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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书正义》·卷十一 泰誓下第三

汉朝 尚书正义 孔安国 著

时厥明,王乃大巡六师,明誓众士。是其戊午明日,师出以律,三申令之,重难之义。众士,百夫长已上。○令,力政反。重,直用反。长,丁丈反。已音以。上,时掌反。

  [疏]传“是其”至“已上”○正义曰:上篇未次而誓,故略言“大会”。中篇既次乃誓,为文稍详,故言“以师毕会”。此篇最在其后,为文亦详,故言“大巡六师”。巡绕周遍大其事,故称“大”也。“师”者,众也。天子之行,通以六师为言。于时诸侯尽会,其师不啻六也。“师出以律”,《易·师卦》初六爻辞也。“律”,法也。行师以法,即誓敕赏劝是也。礼成于三,故为三篇之誓。三度申重号令,为重慎艰难之义也。《孙子兵法》“三令五申之”,此誓三篇,亦为三令之事也。《牧誓》王所呼者,从上而下,至“百夫长”而止,知此“众士”是“百夫长已上”也。

  王曰:“呜呼!我西土君子,天有显道,厥类惟彰。言天有明道,其义类惟明,言王所宜法则。

  [疏]传“言天”至“法则”○正义曰:《孝经》云:“则天之明。”昭二十五年《左传》云:“以象天明。”是治民之事,皆法天之道。天有尊卑之序,人有上下之节,三正五常,皆在于天,有其明道,此天之明道。“其义类惟明”,言明白可效,王者所宜法则之。将言商王不法天道,故先标二句于前。其下乃述商王违天之事,言其罪宜诛也。  今商王受,狎侮五常,荒怠弗敬。轻狎五常之教,侮慢不行,大为怠惰,不敬天地神明。○惰,徒卧反。

  [疏]传“轻狎”至“神明”○正义曰:郑玄《论语注》云:“狎,惯忽之。”言惯见而忽也,意与“侮”同,传因文重而分之。“五常”即五典,谓父义、母慈、兄友、弟恭、子孝,五者人之常行,法天明道为之。轻狎五常之教,侮慢而不遵行之,是违天显也。训“荒”为大,大为怠惰。“不敬”谓“不敬天地神明”也。上篇云“不事上帝神祇”,知此“不敬天地神明”也。《礼》云:“毋不敬。”传举“天地”以言,明每事皆不敬也。

  自绝于天,结怨于民。不敬天,自绝之。酷虐民,结怨之。斫朝涉之胫,剖贤人之心,冬月见朝涉水者,谓其胫耐寒,斩而视之。比干忠谏,谓其心异于人,剖而观之。酷虐之甚。○斫,侧略反,又士略反。朝,陟遥反。胫,户定反。剖,普口反。耐,乃代反。

  [疏]传“冬月”至“之甚”○正义曰:《释器》云:“鱼曰斫之。”樊光云:“斫,斫也。”《说文》云:“斫,斩也。”斩朝涉水之胫,必有所由,知冬月见朝涉水者,谓其胫耐寒,疑其骨髓有异,斩而视之。其事或当有所出也。《殷本纪》云:“微子既去,比干曰:‘为人臣者,不得不以死争。’乃强谏。纣怒曰:‘吾闻圣人心有七窍。’遂剖比干,观其心。”是纣谓比干心异于人,剖而观之。言酷虐之甚。

  作威杀戮,毒痡四海。痡,病也。言害所及远。○痡,徐音敷,又普吴反。

  [疏]传“痡病”至“及远”○正义曰:“痡,病”,《释诂》文。纣之毒害,未必遍及夷狄,而云病四海者,言害所及者远也。  崇信奸回,放黜师保,回,邪也。奸邪之人,反尊信之。可法以安者,反放退之。○邪,似嗟反。屏弃典刑,囚奴正士,屏弃常法而不顾,箕子正谏而以为囚奴。郊社不修,宗庙不享,作奇技淫巧以悦妇人。言纣废至尊之敬,营卑亵恶事,作过制技巧,以恣耳目之欲。○技,其绮反。亵,息列反。

  [疏]“郊社”至“妇人”○正义曰:“不修”谓不扫治也。“不享”谓不祭祀也。与上篇“不祀上帝神祇,遗厥先宗庙不祀”,其事一也,重言之耳。“奇技”谓奇异技能,“淫巧”谓过度工巧,二者本同,但“技”据人身,“巧”指器物为异耳。

  上帝弗顺,祝降时丧。祝,断也。天恶纣逆道,断绝其命,故下是丧亡之诛。○丧,苏浪反。断,丁管反。恶,乌路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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