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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练兵实纪》·卷二?练胆气第二·第十.正名法

明朝 练兵实纪 戚继光 著

行伍既定,军士与旗、队总同宿歇一房者,立则傍立,坐则傍坐,所睡床炕,不拘方向。饮食之际,军士候旗、队总,旗、队总务先取其次者,以成揖让之风。凡有当行事体,军士务听旗、队总言语,不许抗违。如旗、队总有过,集本旗并一队之人,合辞谏止。一次不听,再谏。又不听,三谏,禀百总知,若困谏止,旗、队总既不知过,又计害军士以图报复者,军士避之,不可与争,只赴百总处告知。百总亦晓谕旗、队总知过,再不知过,若与军挟怨者,送把总处治。若军士有小过,旗、队总即时口责,三次不听,先将令书供在桌上,无桌则悬于壁,命犯兵跪。旗、队总立傍云:“你这个人所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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