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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会要》·卷 八 十 六

宋朝 唐会要 王溥 著

奴婢舊制。凡反逆相坐。沒其家為官奴婢。反逆家男女及奴婢沒官。皆謂之官奴婢。男年十四已下者配司農。十五已上者。以其年長。令遠京邑。配嶺南為城奴也。一免為番戶。再免為雜戶。三免為良人。皆因赦宥所及。則免之。凡免。皆因恩言之。得降一等二等。或直入良人。諸律令格式有言官戶者。是番戶之總號。非謂別有一色。  武德五年。安州刺史李大亮。以破輔公祏功。賜奴婢百人。大亮謂曰。汝輩多衣冠子女。破亡至此。吾亦何忍以汝為賤隸乎。一一皆放還。高祖聞而嗟賞。更賜奴婢三十人。  顯慶二年十二月敕。放還奴婢為良。及部曲客女者。聽之。皆由家長手書。長子已下連署。仍經本屬申牒。除附諸官奴婢。年六十已上及廢疾者。並免賤。

  永昌元年九月。越王貞破。諸家僮勝衣甲者千餘人。於是制王公以下奴婢有數。

  如意元年四月十七日敕。逆人家奴婢。及緣坐等色入官者。不須充尚食尚藥驅使。  萬歲通天元年九月敕。士庶家僮僕。有驍勇者。官酬主直。並令討擊契丹。時契丹首領李盡忠攻陷營州也。

  大足元年五月三日敕。西北緣邊州縣。不得畜突厥奴婢。  景龍三年。司農卿趙履溫奏。請以隋代番戶子孫數千家。沒為官奴婢。仍充賜口。以給貴倖。監察御史裴子餘。以為官戶承恩。始為番戶。且今又是子孫。不可抑之。奏免之。

  天寶八載六月十八日敕。京畿及諸郡百姓。有先是給使在私家驅使者。限勒到五日內。一切送付內侍省。其中有是南口及契券分明者。各作限約。定數驅使。雖王公之家。不得過二十人。其職事官。一品不得過十二人。二品不得過十人。三品不得過八人。四品不得過六人。五品不得過四人。京文武清官。六品七品不得過二人。八品九品不得過一人。其嗣郡王郡主縣主國夫人諸縣君等。請各依本品。同職事及京清資官處分。其有別承恩賜。不在此限。其蔭家父祖先有者。各依本蔭職減。比見任之半。其南口請禁蜀蠻及五溪嶺南夷獠之類。  大歷十四年五月。詔曰。邕府歲貢奴婢。使其離父母之鄉。絕骨肉之戀。非仁也。宜罷之。  其年八月。都官奏。伏准格式。官奴婢。諸司每年正月造籍二通。一通送尚書。一通留本司。并每年置簿。點身團貌。然後關金倉部給衣糧。又準格式。官戶受有勳及入老者。並從良。比來因循。省司不立文案。伏恐日月滋深。官戶逃散。其受勳及入老者無定數。伏請令諸司準式造籍送省。并孳生及死亡者。每季申報。庶憑勘會。敕旨。宜並準式處分。自今已後。有違闕者。委所司奏聞。準法科罪。

  元和四年閏三月敕。嶺南黔中福建等道百姓。雖處遐俗。莫非吾民。多罹掠奪之虞。豈無親愛之戀。緣公私掠賣奴婢。宜令所在長吏切加捉搦。并審細勘責。委知非良人百姓。乃許交關。有違犯者。準法處分。

  八年九月詔。自嶺南諸道。輒不得以良口餉遺販易。及將諸處博易。又有求利之徒。以良口博馬。並敕所在長吏。嚴加捉搦。如長吏不任勾當。委御史臺訪察聞奏。  長慶元年三月。平盧軍節度使薛苹奏。應有海賊?掠新羅良口。將到當管登萊州界。及緣海諸道。賣為奴婢者。伏以新羅國雖是外夷。常稟正朔。朝貢不絕。與內地無殊。其百姓良口等。常被海賊掠賣。於理實難。先有制敕禁斷。緣當管久陷賊中。承前不守法度。自收復已來。道路無阻。遞相販鬻。其弊尤深。伏乞特降明敕。起今已後。緣海諸道。應有上件賊?賣新羅國良人等。一切禁斷。請所在觀察使嚴加捉搦。如有違犯。便準法斷。敕旨。宜依。

  三年正月。新羅國使金柱弼進狀。先蒙恩敕。禁賣良口。使任從所適。有老弱者栖栖無家。多寄傍海村鄉。願歸無路。伏乞牒諸道傍海州縣。每有船次。便賜任歸。不令州縣制約。敕旨。禁賣新羅。尋有正敕。所言如有漂寄。固合任歸。宜委所在州縣。切加勘會。責審是本國百姓情願歸者。方得放回。

  寶歷二年十一月敕。朝官及節度觀察使。自今已後。並不許更置私白身驅使。

  太和二年十月敕。嶺南福建桂管邕管安南等道百姓。禁斷掠買餉遺良口。前後制敕。處分重疊。非不明白。衛中行李元志等。雖云買致。數實過多。宜各令本道施行。准元和四年閏三月五日。及八年九月十八日敕文。切加約勒。仍逐管各差判官奏當司應管諸司所有官戶奴婢等。據要典及令文。有免賤從良條。近年雖赦敕。諸司皆不為論。致有終身不霑恩澤。今請諸司諸使。各勘官戶奴婢。有廢疾及年近七十者。請准各令處分。其新羅奴婢。伏准長慶元年三月十一日敕。應有海賊?掠新羅良口。將到緣海諸道。賣為奴婢。並禁斷者。雖有明敕。尚未止絕。伏請申明前敕。更下諸道切加禁止。敕旨。宜依。

  會昌五年四月。中書門下奏。天下諸寺奴婢。江淮人數至多。其間有寺已破廢。全無僧眾。奴婢既無衣食。皆自營生。或聞洪潭管內。人數倍一千人以下。五百人以上處。計必不少。臣等商量。且望各委本道觀察使。差清強官與本州刺史縣令同點檢。具見在口數。及老弱嬰孩。並須一一分析聞奏。如先自營生。及已輸納者。亦別項分析。深恐無良吏及富豪商人百姓綱維。潛計會藏隱。事須稍峻法令。如有犯者。便以奴婢計估。當二十千已上。並處極法。官人及衣冠。奏聽進止。如有人糾告。便以奴婢充賞。待勘知人數。續具條流。其京城委功德。亦準此條流。仍具數奏聞。敕旨。依奏。

  其年八月。中書門下奏。應天下廢寺。放奴婢從良百姓者。今聞有細口。恐刺史以下官人。及富豪衣冠商人百姓。計會藏隱。及量與錢物索取。敕下後。如有此色。並仰首出。卻還父母。如有依前隱蔽。有人糾告。官人已下遠販商人百姓。並處極法。其告事人。每一口賞錢一百千。便以官錢充給。續徵所犯人填納。敕旨。宜依。

  六年二月敕。山南江淮間。寺家奴婢。比來有敕釐革。或有父母贖男女將歸。歲月既深。今卻搜檢。情非違敕。事恐擾人。如有此色。勘檢有憑。並宜不要進收。自會昌元年以後者。不在此限。

  大中五年二月敕。邊上諸州鎮。送到投來吐蕃回鶻奴婢等。今後所司勘問了。宜並配嶺外。不得隸內地。

  九年閏四月二十三日敕。嶺南諸州。貨賣男女。奸人乘之。倍射其利。今後無問公私土客。一切禁斷。若潛出券書。暗過州縣。所在搜獲。以強盜論。如以男女傭賃與人。貴分口食。任於當年立年限為約。不得將出外界。  大順二年四月二十日敕。天下州府及在京諸軍。或因收擄百姓男女。宜給內庫銀絹。委兩軍收贖。歸還父母。其諸州府。委本道觀察使取上供錢充贖。不得壓良為賤。

  道路貞觀十四年七月三十日。移五崤道於莎柵。復舊路。

  開元二十八年正月十三日。令兩京道路。並種果樹。令殿中侍御史鄭審充使。

  天寶三載五月。京兆尹蕭炅奏。請於要道築甬道。載沙實之。至於朝堂。從之。九月。炅又奏廣之。  七載四月。河南尹齊澣奏。於偃師縣東山下開驛路。通孝義橋北坡義堂路也。

  廣德元年八月敕。如聞諸軍及諸府。皆於道路開鑿營種。衢路隘窄。行李有妨。苟徇所資。頗乖法理。宜令諸道諸使。及州府長吏。即差官巡檢。各依舊路。不得輒有耕種。并所在橋路。亦令隨要修葺。  大歷八年七月敕。諸道官路。不得令有耕種。及斫伐樹木。其有官處。勾當填補。

  貞元七年八月。商州刺史李西華。請廣商山道。又別開偏道。以避水潦。從商州西至藍田。東抵內鄉。七百餘里皆山阻。行人苦之。西華役功十餘萬。修橋道。起官舍。舊時每至夏秋。水盛阻山澗。行旅不得濟者。或數日。糧絕。無所求糴。西華通山間道。謂之偏路。人不留滯。行者為便。

  太和二年二月。鄭州刺史楊歸厚奏。當州郭下管城。不置在州城內。使命往來。出入非便。伏請准汝州例。驛路於城西。敕旨。宜依。

  其年。定州奏。當管白石嶺南路。官驛險峻。請移於易州西紫荊嶺路修置。從之。

  開成元年四月。昭義節度使奏。請開夷儀山路。通太原晉州。從之。

  大中三年十一月。山南西道節度使鄭渥。鳳翔節度使李玭等奏。當道先准敕。新開文川谷路。從靈泉驛至白雲驛。共一十所。並每驛側近。置私客館一所。其應緣什物糧料遞乘。並作大專知官。及橋道等開修制置畢。其斜谷路。創置驛五所。平州驛一所。連雲驛一所。松嶺驛一所。靈谿驛一所。鳳泉驛一所。並已畢功訖。敕旨。蜀漢道古今敧危。自羊腸九曲之盤。入鳥道三巴之外。雖限戎隔夷。誠為要害。而勞人御馬。常困險難。鄭渥首創厥功。李琵繼成巨績。校兩路之遠近。減十驛之途程。人不告勞。功已大就。偃師開路。祇為通津。桂陽列亭。止於添驛。此則通千里之險峻。便三川之往來。實為良能。克當寄任。宜依所奏。仍付史館。  四年六月。中書門下奏。山南西道新開路。訪聞頗不便人。近有山水摧損橋閣。使命停擁。館驛蕭條。縱遣重修。必倍費力。臣等今日延英面奏。宣旨卻令修斜谷舊路及館驛者。臣等商量。望詔封敖及鳳翔節度使觀察使。令速點檢。計料修置。或緣館驛未畢。使命未可經通。其商旅及私行者。任取穩便往來。不得更有約勒。敕旨。依奏。

  其年八月。山南節度使封敖奏。當道先准詔令臣檢討。卻修置斜谷路者。臣當時差軍將所由領官健人夫。併力修置。道路橋閣等。去七月二十日畢功。通過商旅騾馬擔馱往來。七月二十二日。已具聞奏訖。其館驛先多摧毀破壞。併功修樹。今並已畢。臣已散牒緣路管界州縣。及牒鳳翔劍南東西南川觀察使。並令取八月十五日以後。於斜谷路過使命。謹具如前。敕旨。宜依。仍付所司。

  街巷開元十九年六月敕。京洛兩都。是惟帝宅。街衢坊市。固須修築。城內不得穿掘為窯。燒造磚瓦。其有公私修造。不得於街巷穿坑取土。

  廣德元年九月敕。城內諸街衢。勿令諸使及百姓輒有種植。

  永泰二年正月十四日。京兆尹黎幹奏。京城諸街種植。

  大歷二年五月敕。諸坊市街曲。有侵街打牆。接簷造舍等。先處分一切不許。並令毀拆。宜委李勉常加勾當。如有犯者。科違敕罪。兼須重罰。其種樹栽植。如聞並已滋茂。亦委李勉勾當處置。不得使有斫伐。致令死損。並諸橋道。亦須勾當。

  貞元四年二月敕。京城內莊宅使界諸街坊牆。有破壞。宜令取兩稅錢和雇工匠修築。不得科斂民戶。

  十二年。官街樹缺。所司植榆以補之。京兆尹吳湊曰。榆非九衢之玩。亟命易之以槐。  太和五年七月。左右巡使奏。伏准令式。及至德長慶年中前後敕文。非三品以上。及坊內三絕。不合輒向街開門。各逐便宜。無所拘限。因循既久。約勒甚難。或鼓未動即先開。或夜已深猶未閉。致使街司巡檢。人力難周。亦令奸盜之徒。易為逃匿。伏見諸司所有官宅。多是雜賃。尤要整齊。如非三絕者。請勒坊內開門。向街門戶。悉令閉塞。請准前後除准令式各合開外。一切禁斷。餘依。其月。左街使奏。伏見諸街鋪。近日多被雜人及百姓諸軍諸使官健。起造舍屋。侵占禁街。切慮停止奸人。難為分別。今除先有敕文。百姓及諸街鋪守捉官健等舍屋外。餘雜人及諸軍諸使官健舍屋。並令除拆。所冀禁街整肅。以絕奸民。敕旨。所拆侵街舍。宜令三個月限移拆。如不礙敕文者。仍委本街使看便宜處分。

  九年八月敕。諸街添補樹。並委左右街使栽種。價折領於京兆府。仍限八月栽畢。其分析聞奏。

  大中三年六月。右巡使奏。義成軍節度使韋讓。前任宮苑使日。故違敕文。于懷真坊西南角亭子西。侵街造舍九間。敕旨。韋讓侵街造舍。頗越舊章。宜令毀拆。

  橋梁顯慶五年五月一日。修洛水月堰。舊都城洛水天津之東。有中橋及利涉橋。以通行李。

  上元二年。司農卿韋機。始移中橋。自立德坊西南。置于安眾坊之左。南當長夏門街。都人甚以為便。因廢利涉橋。所省萬計。然每年洛水泛溢。必漂損橋梁。倦于繕葺。內使李昭德始創意。令所司改用石腳。銳其前以分水勢。自是無漂損之患。初。韋機橋畢。上大悅。令于中橋南刻一方石。刻其年辰簡速之跡。紀一十六字。蓋黃絹之辭也。  先天二年八月敕。天津橋除命婦以外。餘車不得令過。

  開元九年十二月九日。增修蒲津橋。?以竹葦。引以鐵牛。命兵部尚書張說刻石為頌。

  十九年六月敕。兩京城內諸橋。及當城門街者。並將作修營。餘州縣料理。

  二十年四月二十一日。改造天津橋。毀皇津橋。合為一橋。

  天寶元年二月。廣東都天津橋。中橋石腳兩眼。以便水勢。移斗門自承福東南。抵毓財坊南百步。  八載二月。先是。東京商人李秀昇。於南市北。架洛水造石橋。南北二百步。募人施財鉅萬計。自五年創其始。至是而畢。

  十載十一月。河南尹裴迴。請稅本府戶錢。自龍門東山抵天津橋東。造石堰以禦水勢。從之。  大歷五年五月敕。承前府縣。並差百姓修理橋梁。不逾旬月。即被毀拆。又更差勒修造。百姓勞煩。常以為弊。宜委左右街使勾當捉搦。勿令違犯。如歲月深久。橋木爛壞。要修理者。左右街使與京兆府計會其事。申報中書門下。計料處置。其坊市橋。令當界修理。諸橋街。京兆府以當府利錢充修造。

  其年八月敕。其坊市內有橋。不問大小。各仰本街曲當界共修。仍令京兆府各差本界官。及當坊市所由勾當。每年限正月十五日內令畢。如違。百姓決二十。仍勒依前令修。文武官一切具名聞奏。節級科貶。如後續有破壞。仍令所由時看功用多少。計定數修理。不得輒賸料率。及有隱欺。

  貞元元年正月敕。宜令京兆府與金吾計會。取城內諸街枯死槐樹。充修灞滻等橋板木等用。仍栽新樹充替。

  關市武德九年八月十七日詔。關梁之設。襟要斯在。義止懲奸。無取苛暴。近世拘刻。禁禦滋章。非所以綏安百姓。懷來萬邦者也。其潼關以東。緣河諸關。悉宜停廢。其金銀綾絹等雜物。依格不得出關者。不得須禁。  天授二年七月九日敕。其雍州已西。安置潼關。即宜廢省洛州南北面各置關。

  長安二年正月。有司表請稅關市。鳳閣舍人崔融上議曰。臣伏見有司稅關市事條。不限工商。但是行旅盡稅者。臣謹按周禮九賦。其七曰關市之賦。竊惟市縱繁雜。關通未游。欲令此徒止抑。所以咸增賦稅。夫關市之稅者。惟斂出入之商賈。不稅往來之行人。今若不論商民。通取諸色。事不師古。法乃任情。悠悠末世。於何瞻仰。又四海之廣。九州之雜。關必據險路。市必憑要津。若乃富商大賈。豪宗惡少。輕死重氣。結黨連群。喑嗚則彎弓。睚眥則挺劍。小有失意。且猶如此。一旦變法。定是相驚。非惟流逆齊民。亦自擾亂殊俗。求利雖切。為害方深。而有司上言。不識大體。徒欲益帑藏。助軍國。殊不知軍國益擾。帑藏愈空。且如天下諸津。舟航所聚。洪舸巨艦。千軸萬艘。交貨往還。昧旦永日。今若江津河口。置鋪納稅。稅則檢覆。覆則遲留。此津纔過。彼鋪復止。非惟國家稅錢。更遭主司僦賂。至如關市之稅。史籍有文。秦政以雄圖武力捨之而不用也。漢武以霸略英才。去之而勿取也。何則。關為詰暴之所。市為聚民之地。稅市則民散。稅關則暴興。暴興則起異圖。民散則懷不軌。況澆風久扇。變法為難。徒欲禁末遊。規小利。豈知失元默。亂大倫乎。古人有言。王者藏於天下。諸侯藏於百姓。農夫藏於庾。商賈藏於篋。惟陛下詳之。必若師興有費。國儲多窘。即請倍算商賈。加斂平民。如此則國保富強。人免憂懼。天下幸甚。臣知其不可也。

  天寶二年十月敕。如聞關已西諸國。興販往來不絕。雖託以求利。終交通外蕃。因循頗久。殊非穩便。自今已後。一切禁斷。仍委四鎮節度使。及路次所由郡縣。嚴加捉搦。不得更有往來。  乾元元年八月敕。大散關宜依舊令鳳翔府收管。

  寶應元年九月敕。駱谷金牛子午等路。往來行客所將隨身器仗等。今日以後。除郎官御史。諸州部統進奉事官。任將器仗隨身。自餘私客等。皆須過所上具所將器仗色目。然後放過。如過所上不具所將器仗色目數者。一切于守捉處勒留。

  元和九年五月。豐州奏。中受降城與靈州城接界。請置關。從之。

  十二年二月。時討淮蔡既久。濟師十倍。賊知其必屈。每思竊發于中。以緩師期。故有折陵寢之戟。爇芻?之場。流矢飛書。往往不絕。蓋關防之罪也。及平淄青後。簿書獲賞蒲潼關吏文案。乃明吏卒取于賊而容其奸也。

  大中三年七月。涇州節度使康季榮奏。六月二十七日。收原州城及諸關。石門關。驛藏關。木峽關。制勝關。六盤關。石峽關。其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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