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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子道德经校释》·第十九章

老子道德经校释 老子 著

绝圣弃智,民利百倍;

  纪昀曰:永乐大典“绝圣”二句在“绝仁”二句之下。

  武内义雄曰:遂州本“民”作“人”,盖避唐讳。

  魏稼孙曰:“绝圣弃智”,御注“智”作“知”。

  谦之案:遂州本、傅、范本亦作“知”,范本“弃”作“弃”,下二句同。又庄子胠箧篇“故绝圣弃知,大盗乃止”,在宥篇“绝圣弃知,而天下大治”,皆作“知”。淮南道应训引老子作“智”。

  绝民弃义,民复孝慈;绝巧弃利,盗贼无有。  严可均曰:“绝民”,各本作“绝仁”。

  谦之案:“民”字涉上下文“民”字而误。

  此三者,为文不足,故令有所属:  魏稼孙曰:御注“为”上有“以”字。  罗振玉曰:景龙、景福二本均无“以”字。

  武内义雄曰:遂本“此三者言为”,景本“此三者为”,敦本“此三言为”。

  谦之案:范本无“此”字,傅本“不”作“未”,傅、范本“足”下有“也”字。又群书治要卷三十四引“盗贼无有”下,即接“以为文不足,见素抱朴,少私寡欲”,无“此三者”与“故令有所属”八字,疑此为旁记之言,传写者误入正文。  于省吾曰:按“为”“伪”古通。书尧典“平秩南伪”,史记五帝纪作“南为”。礼记月令“毋或作为淫巧”,注:“今月令‘作为’为‘诈伪’。”“文”,读荀子儒效“取是而文之也”之“文”,文,饰也。“此三者”,谓圣智、仁义、巧利。“以伪文不足”,言以伪诈文饰其所不足也。下言“故令有所属,见素抱朴,少私寡欲”,是皆不以伪诈文饰为事,绝之于彼,而属之于此,此老子本义也。

  见素抱朴,少私寡欲。

  谦之案:“朴”字,河上、顾、范与此石同。王弼、傅奕作“朴”,御注作“扑”。毕沅曰:“‘朴’,或作‘朴’,同。”  刘师培曰:按“私”当作“思”。韩非子解老篇曰:“凡德者以无为集,以无欲成,以不思安,以不用固。”“思”“欲”并言。又文选谢灵运邻里相送方山诗李注引老子曰:“少思寡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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