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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氏世范》·世范卷中 处己·万般无奈方诉讼

宋朝 袁氏世范 袁采 著

「原文」居乡不得已而后与人争,又不得已而后与人讼,彼稍服其不然则已之,不必费用财物,交结胥吏,求以快意,穷治其仇。至于争讼财产,本无理而强求得理,官吏贪谬,或可如志,宁不有愧于神明!仇者不伏,更相诉讼,所费财物,十数倍于其所直,况遇贤明有司,安得以无理为有理耶?大抵人之所讼互有短长,各言其长而掩其短,有司不明,则牵连不决。或决而不尽其情,胥吏得以受赇而弄法,蔽者之所以破家也。

  「译述」住在乡里面,实在没办法,才能和别人争论,争论了不能解决,才能和别人打官司。如果对方认了错就算了,不必耗费财物去勾结官吏,严惩对方,从而还求得自己满足。至于和人打官司争夺财产,本来就是没理而夺理。遇到贪官污吏也可以使自己得到满足,但是这样做难道就不有愧于神明吗?对方不服判决,还要上诉,这样所耗费的钱财,比所要争夺的东西要贵上十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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