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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礼注疏》·卷十三·乡射礼第五

汉朝 仪礼注疏 郑玄 著

司正降复位,[疏]“司正降复位”。○释曰:自此尽“唯宾”,论举觯於宾与大夫,为无?爵之事。云“司正降复位”者,司正当监旅酬讫,故降,使二人举觯于宾与大夫,为无?始也。

  使二人举觯于宾与大夫。(二人,主人之赞者。)

  举觯者皆洗觯,升,实之,西阶上北面,皆坐奠觯,拜,执觯兴。宾与大夫皆席末答拜。举觯者皆坐祭,遂饮,卒觯,兴,坐奠觯,拜,执觯兴。宾与大夫皆答拜。举觯者逆降,洗,升实觯,皆立于西阶上,北面,东上。宾与大夫拜。

  举觯者皆进,坐奠于荐右。(坐奠之,不敢授。)

  [疏]“举觯”至“荐右”。○注“坐奠之不敢授”。○释曰:宾与大夫皆席末答拜者,皆席西南面答拜。云“皆进,坐奠于荐右”者,以其将饮者於右,故也。云“坐奠之,不敢授”者,对献酬时亲授主人之赞者,卑不敢亲授觯也。

  宾与大夫辞,坐受觯以兴。(辞,辞其坐奠觯。)

  [疏]“宾与”至“以兴”。○注“辞辞其坐奠觯”。○释曰:必辞者,赞者不敢亲授,宾与大夫不可自尊,故辞之。不言“取”而言“受”者,亦是若亲受之然。

  举觯者退反位,皆拜送,乃降。宾与大夫坐,反奠于其所,兴。(不举者,盛礼已崇。古文曰反坐。)

  [疏]“举觯”至“所兴”。○注“不举”至“反坐”。○释曰:崇,重也。

  凡饮酒,礼成於酬。前已旅酬,所盛礼已重,今主人复举觯,为无?爵,尽欢情,客不尽主人欢,故且奠之。未举之,故不奠荐左。

  若无大夫,则唯宾。(长一人举觯,如《燕礼》媵爵之为。)  [疏]若“无大夫则唯宾”。○注“长一”至“之为”。○释曰:?二人举觯为宾与大夫,今若无大夫,当阙一人,故云“则唯宾”也。云“长一人举觯,如《燕礼》媵爵之为”者,燕礼初,二大夫媵觯,至旅酬,复使二人,君命长媵一爵於君,与此同,故云如《燕礼》之为彼旅酬。此为无?爵,不同,但一人是同,故引为证也。

  司正升自西阶,阼阶上受命于主人,?西阶上,北面请坐于宾。(请坐,欲与宾燕,尽殷勤也。至此盛礼以成,酒清肴乾,强有力者犹倦焉。)

  [疏]“司正”至“于宾”。○注“请坐”至“倦焉”。○释曰:自此尽“少退北上”,论请坐彻俎之事。云“酒清肴乾,强有力者犹倦焉”者,此《礼记。

  聘义》文。案彼云:“故强有力者将以行礼也,酒清人渴而不敢饮也,肉乾人饥而不敢食也,日莫人倦。”引之者,证此宾须坐之义。  宾辞以俎。(俎者,肴之贵者也。辞之者,不敢以燕坐亵贵肴。)

  [疏]“宾辞以俎”。○注“俎者”至“贵肴”。○释曰:俎所盛骨体,骨体是肴之贵者,故辞之也。  反命于主人,主人曰:“请彻俎。”宾许。司正降自西阶,阶前命弟子俟彻俎。(弟子,宾党也。俎者,主人赞者设之。今宾辞之,使其党俟彻,顺宾意也。

  上言“请坐于宾”,此言“主人曰”,互相备耳。)  [疏]“反命”至“彻俎”。○注“弟子”至“备耳”。○释曰:知弟子是宾党者,以其司正降自西阶,阶前命之,明宾党弟子在西阶东面也。必使宾党弟子者,彻俎是宾请之,故郑云“俎者,主人赞者设之,今宾辞之,使其党俟彻,顺宾意也”。云“上言请坐于宾,此言主人曰,互相备耳”者,凡辞,皆司正请于主人,主人有命,司正乃传告宾。今上文云司正“请坐于宾”,直见司正传主人辞,不见“主人曰请坐于宾”之辞,此经直见“主人曰请彻俎”,不见司正传主人以告宾,是互相备也。不言“互文”而云“互相备”者,凡言互文者,各举一事,一事自周,是互文。此据一边礼,一边礼不备,文相续乃备,故云互相备。  若云“糗饵粉?”,郑注云“饵言糗,?言粉,互相足”之类也。

  司正升,立于序端。宾降席,北面。主人降席自南方,阼阶上北面。大夫降席,席东南面。(俟弟子升受俎。)

  [疏]“司正”至“南面”。○注“俟弟子升受俎”。○释曰:云“俟弟子升受俎”者,下云“司正以俎出授从者”,注云:“授宾家从来者也,所以厚礼之。”

  则此弟子升受俎者。案下文据大夫与主人而言,若宾俎授司正,非弟子也。

  宾取俎,还授司正。司正以降自西阶,宾从之降,遂立于阶西,东面。司正以俎出,授从者。(授宾家从来者也。古者与人饮食,必归其盛者,所以厚礼之。)

  [疏]注“授宾”至“礼之”。○释曰:云“古者与人饮食,必归其盛者,所以厚礼之”者,《乡饮酒》、《燕礼》、《大射》宾客皆有俎,彻归客之左右,俎是肴之贵,是归其盛者。《公食大夫》既食,“有司卷三牲之俎,归于宾馆”。

  故总云古者与人饮食必归其盛者,所以厚礼之也。

  主人取俎,还授弟子。弟子受俎,降自西阶以东。主人降自阼阶,西面立。

  (以东,授主人侍者。)

  [疏]“主人”至“面立”。○注“以东”至“侍者”。○释曰:云“以东,授主人侍”者,弟子是宾党,非主人之赞者,故知彻主人俎,还授主人侍者,归入於内也。  大夫取俎,还授弟子。弟子以降自西阶,遂出授从者。大夫从之降,立于宾南。(凡言还者,明取俎各自乡其席。)

  众宾皆降,立于大夫之南,少退,北上。(从降,亦为将燕。)  [疏]注“从降亦为将燕”。○释曰:宾、主人、大夫有俎,从俎而降。此三宾无俎,亦从大夫而降,亦如宾、主人、大夫将燕,故同降同升也。

  主人以宾揖让,说屦,乃升。大夫及众宾皆说屦,升,坐。(说屦者,将空坐,屦亵贱,不宜在堂也。说屦则抠衣,为其被地。)

  [疏]“主人”至“升坐”。○注“说屦”至“被地”。○释曰:自此尽“门外再拜”,论升坐行无?爵,宾醉送出之事。云“说屦则抠衣,为其被地”者,《曲礼》云“抠衣趋隅”,彼谓升席时,引之证说屦,低身亦然,若不抠衣,恐衣被地履之。但对文上曰衣,下曰裳,散文衣裳通,此衣即裳也。案《少仪》云:

  “排阖说屦於户内,一人而已矣。”郑注云:“虽众敌,犹有所尊也。”彼尊卑在室,则尊者说屦在户内,自馀说屦於户外。若尊卑在堂,则亦尊者一人说屦在堂,自馀说屦於堂下,是以《燕礼》、《大射》臣皆说屦於阶下。公不见说屦之文,明公舄在堂矣。此乃《乡饮酒》臣礼,宾主人行敌礼,故皆说屦於堂下也。

  乃羞。(羞,进也。所进者,狗?醢也。燕设?具,所以案酒。)  [疏]“乃羞”。○注“羞进”至“案酒”。○释曰:云“所进者,狗?醢也”

  者,以其牲用狗,故知狗?醢。醢未必狗,以其醢豫造乃成,非临时之物,故知非狗,连言之也。

  无?爵。使二人举觯。宾与大夫不兴,取奠觯饮,卒觯,不拜。(二人,谓?者二人也。使之升,立于西阶上。宾与大夫将旅,当执觯也。卒觯者固不拜矣,著之者,嫌坐卒爵者拜既爵。此坐于席,礼既杀,不复崇。)

  [疏]“无?”至“不拜”。○注“二人”至“复崇”。○释曰:经“宾”上有“于”字者,误。以此二觯仍是前二人所举者,今以二人升者,举发使行无?爵,非新觯,以郑注可知,故误有也。若然,举觯上属,实下属为句也。云“卒觯者固不拜矣,著之者,嫌坐卒爵者拜既爵”者,上正旅酬时,宾酬主人,宾不祭,卒觯,不拜,不洗,今此二人举觯,礼弥杀,故云卒觯者固不拜矣。嫌坐卒爵者拜既爵者,以正献酬时皆坐,卒爵拜既爵,嫌此无?爵饮,卒觯,亦有拜义,故明之。云“坐于席,礼既杀,不复崇”者,此决正行献酬时,在於阶下,有拜既爵,此说屦就席,礼既杀,不复崇重,故无拜爵也。  执觯者受觯,遂实之。宾觯以之主人,大夫之觯长受,(长,众宾长。)而错,皆不拜。(错者,实主人之觯,以之次宾也。实宾长之觯,以之次大夫,其或多者,迭饮於坐而已,皆不拜受,礼又杀也。)

  [疏]注“错者”至“杀也”。○释曰:云“其或多者,迭饮於坐而已”者,众宾之长在宾西者三人,大夫则席於宾东。若大夫亦三人,则与众宾等,得交错相酬。言其或多者,若有一大夫,则众宾二人无所酬,直二人迭饮而已。若大夫四人已上,多於三宾,自三人之外,亦无所酬,则亦自相酬,迭饮而已。云“皆不拜受,礼杀也”者,上二人举觯於宾与大夫,皆拜受,及饮卒不拜,是其杀。

  今众宾与大夫不拜受觯,故言礼又杀也。  辩,卒受者兴,以旅在下者于西阶上。(众宾之末,饮而酬主人之赞者;大夫之末,饮而酬宾党,亦错焉。不使执觯者酌,以其将旅酬,不以己尊孤人也。  其末若皆众宾,则先酬主人之赞者,若皆大夫,则先酬宾党而已。执觯者酌,在上辩,降复位。)

  [疏]“辩卒”至“阶上”。○注“众宾”至“复位”。○释曰:经云“辩”,谓堂上众宾已上皆饮讫。云“卒受”者,谓最末後饮者。云“众宾之末,饮而酬主人之赞者;大夫之末,饮而酬宾党,亦错焉”者,此亦若堂上交错也。云“不使执觯者酌”,谓不使二人执觯者酌。云“以其将旅酬,不以己尊孤人也”者,其堂上皆坐行酒,至此立阶上,旅在下,解经“兴,以旅在下者”。云“其末若皆众宾,则先酬主人之赞”者,谓大夫或少或无,则众宾为末饮也。云“若皆大夫”者,谓大夫多,众宾遍後,二觯并酬大夫,则大夫为末饮也。云“执觯者酌在上辩,降复位”者,谓二人举觯酌堂上众宾已上辩,其堂下自酌相旅,二人无事,故降复于东阶前,西面北上位也。故《乡饮酒》记云:“主人之赞者西面北上,不与,无?爵然後与。”必知复位者,下经云“执觯者皆与旅”是也。

  长受酬,酬者不拜,乃饮,卒觯,以实之。(言酬者不拜者,嫌酬堂下异位当拜也。古文曰受酬者不拜。)

  [疏]“长受”至“实之”。○注“言酬”至“不拜”。○释曰:谓堂下或宾党之长,或主人赞者之长,受堂上酬,酬者不拜。郑云“酬者不拜者,嫌酬堂下异位,当拜也”者,嫌堂下异位,堂上酬堂下当拜,故明之也。

  受酬者不拜受。(礼杀,进受尊者之酬,犹不拜。)

  [疏]“受酬者不拜受”。○注“礼杀”至“不拜”。○释曰:堂下卑者受堂上尊者酒当拜,由礼杀,虽尊者之酬,犹不拜也。

  辩旅,皆不拜。(主人之赞者於此始旅,嫌有拜。)

  [疏]“辩旅皆不拜”。○注“主人”至“有拜”。○释曰:以《乡饮酒》记云:“主人之赞者不与,无?爵然後与。”故郑偏言主人之赞者於此始旅,嫌有拜,故明之也。

  执觯者皆与旅。(嫌已饮不复饮也。上使之劝人耳,非逮下之惠也。亦自以齿与於旅也。)

  [疏]“执觯者皆与旅”。○注“嫌已”至“旅也”。○释曰:此即上文二人举觯者於西阶上,已卒觯,故郑云“嫌已饮不复饮也”。  卒受者以虚觯降,奠于篚。执觯者洗,升实觯,反奠于宾与大夫。(复奠之者,燕以饮酒为欢,醉乃止,主人之意也。今文无执觯及宾觯、大夫之觯,皆为爵。实觯,觯为之。)

  [疏]“卒受”至“大夫”。○注“复奠”至“为之”。○释曰:今文此经云执觯者,无此执觯,又今文无执觯及宾觯、大夫之觯皆为爵,不从者,以其皆在无?爵之科,明不为爵。云“实觯,觯为之”者,亦不从也。

  无?乐。(合乡乐无次数。)

  [疏]“无?乐”。○注“合乡乐无次数”。○释曰:知合乡乐《二南》者,约上正歌时不略,其正已歌乡乐。但上有次第,先歌《关雎》,次歌《葛覃》、《卷耳》,次歌《鹊巢》、《采?》、《采蘩》,皆三终,有次数。今无次数,在宾主所好也。

  宾兴,乐正命奏《陔》。(《陔》,《陔夏》,其诗亡。《周礼》宾醉而出,奏《陔夏》。《陔夏》者,天子诸侯以锺鼓,大夫、士鼓而已。)

  [疏]“宾兴”至“奏陔”。○注“陔陔”至“而已”。○释曰:此宾兴,即命奏,下文宾降,乃作乐也。云“《陔》,《陔夏》其诗亡”者,《九夏》皆《诗》篇,郑注《锺师》云:“歌之大者,载在乐章,乐崩亦从而亡。”云“《周礼》”者,《锺师》云:《陔夏》,杜子春云:“客醉而出,奏《陔夏》。”

  虽非正文,亦据《周礼》而言。云“《陔夏》者,天子诸侯以锺鼓”,知者,《锺师》云:“以锺鼓奏《九夏》。”是天子法。襄公四年:“穆叔如晋,晋侯飨之,金奏《肆夏》之三,不拜。”则《陔夏》奏用锺矣。大夫、士尚有鼓,明诸侯亦有鼓,故总云“天子、诸侯以锺鼓”。知“大夫、士用鼓”者,此《乡射》、《乡饮酒》皆有鼓,故知以鼓奏《陔》而已也。  宾降及阶,《陔》作。宾出,众宾皆出,主人送于门外,再拜。(拜送宾于门东,西面。宾不答拜,礼有终。)

  [疏]“宾降”至“再拜”。○注“拜送”至“有终”。○释曰:知“拜送宾于门东,西面”者,此约迎宾时於此拜也。云“不答拜,礼有终”者,以行礼有终,故不答也。  明日,宾朝服以拜赐于门外。(拜赐,谢恩惠也。)

  [疏]“明日”至“门外”。○释曰:自此尽“经末”,论息劳司正之事。

  主人不见,如宾服,遂从之,拜辱于门外,乃退。(不见,不亵礼也。拜辱,谢其自屈辱。)

  [疏]“主人”至“乃退”。○注“不见”至“屈辱”。○释曰:不见不亵礼者,礼不欲数,数则渎。今主人不见,恐相亵,故不见也。

  主人释服,乃息司正。(释服,说朝服,服玄端也。息犹劳也。劳司正,谓宾之与之饮酒,以其昨日尢劳倦也。《月令》曰:“劳农以休息之。”)

  [疏]“主人”至“司正”。○注“释服”至“息之”。○释曰:上文主人如宾服,则主人亦朝服矣。今言“释服”,谓释去朝服。朝服之下,衣则次玄端,故知“释服说朝服服玄端也”。玄端即朝服之下易其裳为异也。《月令》者,彼是十月农功毕,劳农以休息之,为息田夫之腊祭,引之者,证息劳来休息之义也。

  无介。(劳礼略,贬於饮酒也。此已下皆记礼之异者。)

  [疏]“无介”。○注“劳礼”至“异者”。○释曰:云“劳礼略,贬於饮酒也”者,谓贬於《乡饮酒》,《乡饮酒》礼有介,此上司正饮酒及此劳礼皆无介,是贬於《乡饮酒》也。云“此以下皆记礼之异”者,谓息司正之礼与上饮酒礼异之事也。  不杀。(无俎故也。)

  [疏]“不杀”。○注“无俎故也”。○释曰:下文云“无俎”,无俎故不杀,杀即有俎也。

  使人速。(速,召宾。)

  [疏]“使人速”。○注“速召宾”。○释曰:若《公食》使人召之还,司正为摈也。

  迎于门外,不拜,入,升。不拜至,不拜洗。荐脯醢,无俎。宾酢主人,主人不崇酒,不拜众宾。既献众宾,一人举觯,遂无?爵。(言遂者,明其间阙也。

  宾坐奠觯于其所,摈者遂受命于主人,请坐于宾,宾降说屦升坐矣。不言遂请坐者,请坐主於无?爵。)  [疏]“迎于”至“?爵”。○注“言遂”至“?爵”。○释曰:云“言遂者,明其?阙也”者,?阙谓?一人举觯,下有工升歌,立司正旅酬,及二人举觯及彻俎之事,以其阙此数事,故云“遂无?爵”也。云“宾坐奠觯于其所,摈者遂受命于主人,请坐于宾,宾降说屦升坐矣”,此并依正饮酒礼。不言遂请坐者,请坐主於无?爵者,以其请坐主於无?爵,今言无?爵,自然请坐可知,故不须言请坐于宾也。  无司正。(使摈者而已,不立之。)

  [疏]“无司正”。○注“使摈”至“立之”。○释曰:不立司正,亦是与饮酒礼异。

  宾不与。(昨日至尊,不可亵也。古文与作豫。)

  [疏]“宾不与”。○注“昨日”至“作豫”。○释曰:宾者,主人所尊敬,不可复召之,复召之亦是亵渎也。

  征唯所欲,(征,召也。谓所欲请呼。)

  [疏]“征唯所欲”。○注“征召”至“请呼”。○释曰:须止则止,须召则召,在主人之意,故云“所欲请呼”也。

  以告於乡先生、君子可也。(告,请也。乡先生,乡大夫致仕者也。君子,有大德行不仕者。)

  [疏]“以告”至“可也”。○注“告请”至“仕者”。○释曰:云“乡大夫致仕者也”者,此即《乡饮酒》注云“先生,谓老人教学者”。云“君子,有大德行不仕”者,大德行,谓六德、六行,可贡而不仕者。此即居士缟带,亦曰处士。

  羞唯所有。(用时见物。)

  [疏]“羞唯所有”。○注“用时见物”。○释曰:谓昨日所有之馀见物。

  乡乐唯欲。(不歌《雅》、《颂》,取《周》、《召》之《诗》,在所好。)

  [疏]“乡乐唯欲”。○注“不歌”至“所好”。○释曰:此即与上无?乐同,而云不歌《雅》、《颂》者,以其上饮酒主於射,略於乐,不用《小雅》。此非乡射,而亦不歌《雅》、《颂》者,亦不可过于正饮酒礼,故云“《周》、《召》之诗在所好”也。

  记。大夫与,则公士为宾。(不敢使乡人加尊於大夫也。公士,在官之士。

  乡宾主用处士。)

  [疏]“记大”至“为宾”。○注“不敢”至“处士”。○释曰:据此乡射使处士无爵命者为宾,故有大夫来,不以乡人加尊於大夫,故易去之,使公士为宾。  若然,《乡饮酒》贡士法:贤者为宾,其次为介,又其次为众宾。有大夫来,不易去之,以其宾拟贡故也。云“乡宾主用处士”,即君子者也。

  使能,不宿戒。(能者敏於事,不待宿戒而习之。)

  [疏]“使能不宿戒”。○注“能者”至“习之”。○释曰:解上宾用处士。

  云“能者敏於事”者,《孝经》云:“参不敏。”郑云:“敏犹达也。”则此通达於事。

  其牲,狗也。(狗取择人。)

  [疏]“其牲狗也”。○注“狗取择人”。○释曰:《乡饮酒》、《乡射》义取择贤士为宾,天子已下,燕亦用狗,亦取择人可与燕者。

  亨于堂东北。(《乡饮酒义》曰:“俎阳气之所发也。”)  [疏]“亨于堂东北”。○注“乡饮”至“发也”。○释曰:阳气起於东北而盛於南方,亨狗于东北,饮酒是阳,故法之。

  尊,?幂。宾至,彻之。(以?为幂,取其坚?。)

  [疏]“尊?幂宾至彻之”。○注“以?”至“坚?”。○释曰:凡幂者皆为尘埃加,故设之。但用幂不用幂不同者,凡用醴,皆不见用幂,质故也。即《士冠》礼子,《昏礼》礼宾赞礼妇,《聘礼》礼宾,此等用醴皆无幂是也。醮无酒,亦用幂者,从礼子,质也。或以尊厌卑,亦无幂。《燕礼》君尊,有幂,方圜壶则无幂。《昏礼》尊於室内有幂,尊於房户外为媵御贱,故无幂。《乡饮酒》、《乡射》有幂者,无所厌故也。若祭祀之幂,《幂人》云:“以疏布幂八尊。”  郑云:“天地之神尚质。”“以画布幂六彝。”郑云:“宗庙可以文。”“凡王巾皆黼。”注云:“周尚武,其用文德则黻可。”诸侯无文,或与王同。其丧中之幂皆用疏布。《士丧礼》小敛用功布,大敛亦同。《士虞》用?幂,与吉同,大夫亦当然也。云“宾至,彻之”者,巾幂必布,执幂,宾未至,恐尘加,宾至,彻去不复用,以其《乡射》、《饮酒》不见更用之文故也。《燕礼》君命彻幂,则未命之前重用之者。君尊,久设恐尘,故重覆之。  蒲筵,缁布纯。(筵,席也。纯,缘。)

  [疏]“蒲筵缁布纯”。○注“筵席也纯缘”。○释曰:乡大夫、州长与乡人习礼,虽有公卿之尊,无加席,唯一种,故记人记之云筵席者,郑注《周礼。序官》云:“铺陈曰筵,藉之曰席。”然其言之筵席,通但在地者为筵,取铺陈之义,在上曰席,取相承藉之义耳。  西序之席,北上。(众宾统於宾。)

  [疏]“西序之席北上”。○注“众宾统於宾”。○释曰:众宾之席继宾,己西南面东上,今云“西序之席北上”者,谓众宾有东面者则北上,此东面非常,故记之也。若然,此乡射上设席,虽不言众宾之数,上文云“三拜众宾”,郑云:

  “三拜,示遍也。”则众宾亦三人矣。而复有东面者,若公卿大夫多,尊东不受则於尊西,宾近於西,则三宾东面北上,统於宾也。

  献用爵,其他用觯。(爵尊,不可亵也。)以爵拜者,不徒作。(以爵拜,谓拜既爵。徒犹空也。作,起也。不空起,言起必酢主人。)

  荐,脯用笾,五?只,祭半?只,横于上。醢以豆,出自东房。?只长尺二寸。(脯用笾,笾宜乾物也。醢以豆,豆宜濡物也。?只犹?廷也,为记者异耳。

  祭横于上,殊之也。於人为缩。?只广狭未闻也。古文?只为?,今文或作植。)

  [疏]“荐脯”至“二寸”。○注“脯用”至“作植”。○释曰:云“豆,宜濡物也”者,案《王制》云:“一为乾豆。”郑云:“谓腊之以为祭祀,豆实。”

  与此违者,以其豆实则醢也。郑注《周礼。醢人》云:“作醢及赞者,必先膊乾其肉,乃後细?之,杂以梁麴及盐渍,以美酒涂置《垂瓦》中,百日则成矣。”是乾以为豆实,醢是也。云“?只犹?廷也,为记者异耳”者,《乡饮酒》记云:  “脯五?廷。”此云五?只,?只与?廷不同,非训之,是记者异,名不同,非别有义,故郑云?只犹?廷也。云“於人为缩”者,脯法於人为缩者,《乡饮酒》记引《曲礼》云:“以脯?置者,左朐右末。”郑注《曲礼》云:“屈中曰朐。”

  取左手案之,右手擘之,便故。於人为缩。横,祭半?只横上,於脯为横,於人则为纵也。

  俎由东壁,自西阶升。(狗既亨,载于东方。)

  [疏]“俎由”至“阶升”。○注“狗既”至“东方”。○释曰:云“狗既亨,载于东方”者,上云“亨于堂东北”,今云“俎由东壁”者,亨在东北,实俎曰载,载则於东方,东方则东壁,故云俎由东壁也。云“自西阶升”者,既由东壁,恐如祭馔由东阶升,故记人明之。若祭馔则东阶升,《特牲》、《少牢》是也。

  尊神,故由阼阶升。

  宾俎,脊、胁、肩、肺。主人俎,脊、胁、臂、肺。肺皆离。皆右体也。进腠。(以骨名肉,贵骨也。宾俎用肩,主人用臂,尊宾也。离犹扌奎也。腠,肤理也。进理,谓前其本。右体,周所贵也。若有尊者,则俎其馀体也。)

  [疏]“宾俎”至“进腠”。○注“以骨”至“体也”。○释曰:云“以骨名肉”者,骨为本,有名,肉为末,无名。所食即肉,故以骨名肉,必知骨有肉者,《特牲》“乃食举”,注云:“举言食者,明凡解体皆连肉。”是有肉也。云“宾俎用肩,主人用臂,尊宾也”者,此据前三体而言,以其体有肩、臂、?。

  《礼记。祭统》云:“周人贵肩。”为其显,故宾用肩,尊宾也。云“离犹扌奎也”者,案《礼记。少仪》云:“牛羊之肺,离而不提心。”郑云:“提犹绝也。

  扌奎离之不绝中央少者。”中央少者,即是心也。此将食,举肺也。云“进理,谓前其本”者,此与《公食》同,生人食法。《少牢》进下者,是鬼神食法。云“右体,周所贵也”者,对左,殷所贵。云“若有尊”者,则俎其馀体也者,前有三,肩、臂、?,以次用之。宾、主、已用肩臂,有一大夫则用?,二大夫则取後体用?专,若有三大夫巳上则用胳,其脊、胁与宾、主同,故下文云“获者之俎折脊胁肺?”,注云“?,若?专胳觳折之,以为大夫之馀体”是也。  凡举爵,三作而不徒爵。(谓献宾、献大夫、献工,皆有荐。)

  [疏]注“谓献”至“有荐”。○释曰:知此三人者,以其言三作,故知唯此三人而已。

  凡奠者於左,(不饮,不欲其妨。)

  [疏]“凡奠者於左”。○释曰:谓若酬宾奠於右,宾奠之於左。

  将举者於右。(便其举也。)  [疏]“将举者於右”。○释曰:谓若酬一人二人,举奠之,於荐右後举之者也。

  众宾之长,一人辞洗,如宾礼。(尊之於其党。)

  [疏]“众宾”至“宾礼”。○注“尊之於其党”。○释曰:此献三宾之时,主人唯为长者一人洗爵,如经文恐已後更洗,故记人明之也。

  若有诸公,则如宾礼,大夫如介礼。无诸公,则大夫如宾礼。(尊卑之差。

  诸公,大国之孤也。)乐作,大夫不入。(後乐贤也。)乐正与立者齿。(谓其饮之次也。尊乐正同於宾党。《乡饮酒》记曰:“与立者皆荐以齿。”)

  三笙一和而成声。(三人吹笙,一人吹和,凡四人也。《尔雅》曰:“笙小者谓之和。”)  [疏]“三笙”至“成声”。○注“三人”至“之和”。○释曰:云“《尔雅》曰:笙小者谓之和”者,案《尔雅。释乐》云:“大笙谓之巢。”孙氏注云:  “巢高大。”又云:“小者谓之和。”注云:“和,小笙是也。”

  献工与笙,取爵于上篚。既献,奠于下篚。其笙,则献诸西阶上。(奠爵于下篚,不复用也。今文无与笙。)  [疏]“献工”至“阶上”。○注“奠爵”至“与笙”。○释曰:云“奠爵于下篚,不复用也”者,谓堂上不复用,无妨堂下更入用之。知者,献获及释获者皆取而献之是也。《大射》献服不氏用散不用爵者,彼君礼,与此异也。

  立者,东面北上。(宾党。)

  [疏]“立者东面北上”。○注“宾党”。○释曰:此谓一命及不命来观礼者,与堂下众宾齿,东面北上而立。  司正既举觯而荐诸其位。(荐於觯南。)

  [疏]“司正”至“其位”。○注“荐於觯南”。○释曰:知荐於觯南不荐於觯北者,以司正觯南北面立,若荐觯北,与觯相隔,非位前,故知觯南位北也。

  三耦者,使弟子,司射前戒之。(弟子,宾党之少者也。前戒,谓先射请戒之。)  [疏]“三耦”至“戒之”。○注“弟子”至“戒之”。○释曰:云“使弟子,司射前戒之”者,谓请射之前戒之,以其经云“三耦俟於堂西”,故郑云“前戒谓先射请戒之”也。

  司射之弓矢与扑,倚于西阶之西。(便其事也。)

  [疏]“司射”至“之西”。○注“便其事也”。○释曰:此矢谓挟一个者,初,司射?堂西袒、决、遂,取弓矢于阶西,兼挟一矢,则诱射之,弓矢亦在阶西矣。若然,诱射讫,?堂西改取一个挟之,遂?阶西取扑,此一个实在堂西,至视?之时,於西阶西释弓矢,去扑,献释获者,此亦在西阶西,故郑云“便其事也”。

  司射既袒、决、遂而升,司马阶前命张侯,遂命倚旌。(著并行也。古文曰:

  遂命获者倚旌。)

  [疏]“司射”至“倚旌”。○注“著并”至“倚旌”。○释曰:云“著并行”

  者,谓司射与司马有不并行事时,案上文将射,?堂西,袒决遂,取弓矢於西阶上,北面告宾曰:“弓矢既具,有司请射。”其时司马即阶前令倚旌,此皆同时,故郑云著并行事。如上经纳射器及比三耦以前,司射独行事後及司正为司马,与司射并行事,故记人记之也。  凡侯,天子熊侯,白质;诸侯麋侯,赤质;大夫布侯,画以虎豹;士布侯,画以鹿豕。(此所谓兽侯也,燕射则张之。乡射及宾射,当张采侯二正。而记此者,天子诸侯之燕射,各以其乡射之礼而张此侯,由是云焉白质、赤质,皆谓采其地。其地不采者,白布也。熊、麋、虎、豹、鹿、豕,皆正面画其头象於正鹄之处耳。君画一,臣画二,阳奇阴偶之数也。燕射射熊、虎、豹,不忘上下相犯。

  射麋、鹿、豕,志在君臣相养也。其画之皆毛物之。)

  [疏]“凡侯”至“鹿豕”。○注“此所”至“物之”。○释曰:云“此所谓兽侯也”者,《周礼。梓人》云“张兽侯以息燕”,注云“息者,休农息老物也。

  燕谓劳使臣,若与群臣饮酒而射”是也。云“燕射则张之”者,《燕礼》大射正为司射,如乡射之礼,是诸侯燕用乡射之礼,故云燕射则张之也。天子虽无文,据记天子燕射记,明天子燕射亦用乡射之法也。云“乡射及宾射,当张采侯二正”

  者,案《周礼》射人掌宾射,大夫、士同二正,是宾射二正。乡射无文,知亦采侯二正者,《周礼》宾射与宾客为射,此乡射虽与乡人习礼,亦如宾主行射礼,又非私相燕劳,故约与宾射同也。言采侯者,《梓人》云:“张五采之侯,则远国属。”是宾射之侯,故云采侯也。云“而记此者,天子诸侯之燕射,各以其乡射之礼”者,以天子自用乡射之礼,诸侯自用乡射之礼,大夫士亦各随其君用乡射之礼也。用乡射之礼,谓张侯道五十步及三耦,一与乡射同。云“张此侯”,则经兽侯是也。云“由是云焉”者,谓由是用乡射法,故云兽侯,於此乡记也。

  云“白质、赤质,皆谓采其地”者,案《周礼。掌蜃》云:“共白盛之蜃。”则此以蜃灰涂之,使白为地。赤质者亦以赤涂之,使赤为地。云“不采者,白布也”

  者,谓大夫士直云布侯者也。云“熊、麋、虎、豹、鹿、豕,皆正面画其头”者,知皆画首者,以其言?首者,射不来者之首,明此兽侯等亦正面画其头也。云“象於正鹄之处耳”者,案《梓人》云“参分其广,而鹄居一焉”,据《大射》之侯。若宾射之侯,则三分其侯正居一焉。若燕射之侯,则兽居一焉,故云象其正鹄之处耳。云“君画一,臣画二,阳奇阴偶之数也”者,《礼记。郊特牲》云:

  “君之南乡,答阳之义也。臣之北面,答君也。”是君阳臣阴,又天一生水,地二生火,是一二阴阳之数,故云君一臣二,阳奇阴偶之数也。云“燕射射熊虎豹,不忘上下相犯”者,三者皆猛兽,不苟相下,若君臣之道,亦献可者替,否者不苟相从,辄当犯颜而谏,似兽等,故用之。云“射麋、鹿、豕,志在君臣相养也”

  者,案《内则》云麋鹿豕皆有轩,并是可食之物,故云相养也。云“其画之皆毛物之”者,此无正文,但画五三三正之侯,各以其色,明画兽侯亦以毛物画之可知也。

  凡画者,丹质。(宾射之侯,燕射之侯,皆画云气於侧以为饰。必先以丹采其地,丹浅於赤。)

  [疏]“凡画者质丹”。○注“宾射”至“於赤”。○释曰:云“宾射之侯,燕射之侯”者,此乡射以采侯二正,是宾射之侯也,此兽侯也,又是燕射之侯,故郑并言之云“皆画云气於侧以为饰”者,郑解经凡言“画”者,皆画云气,故以云气解之也。盖象云色,若宾射之侯,天子九十步侯,朱、白、苍、黄、玄五正者,还画此五色云气於其侧;七十步侯,朱、白、苍三正者,还画此三色云气於其侧;五十步侯,朱、绿二正者,还画此二色云气於其侧,以为饰也。云“必先以丹采其地”者,欲画此五色、三色云气时,必先用丹采此地,乃於其上画云气也。天子侯九十步之内,更有七十、五十步侯。畿内诸侯七十步侯内,更有五十步侯。畿外诸侯者之九十步侯之内,更有七十、五十步侯。其画之采皆如其数也。以侯数非一,尊卑又不同,故云“凡”以广之,言凡画云气,以丹为质地者也。云“丹浅於赤”者,案《月令》云:“乘朱路,驾赤?,载赤?,衣朱衣。”

  朱与赤互言之,即为一物。又案《冬官。锺氏》云:“以朱湛丹秫。”四入为朱,色深而湛丹秫,故知丹浅於赤。郑言此者,欲见以丹为地,丹上得见赤色云之义,故言此也。

  射自楹?,物长如?,其?容弓,距随长武。(自楹?者,谓射於庠也。楹?,中央东西之节也。物,谓射时所立处也。谓之物者,物犹事也,君子所有事也。长如?者,谓从画之长短也。?,矢?也,长三尺,与跬相应,射者进退之节也。?容弓者,上下射相去六尺也。距随者,物横画也,始前足至东头为距,後足来合而南面为随。武,迹也,尺二寸。)

  [疏]“射自”至“长武”。○注“自楹”至“二寸”。○释曰:云“自楹?者,谓射於庠”也,知者,以其言楹?则是庠,则物当楣,故知非射於序者也。

  云“楹?,中央东西节也”者,以其楹?北面无限,东楹西楹相当,故知东西之节也。云“长如?者,谓从画之长短也”者,其下有距随为横,此言物长,又是从迹之称,故知南北之长短也。云“?,矢?也,长三尺”者,以《矢人职》得知也。云“与跬相应”者,《礼记。祭义》云:“故君子跬步而弗忘孝也。”一举足谓之跬,再举足谓之步。步射者,履物不过一跬,故知以三尺为限也。云“距随者,物横画也,始前足至东头为距,後足来合而南面为随”者,谓上射下射并足处皆然。言长武,武,迹也,中人之迹尺二寸,谓横尺二寸也。

  序则物当栋,堂则物当楣。(是制五架之屋也。正中曰栋,次曰楣,前曰?。)

  [疏]“序则”至“当楣”。○注“是制”至“曰?”。○释曰:云“是制五架之屋也”者,庠序皆然,但有室、无室为异。

  命负侯者,由其位。(於贱者,礼略。)

  [疏]“命负”至“其位”。○释曰:“其位”者,正据司马自在己位,遥命之。遥命者,由负侯者贱,略之故也。对司射比耦,则就其位,经无司马命负侯之位,故记之也。

  凡?堂西,皆出入于司马之南。唯宾与大夫降阶,遂西取弓矢。(尊者宜逸,由便也。)

  旌,各以其物。旌,总名也。杂帛为物,大夫士之所建也。言各者,乡射或於庠,或於谢。  [疏]“旌各以其物”。○注“旌总”至“於谢”。○释曰:云“旌,总名也”  者,以《周礼。司常》云九旗,对文“通帛为旃,杂帛为物,全羽为┸,析羽为旌”各别。今名物为旌者,散文通,故云旌总名也。云“杂帛为物,大夫士之所建也”者,《司常》文。通帛者,通体并是绛帛,周所尚赤也。杂帛者,中绛,缘边白也,白,殷之正色,故郑彼注云言“先王正道佐职”也。云“各者,乡射或於庠,或於谢”者,诸侯乡大夫是大夫,询众庶,射於庠;射於谢、於序,是诸侯、州长。是士春秋习射于谢。大夫、士同建物而云各者,虽同建物,仞则大夫五仞、士三仞,不同,故云各也。

  无物,则以白羽与朱羽糅,杠长三仞,以鸿ㄕ韬上,二寻。(无物者,谓小国之州长也。其乡大夫一命,其州长士不命,不命者无物。此?旌也,?亦所以进退众者。糅,杂也。杠,ㄅ也。七尺曰仞。鸿,鸟之长ㄕ者也。八尺曰寻。今文糅为缩,韬为?。)

  [疏]“无物”至“二寻”。○注“无物”至“为?”。○释曰:云“无物者,谓小国之州长也”者,案《典命》:“子男之卿再命,大夫一命,士不命。”大夫一命,得建物。士不命,则无物,是以不得与上“各以其物”同,别为此旌。

  云“此?旌也”者,据下文“士鹿中?旌”也。下云:“君国中射,则皮树中,以?旌获。”此不命士与国君同者,士卑不嫌,命士以上,尊卑自异也。云“?亦所以进退众”者,此非直用之於获,案《丧大记》君葬时,执?居前诏倾亏,亦所以进退众人也。云“七尺曰仞”者,无正文,郑案《书传》云:雉长三丈高一丈,则墙高一丈。《礼记。祭义》云:“筑宫仞有三尺。”墙高一丈,云仞有三尺,除三尺之外只有七尺,故知七尺曰仞也。王肃则依《小尔雅》四尺曰仞,孔君则八尺曰仞,所见不同也。云“鸿,鸟之长ㄕ者”也者,ㄕ则项也。云“八尺曰寻”者,亦无正文,《冬官》云“车有六等之数”,云“殳长寻有四尺”,长丈二而云寻有四尺,除四尺则寻长八尺矣。

  凡挟矢,於二指之?横之。(二指,谓左右手之第二指,此以食指、将指挟之。)

  [疏]“凡挟”至“横之”。○注“二指”至“挟之”。○释曰:云“二指,谓左右手之第二指”,知左右手皆挟之者,以云“二指之?横之”,则知左右手也。云“此以食指、将指挟之”者,以左擘指拓弓,右擘指钩弦,故知挟矢以第二、第三指?。第二指为食指,《左传》云“子公之食指动”是也。第三指为将指,《左传》云“吴王阖闾伤於将指”是也。故云食指将指之?挟之。知不在无名指?者,以无名指短,与将指不相应,故知不是也。

  司射在司马之北。

  [疏]“司射在司马之北”。○释曰:经不明言司射与司马南北相当,故明之也。

  司马无事不执弓。(以不主射,故也。)

  始射,获而未释获;复,释获;复,用乐行之。(君子取人以渐。)

  [疏]“始射”至“行之”。○释曰:始射,获而未释获,据三耦射时。云“复释获”者,据第二番射时。复用乐行之,据第三番射时。

  上射於右。(於右物射。)

  ??,长如?,博三寸,厚寸有半,龙首,其中蛇交,韦当。(博,广也。

  两端为龙首,中央为蛇身相交也。蛇龙,君子之类也。交者,象君子取矢於??上也。直心背之衣曰当,以丹韦为之。司马左右抚矢而乘之,分委於当。)

  [疏]“??长”至“韦当”。○注“博广”至“於当”。○释曰:云“蛇龙,君子之类也”者,《易》云:“龙战于野,其血玄黄。”郑注云:“圣人喻龙,君子喻蛇。”是蛇龙总为君子之类也。云“直心背之衣曰当”者,直通身之言,其??两头为龙首,於背上通身著当。言当心中央也。知“丹韦为之”者,周尚赤,上云“凡画者丹质”,又《周礼》九旗之帛皆用绛,故知此当亦以丹韦为之。

  云“司马左右抚矢而乘之,分委於当”者,若未分时,总在於当,今则四四在一边,不谓分讫,乃至於两当也。

  ??,?,横而拳之,南面坐而奠之,南北当洗。(?,赤黑漆也。)

  [疏]“???”至“当洗”。○注“?赤黑漆也”。○释曰:云“南面坐而奠之”者,取向弟子持矢北面,故南面奠之。云“南北当洗”者,恐南北不知远近,故记言南北当洗,南北节也。

  射者有过,则挞之。(过,谓矢扬中人。凡射时矢中人,当刑之。今乡会众贤以礼乐劝民,而射者中人,本意在侯,去伤害之心远,是以轻之,以扑挞於中庭而已。《书》曰:“扑作教刑。”)  [疏]“射者”至“挞之”。○注“过谓”至“教刑”。○释曰:云“是以轻之,以扑挞於中庭而已”,引《书》者,谓《尚书。尧典》之文,彼据教学,故彼注云:“不勤道业则挞之。”引之者,於射时司射?扑,亦是教射法,故引证挞犯礼之过者,是以《尚书》亦云“侯以明之,挞以记之”是也。

  众宾不与射者不降。(不以无事乱有事。古文与为豫。)

  [疏]“众宾”至“不降”。○注“不以”至“为豫”。○释曰:乡射不得与射者,虽誓,仅有存焉。三宾已上,容其有文无武者,许其不射,故记者言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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