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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易注》·上经随传卷三 剥

魏朝 周易注 王弼 著

剥:不利有攸往。

  《彖》曰:剥,剥也,柔变刚也。“不利有攸往”,小人长也。顺而止之,观象也。君子尚消息盈虚,天行也(1)。  (1)“坤”顺而“艮”止也。所以“顺而止之”,不敢以刚止者,以观其形象也。强亢激拂,触忤以陨身,身既倾焉。功又不就,非君子之所尚也。

  《象》曰:山附於地,剥。上以厚下安宅(1)。

  (1)“厚下”者,无不见剥也。“安宅”者,物不失处也。“厚下安宅”,治“剥”之道也。  初六:剥床以足,蔑贞,凶(1)。

  《象》曰:“剥床以足”,以灭下也。

  (1)床者,人之所以安也。“剥床以足”,犹云剥床之足也。“蔑”犹削也。剥床之足,灭下之道也。下道始灭,刚陨柔长,则正削而凶来也。

  六二,剥床以辨,蔑贞,凶(1)。

  《象》曰:“剥床以辨”,未有与也。

  (1)“蔑”犹甚极之辞也。辨者,足之上也。剥道浸长,故“剥”其辨也。稍近於“床”,转欲灭物之所处,长柔而削正。以斯为德,物所弃也。

  六三:剥之,无咎(1)。

  《象》曰:“剥之,无咎”,失上下也(2)。

  (1)与上为应,群阴剥阳,我独协焉,虽处於剥,可以“无咎”。 (2)三上下各有二阴,而二独应於阳,则“失上下”也。

  六四:剥床以肤,凶(1)。

  《象》曰:“剥床以肤”,切近灾也。

  (1)初二剥床,民所以安,未剥其身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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