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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易注》·下经咸传卷四 恒

魏朝 周易注 王弼 著

恒:亨,无咎,利贞(1)。利有攸往(2)。

  (1)恒而亨,以济三事也。恒之为道,亨乃“无咎”也。恒通无咎,乃利正也。 (2)各得所恒,修其常道,终则有始,往而无违,故“利有攸往”也。

  《彖》曰:恒,久也。刚上而柔下(1),雷风相与(2),巽而动(3),刚柔皆应(4),恒(5)。恒“亨,无咎,利贞”,久於其道也(6)。天地之道,恒久而不已也(7)。“利有攸往”,终则有始也(8)。日月得天而能久照,四时变化而能久成,圣人久於其道而天下化成(9)。观其所恒,而天地万物之情可见矣(10)。  (1)刚尊柔卑,得其序也。 (2)长阳长阴,能相成也。 (3)动无违也。 (4)不孤媲也。 (5)皆可久之道。 (6)道德所久,则常通无咎而利正也。 (7)得其所久,故不已也。 (8)得其常道,故终则复始,往无穷极。 (9)言各得其“所恒”,故皆能长久。 (10)天地万物之情,见於“所恒”也。

  《象》曰:雷风,恒(1),君子以立不易方(2)。

  (1)长阳长阴,合而相与,可久之道也。 (2)得其所久,故“不易”也。

  初六:浚恒,贞凶,无攸利(1)。

  《象》曰:“浚恒”之凶,始求深也。  (1)处恒之初,最处卦底,始求深者也。求深穷底,令物无馀缊,渐以至此,物犹不堪,而况始求深者乎?以此为恒,凶正害德,无施而利也。

  九二:悔亡(1)。

  《象》曰:九二“悔亡”,能久中也。

  (1)虽失其位,恒位於中,可以消悔也。

  九三:不恒其德,或承之羞,贞吝(1)。

  《象》曰:“不恒其德”,无所容也。

  (1)处三阳之中,居下体之上,处上体之下,上不至尊,下不至卑,中不在体,体在乎恒,而分无所定,无恒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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