查清楚。还有人确实是发迹于贫寒的岁月,不依靠祖辈父辈的遗产,自己能够勤奋立业,购置田产财物。还有的即使有祖辈、父辈遗留下来的产业,而不象别人那样因循守旧,守住祖宗的产业不变,而是自己另外购置属于自己的财产。在这样的情况之下,同宗族的其他人一定要求分割其财产,直闹到县、州等各级官府所在地,甚至告状诉讼数十年,彼此到了倾家荡产方才罢休。如果富裕起来的人能够反思一下自己的行为,果然是由于损公肥私,不把多余的财物分给贫者,那么你的良心,就毫无一点儿抱歉之意吗?果然是自己呕心沥血置办起来的家产,把它们分一部分给贫穷的亲戚、同宗之人,大面上是一种高明的义举,暗地里在积累自己的阴德。难道不比常年争着告状,妨碍、荒废家业,出资准备干粮,准备证据,与胥吏周旋,并用钱物去贿赂官吏强得多吗?贫穷之人也应该自己反省自己,就算他当初确实干了损公肥私的勾当,也要经过多年的辛苦经营才使财富逐渐积累到这个程度,怎么可以把他的财产全部分给别人呢?况且实在是人家自己置办起来的私财,而我却想得到它,难道不感到很羞愧吗?假如能懂得其中的道理,即便是自己所分到的财物很少,也一定没有为打官司而乱花钱的现象出现了。

  「评析」曾经有一首诗这样写道:“紫荆枝下还家日,花萼楼中合被时,同气从来兄与弟,千秋羞咏《豆萁诗》。”这首诗是为劝人兄弟和顺而作。意在告诉人们兄弟之间要和睦,不要为了财产的分割、利益的争斗而伤了手足之情。

  明代会稽郡阳羡县,有一人,姓许,名武,字长文。十五岁时父母双亡,虽然遗下些田产,无奈门户单微,无人帮助。更兼有两个兄弟,一名许晏,年方九岁,一名许普,年方七岁,都幼小无知,终日跟着哥哥啼哭。许武白天领着童仆耕作,夜间挑灯夜读,让两兄弟坐于案旁,亲口传授。教以礼让之节,成人之道,稍不听话,辄让二人跪于家庙之前,痛自督责,说自己德行不足,兄弟三人夜间同睡一铺,如此数年,二弟俱已长成。乡里传出个大名,都称为“孝悌许武”。当时州牧郡守,俱闻其名,朝廷征为议郎。许武迫于君命,安顿好家事之后,只带一个童儿往长安进发。朝中大臣探得许武尚未娶妻,多欲以女妻之。许武考虑二弟尚未婚娶,倘若日后他们娶了贫贱之家女子,自己若娶大臣之女,定不好相处,便以自己已定下糟糠之妻为名推托婚事。忽然一天,想到二弟在家多年不见州郡荐举,意欲回家省视。

  回家之后见二弟管理家业悉如过去,并且比过去大有增益,极为高兴,便为二弟遍访良家女子,自己也娶了妻。三兄弟娶妻之后过得美满和睦。一天他将二弟招至前道:“今天,我与你们都已婚配,而且咱家的田产不薄,理应分割开来,各立门户。”二弟唯唯从命,择日治酒,遍召里中父老。

  分家之时,许武首取宽大的屋子,说道:“我贵为朝廷官员,体面不可不顾,你们二人力田耕种,得竹庐茅舍足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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