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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会要》·卷 九 十 三

宋朝 唐会要 王溥 著

諸司諸色本錢上武德元年十二月。置公廨本錢。以諸州令史主之。號捉錢令史。每司九人。補於吏部。所主纔五萬錢以下。市肆販易。月納息錢四千文。歲滿授官。

  貞觀元年。京師及州縣。皆有公廨田。以供公私之費。其後以用度不足。京官有俸賜而已。諸司置公廨本錢。以番官貿易取息。計員多少為月料。

  十一年。罷諸司公廨本錢。以天下上戶七千人為胥士。視防閣制。而收其課。計官多少而給之。

  十二年。復置公廨本錢。諫議大夫褚遂良上疏。言七十餘司。更一二歲。捉錢令史六百餘人受職。太學高第。諸州進士。拔十取五。猶有犯禁罹法者。況廛肆之人。苟得無恥。不可使其居職。太宗乃罷捉錢令史。復給百官俸。又令文武職事三品以上。給親事帳內。以六品七品子為親事。以八品九品子為帳內。歲納錢千五百。謂之品子課錢。凡捉錢品子。無違負者。滿二百日。本屬以簿附朝集使。上於考功兵部。滿十歲。量文武授官。

  十八年。以京兆府岐同華邠坊州隙地陂澤可墾者。復給京官職田。

  二十一年二月。令在京諸司依舊置公廨本錢。捉以令史府史胥士等。令迴易納利。以充官人俸。至永徽元年。廢之。以天下租腳直為京官俸料。其後又薄斂一歲稅。以高戶主之。月收息給俸。尋顓以稅錢給之。總十五萬二千七百三十緡。

  光宅元年。秘書少監崔沔請計戶均出。每丁加升尺。所增蓋少。流亡漸復。倉庫充實。然後取於正賦。罷新加者。至開元十年。中書舍人張嘉貞。又陳其不便。遂罷天下公廨本錢。復稅戶以給百官。籍內外職田。

  開元十八年。御史大夫李朝隱奏。請籍百姓一年稅錢充本。依舊令高戶及典正等捉。隨月收利。將供官人料錢。並取情願自捉。不得令州縣牽捉。

  其年。復給京官職田。州縣籍一歲稅錢為本。以高下捉之。月收贏以給外官。復置天下公廨本錢。收贏十之六。

  天寶元年。員外郎給料。天下白直。歲役丁十萬。有詔罷之。計數加稅以供用。人皆以為便。自開元後。置使甚眾。每使各給雜錢。

  至德二年七月。宣諭使侍御史鄭叔清奏。承前諸使下召納錢物。多給空名告身。雖假以官。賞其忠義。猶未盡才能。今皆量文武才藝。兼情願穩便。據條格議。同申奏聞。  乾元元年敕。長安萬年兩縣。各備錢一萬貫。每月收利。以充和雇。時祠祭及蕃夷賜宴別設。皆長安萬年人吏主辦。二縣置本錢。配納質債戶收息。以供費。諸使捉錢者。給牒免徭役。有罪府縣不敢劾治。民閒有不取本錢。立虛契。子孫相承為之。

  寶應元年敕。諸色本錢。比來將放與人。或府縣自取。及貧人將捉。非惟積利不納。亦且兼本破除。今請一切不得與官人及窮百姓并貧典吏。揀擇當處殷富幹了者三五人。均使翻轉迴易。仍放其諸色差遣。庶符永存官物。又冀免破家。

  大歷六年三月敕。軍器公廨本錢三千貫文。放在人上。取利充使以下食料紙筆。宜於數內收一千貫文。別納店鋪課錢。添公廨收利雜用。

  貞元元年四月。禮部尚書李齊運奏。當司本錢至少。廚食闕絕。請準秘書省大理寺例。取戶部闕職官錢二千貫文。充本收利。以助公廚。可之。  其年九月八日敕。自今後。應徵息利本錢。除主保逃亡轉徵鄰近者放免。餘並準舊徵收。其所欠錢。仍任各取當司闕官職田。量事糶貨。充填本數。并已後所舉。不得過二十貫。

  十二年。御史中丞王顏奏。簡勘足數十王廚。二十貫文。十六王宅。三百九十二貫八百二十五文。門下省。三千九百七十貫四十文。中書省。五千九百九十八貫文。集賢院。四千四百六十八貫八百文。崇元館。五百貫文。宏文館。七百二十六貫二百文。太清宮。一千貫文。史館。一千三百一十貫四百文。尚書都省。一萬二百一十五貫二百三十八文。吏部尚書銓。三千一百八十二貫二十文。東銓。二千四百四十五貫三百一十文。西銓。二千四百三十三貫六百六十一文。南曹。五百八十貫文。甲庫。二百八十四貫六十五文。功狀院。二千五百貫文。流外銓。三百貫文。急畫。五百貫文。主事。五百貫文。白院。五千六百二十三貫文。考功。一千五百二十六貫一百九十五文。司勳。二百二十八貫文。兵部。六千五百二十貫五百五十二文。戶部。六千貫五百五十六文。工倉部。四百二十七貫三百三十文。刑部。六十貫文。禮部。三千五百二十八貫五百三十七文。工部。四千三百二十貫九百五十九文。御史臺。一萬八千五百九十一貫文。東都御史臺。五百貫文。西京觀察使。五千四十六貫八百五文。三衛使。五百貫文。軍器使。二千一百九十一貫一百三十文。監食使。七十四貫五十文。秘書省。四千七十貫文。殿中省。二百三十八貫五百文。太常寺。一萬四千二百五十四貫八百文。太常禮院。一千七百貫文。光祿寺。一百五十六貫文。衛尉寺。一千二百四貫八百七文。宗正寺。一千八百八十四貫文。大理寺。五千九十二貫八百文。大僕寺。三千貫文。鴻臚寺。六千六百五貫一百二十九文。司農寺。五千六百五貫二百八十二文。太倉諸色供。七百八十七貫四百二十四文。太府寺。二千二百八十一貫六百三文。左藏庫將作監。七百貫文。少府監。六百七十八貫七百文。中尚。七百七十貫文。國子監。三千三百八十二貫三百六十文。詹事府。一千七百一十六貫七百三十二文。家令寺。七百八十七貫九百文。僕寺。四百貫文。左春坊。一百八十四貫六百文。右春坊。二百八十貫文。崇文館。八百一十貫文。司天臺。二百八十貫文。皇城留守。一千二百三十四貫八百文。右金吾衛。九千貫文。右金吾引駕仗。三千三百六十九貫文。右街使。一千八百六十貫八百三十文。左金吾衛。九千九貫五百文。左金吾引駕仗。六千一百二十貫文。左街使。三千九百十六貫三百八十文。總監。三千貫文。京兆府。四萬八千八百八十九貫二百二十四文。京兆府御遞院。二千五百貫文。  二十一年正月制。百官及在城諸使息利本錢。徵放多年。積成深弊。宜委中書門下與所司商量其利害。條件以聞。不得擅有禁錢。務令通濟。

  其年七月中書門下奏。敕釐革京百司息利本錢。應徵近親。及重攤保。并遠年逃亡等。今年四月十七日敕。本利并放訖。其本事須借錢添填。都計二萬五千九百四十三貫六百九十九文。伏以百司本錢。久無疏理。年歲深遠。亡失頗多。食料既虧。公務則廢。事須添借。令可支持。伏望聖恩。許令準數支給。仍請以左藏庫度支除陌錢充。敕旨。宜依。  諸司諸色本錢下元和二年六月。中書門下上言。聖政維新。事必歸本。疏理五坊戶色役。令府縣卻收。萬民欣喜。恩出望外。臣等敢不釐革舊弊。率先有司。其兩省納課陪廚戶及捉錢人。總一百二十四人。望令歸府縣色役。敕旨。從之。  六年四月。御史臺奏。諸使慮有捉利錢戶。請同臺省例。如有過犯差遣。並任府縣處置。從之。

  其年五月。御史中丞柳公綽奏。請諸司諸使應有捉利錢戶。其本司本使給戶人牒身。稱準放免雜差遣夫役等。如有過犯。請牒送本司本使科責。府縣不得擅有決罰。仍永為常式者。臣昨因奉進止。追勘閑廄使下利錢戶割耳進狀。劉嘉和訴。被所由分外科配等事由。因勘責劉嘉和所執牒身。所引敕文。檢敕不獲。牒閑廄使勘敕下年月日。又稱遠年文案失落。今據閑廄使利錢案。一使之下已有利錢戶八百餘人。訪聞諸使。並同此例。戶免夫役者。通計數千家。況犯罪之人。又常僥倖。所稱捉利錢戶。先亦不得本錢。百姓利其牒身。情願虛立保契。文牒一定。子孫相承。至如劉嘉和情願充利錢戶事由。緣與人毆鬥。打人頭破時。便於閑廄使情願納利錢。得牒身免府縣科決。實亦不得本錢。已具推問奏聞訖。伏奉進止。今臣具條流奏聞者。今請諸司諸使所管官錢戶。並依臺省舉本納利人例。諸司諸使更不得妄有準敕給牒身免差遣夫役。及有過犯。許作府縣處分。如官典有違。請必科處。使及長官。奏聽進止。其先給牒者。並仰本司本使收毀。入後在人戶處收毀不盡。其官典必有科責。其捉錢戶原不得本錢者。亦任使不納利。庶得州府不失丁夫。姦人免有僥倖。敕旨。宜依。

  九年十一月。戶部奏。準八月十五日敕。諸司食利本錢。出放已久。散失頗多。各委本司勘會。其合徵錢數。便充食錢。若數少不充。以除陌五文錢。量其所欠。添本出放者。令準敕各牒諸司勘會。得報。據秘書省等三十二司牒。應管食利本錢物五萬三千九百五十二貫九百五十五文。各隨司被逃亡散失。見在徵數額。與元置不同。今但據元置數額而已。秘書省。三千三百八十四貫五百文。太常寺。六千七百二十二貫六百六文。光祿寺。一千二百九十九貫六十四文。宗正寺。一百十七貫九十五文。衛尉寺。一千二百五十貫九百文。太僕寺。一千九貫五百文。大理寺。五千九百二十四貫七百四十文。鴻臚寺。二千六百六十貫文。司農寺。二千七百三十五貫七百七十文。太府寺。一千五百八貫九百文。殿中省。九百九十貫五百五十文。詹事府。一千一百九十一貫三百七十七文。國子監。二千六百四十四貫二百五十文。少府監。一千三百三十四貫七百三十一文。將作監。一千六百十七貫文。左春坊。一千三百八貫七百七文。右春坊。一千貫文。司天臺。三百八十貫文。家令司。一千八百一十貫七百文。太僕寺。四百三十六貫六百五十文。總監。二千六百七十二貫文。左藏庫。六百二十貫文。尚食局。三百三十八貫文。尚舍局。三百七十四貫三百文。尚輦局。一百貫文。太倉。二千四百十五貫六百八十一文。內中局。六百三十六貫二百文。萬年縣。三千四百貫六百文。長安縣。二千七百四十五貫四百三十三文。左衛。五百四十貫文。左司禦帥府。二百一十貫文。右司禦帥府。一百貫文。敕。宜委御史臺仔細簡勘。具合徵放錢數。及量諸司閒劇人目。加減條流奏聞。

  其年十二月敕。比緣諸司食利錢。出舉歲深。為弊頗甚。已有釐革。別給食錢。其御史臺奏。所勘責秘書省等三十二司食利本錢數內。有重攤轉保。稱甚困窮者。據所欠本利並放。其本戶中納利。如有十倍已上者。既緣輸利歲久。理亦可矜。量准前本利並放。其納經五倍已上。從今年十二月以前。應有欠利並放。起元和十年正月已後。準前計利徵收。其餘人戶等。計其倍數。納利非多。不可一例矜放。宜並委本司準前徵納。其諸司所徵到錢。自今以後。仍於五分之中。常抽一分。留添官本。各勒本司以後相承收管。其諸司應見徵納。及續舉放所收利錢。並準今年八月十五日敕。充添修司廨宇什物。及令史驅使官廚料等用。仍委御史臺勾當。每常至年終。勘會處分。其諸司除疏理外。見在本錢。據額更不得破用。如有欠失。即便勒主掌官典所由等。據數填賠。其中書門下兩省。及尚書省御史臺。應有食利錢外。亦便令準此條流處分。

  十年正月。御史臺奏。秘書省等三十二司。除疏理外。見在食利本錢。應見徵納及續舉放。所收利錢。準敕並充添修當司廨宇什物。及令史驅使官廚料等用。準元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敕。仍委御史臺勾當。每至年終。勘會處分。及諸司疏理外。見在本錢。據額不得破用。如有欠失。即便勒主掌官典所由等填陪者。其諸司食利本錢疏理外。合徵收者。請改案額為元和十年新收置公廨本錢。應緣添修廨宇什物。及令史府史等廚並用。勒本司據見在戶名錢數。各置案歷。三官通押。逐委造帳。印訖入案。仍不得侵用本錢。至年終勘會。欠少本利官典。諸節級準法處分。庶官錢免至散失。年額既定。勾當有憑。敕旨。宜依。

  十一年八月敕。京城百司諸軍諸使。及諸道應差所由。并召人捉本錢。右御史中丞崔從奏。前件捉錢人等。比緣皆以私錢添雜官本。所防耗折。裨補官利。近日訪聞商販富人。投身要司。依託官本。廣求私利。可徵索者。自充家產。或逋欠者。證是官錢。非理逼迫。為弊非一。今請許捉錢戶添放私本。不得過官本錢。勘責有賸。並請沒官。從之。

  其年九月。東都御史臺奏。當臺食利本錢。從貞元十一年至元和十一年。息利十倍以上者。二十五戶。從貞元十六年至元和十一年。息利七倍以上者。一百五十六戶。從貞元二十年至元和十一年。息利四倍以上者。一百六十八戶。伏見去年京畿諸司本錢。並條流甄免。其東都未蒙該及者。竊以淮寇未平。供饋尚切。人力少疲。衣食屢空。及納息利年深。正身既沒。子孫又盡。移徵親族旁支。無支族。散徵諸保人。保人逃死。或所由代納。縱倪旄孤獨。仰無所依。立限踰年。虛繫錢數。公食屢闕。民戶不堪。伏乞天恩。同京諸司例。特甄減裁下。敕旨。從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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