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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子城守各篇简注》·(卯)备水

清朝 墨子城守各篇简注 岑仲勉 著

1城内堑外,周道广八尺。

  此言城内及堑外之周道(子篇45作州道),其前当有脱文。道宽八尺,或因备水之故,欲以便于来往欤?抑原为别篇之文而误入于此欤?

  2备水谨度四旁高下。城中地偏下,令渠其内。及下地,地深穿之,令漏泉。

  此言备水之一般方法。

  谨度四旁高下,谓须熟知城内外各处地势之高下也。城内地势低,则须开渠以疏之。凡低地(下地)皆宜深凿之,便泄水,通典云:“如有泄水之处,即十步为一井,井内潜通,引泄漏。”是也。

  3置则瓦井中,视外水深丈以上,凿城内水渠。

  则?者测水之?,吾县俗呼“测”为“则”,盖水势常趋于平准,城外水高,城内之井水亦必随之而高,故每当若干深度,即在井墙置?为记,约与今之水涨表同。

  4并船以为十临,临三十人,人擅弩,计四有方,必善以船为轒辒。(二十船为一队,选材士有力者三十人共船,其二十人人擅有方,剑甲鞮瞀,十人人擅苗。)先养材士,为异舍食其父母、妻子以为质,视水可决,以临轒辒,决外堤,城上为射机疾佐之。

  此言扫敌堤之法;盖水淹有两种,无水之地,则筑堤以堰水,有水之低地,则决堤以泛水,本节系针对前一种而言。

  自二十船至人擅苗五句,与前半意复,显是后人之注文,今故用括弧隔之。

  并船。即合两船也,两船为一临,十临即二十船为一队。

  有方,毕改有弓,孙以为酋矛之误,吴又疑方是楯,皆书生之见也;船之重要任务在毁扫敌堤,持弓与擅弩意义相复,酋矛非毁堤之主器,且下文另言矛(苗),若材士既衣剑甲,戴兜牟(见下),则携楯为多余之事,故知其说均不可通。考粤俗常呼锄为“●”,邦、方古音甚相近,方即锄也,毁堤先锄土,故“方”为必携之用具(擅,持也,见子篇98)。“计四”什四之讹,则持锄者十二人,注文二十人持方,则占三分之二。盖作注者以什四持方为太少,故纠正之,此旧日注疏常见之事,读者可不必以前后文抵牾为疑,且更不可妄加改正以求其相同也。通典一五二云:“速造船一二十只,简募解舟楫者载以弓、弩、锹、镢,每船载三十人,自暗门衔枚而出,潜往斫营,决彼堤堰,觉即急走,城上鼓噪,急出兵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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