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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礼注疏》·卷三十

唐朝 周礼注疏 贾公彦 著

小司马之职掌,此下字脱灭,札烂文阙,汉兴,求之不得,遂无识其数者。。

  [疏]注“此下”至“数者”○释曰:郑知“脱灭,札烂又阙”者,见《天官·小宰》、《地官·小司徒》、《春官·小宗伯》之等职掌下其文多矣。凡小祭祀之言,皆是於下总结,以此知此下脱灭札烂又阙也。言脱灭者,直据职掌下一经脱灭。札烂又阙者,以其下经简札,为韦编折烂阙落,知“汉兴求之不得”者,此阙与《冬官》所亡同日,皆为遭暴秦燔灭典籍,兴购求遗书不得也。云“遂无识其数”者,以其无文,遂无记识职掌以下之数耳。

  凡小祭祀、会同、飨射、师田、丧纪,掌其事,如大司马之法。

  [疏]“凡小”至“祭祀”○释曰:云“小祭祀”已下至“丧纪”,皆蒙此“小”字,对大司马“大祭祀”之等。大司马之小会同,谓诸侯使卿大夫来聘,王使卿大夫与之会同。言“飨射、师田”,皆是诸侯卿大夫来聘,王还使卿大夫与飨燕及射、师田之等也。小丧纪者,三夫人已下。云“掌事,如大司马之法”,亦如大司马羞鱼牲授,其祭之等也。

  军司马。阙。

  舆司马。阙。

  行司马。阙。

  [疏]“军司马舆司马行司马”○释曰:军司马当宰夫、肆师之等,皆下大夫,四人。舆司马当上士,八人。行司马当中士,十六人。馀官皆无异称,此独有之者,以军事是重,故特生别名。此等皆与上同阙落之。

  司勋掌六乡赏地之法,以等其功。赏地,赏田也。在远郊之内,属六卿焉。等犹差也,以功大小为差。

  [疏]注“赏地”至“为差”○释曰:知赏地是赏田在远郊之内者,以《载师职》云“牛田赏田,任远郊之地”,故知也。知“属六乡”者,以其远郊内置六乡故也。云“以功大小为差”者,以下文云“轻重视功”,则赏地大小不定,故知以功大小为差。  王功曰勋,辅成王业,若周公。

  [疏]“辅成王业若周公”○释曰:知据王业者,以其言王,继王身而言,明据王之位业而说耳。以周公摄政,相幼君,致大平,还政成王,是辅成王业之事,故以周公托之。但经之所云不得专为周公、伊尹之等,故皆云若此拟之耳。

  国功曰功,保全国家,若伊尹。

  [疏]注“保全国家若伊尹”○释曰:郑知“保全国家”者,以其言国,继国而言,故知是保全国家者也。以伊尹比之者,以汤时天下太平,汤崩,孙太甲即位,不明政事,伊尹为数篇书以谏之,谏既不入,乃放之桐宫。三年思庸,复归於亳,国家得全,故以伊尹拟之耳。

  民功曰庸,法施於民,若后稷。

  [疏]注“施於民若后稷”○释曰:知“法施於民”者,以其言民,继民言之。先王之业,以农为本,以后稷比之者,周之先祖弃,为尧之稷官,农人植嘉穀,天下为烈,岂一手一足哉。庸,亦功也,以法施於民有功,故以后稷拟之。

  事功曰劳,以劳定国,若禹。

  [疏]注“以劳定国若禹”○释曰:知“以劳定国”者,以其言劳,据勤劳施国而言。尧遭洪水,下民昏垫,国家不定,命禹治之,手足胼胝,三过门不入,弼成五服,国乃获安,故以禹拟之也。  治功曰力,制法成治,若咎繇。○治,直吏反,注同。咎,音羔。繇,音遥。

  [疏]注“制法成治若咎繇”○释曰:以其言“治”,言“力”,故知制法成治,出其谋力。按《虞书》,帝谓咎繇云:“蛮夷猾夏,寇贼奸宄,汝作士,五刑有服。”是咎繇制其刑法,国家治理,故以咎繇拟之。

  战功曰多。克敌出奇,若韩信、陈平。《司马法》曰:“上多前虏。”

  [疏]注“克敌”至“前虏”○释曰:知多是“克敌出奇”者,以其言多,是於众之中比校多少之事,故知是克敌出奇,比彼为多者也。汉之二将,是克敌出奇之人,故以拟之耳。云“《司马法》曰‘上多前虏’”者,彼亦是战以功多为上,居於陈前,虏获俘囚,故引以证多为战功者也。此上六者,皆对文为义,若散文则通。是以《春秋左氏》云“舍爵策勋”,彼战还而饮至,不云“舍爵策多”,是通也。《明堂位》云:“周公为有勋劳於天下。”是周公德大有勋兼劳者也。

  凡有功者,铭书於王之大常,祭於大烝,司勋诏之。铭之言名也。生则书于王旌,以识其人与其功也。死则於烝先王祭之。诏,谓告其神以辞也。盘庚告其卿大夫曰“兹予大享于先王,尔祖其从与享之”是也。今汉祭功臣於庙庭。○识,音志。盘,步干反。与,音预。

  [疏]“凡有”至“诏之”○释曰:云“凡有功”,谓上六者,故云凡以该之。使司勋诏之者,以其司勋知功之有无大小故也。诏之,谓诏司常书之,又以辞使春官告神。○注“铭之”至“庙庭”○释曰:言“生则书於王旌,以识其人与其功也”者,以王建大常,故云王旌。必於王旌识功与人者,王旌,车上建之,就旌上书之,欲取表显示人故也。引“盘庚告其卿大夫”者,盘庚,殷王,欲迁往亳,殷臣民有不肯者,故告之,云:“我不掩尔善,所以者何?兹予大享於先王之时,尔祖其从先王,与在享祭之中,况尔见在,不掩可知,何不从我迁乎?”引汉法,欲见古者祭功臣在庙庭也。必祭功臣在冬之蒸祭者,蒸者,众也,冬时物成者众,故祭功臣。按彼《书注》以大享为蒸尝者,此举冬祭物成者众而言,其尝时亦祭之也。或可周时直於蒸时祭功臣,殷时蒸尝俱祭,礼异故也。

  大功,司勋藏其贰。贰犹副也。功书藏于天府,又副于此者,以其主赏。

  [疏]注“贰犹”至“主赏”○释曰:郑知功书藏於天府者,《天府职》文也。

  掌赏地之政令,政令,谓役赋。

  [疏]注“政令谓役赋”○释曰:郑以“政”为“征”,征,税也。赏地在六乡之内,亦从沟洫贡天子法,其民亦从乡之徭役之法。

  凡赏无常,轻重视功,无常者,功之大小不可豫。

  [疏]注“无常”至“可豫”○释曰:赏地在远郊之内,有疆界,未给者空之,待有功乃随功大小给之,故云“不可豫”也。

  凡颁赏地,参之一食,郑司农云:“不以美田为采邑。”玄谓赏地之税,参分计税,王食其一也,二全入於臣。

  [疏]注“郑司”至“於臣”○释曰:先郑意以参之一食者,谓以下地可食三之一,似下地再易,家得三顷,岁种一顷食之,故云“不以美田为采邑”。又以赏田与采邑为一物。后郑不从者,不以美田为采邑,亦无文以言之。又按《载师职》,家邑任稍地,小都任县地,大都任疆地,自三百里已外为之,其赏田任在远郊之内,何得为一物,故郑不从也。后郑云“赏地之税,参分计税,王食其一也,二全入於臣”者,采地之税四之一,与小国入天子同。今赏田三之一,一分入天子,与次国三之一入天子同。

  惟加田无国正。加田,既赏之,又加赐以田,所以厚恩也。郑司农云:“正谓税也。禄田亦有给公家之赋贡,若今时侯国有司农少府钱穀矣。独加赏之田无正耳。”○正,音征,注同,本亦作征。少,诗照反。

  [疏]“惟加田无国正”○释曰:言“无国正”,无税入天子法,其民出税入主则有之。但加田未知所在,或可与赏田同处,以其仕田在近郊,加田任远郊可知也。○注“加田”至“正耳”○释曰:知“加田,既赏之,又加赐以田”者,以其文承赏田之下,即云加田,故知赏田之外,所加赐之田可知。先郑云“禄田亦有给公家之赋贡”,举汉法,“侯国有司农少府钱穀”者,汉法,穀入司农,钱入少府,故举以为况。禄田,即采地之税及赏田之等是也。加田是加恩厚,又不税入天子。凡大夫士赐地有四种。大夫已上有采,家邑任稍地之等是也,又有赏田及加田,《载师》又有仕田,及《王制》圭田,圭田即仕田,是有四种。《礼记·王制》云:“大夫士有田则祭,无田则荐。”《少宰》、《特牲》是大夫有田者,是知士亦有田之法也。

  马质掌质马。马量三物,一曰戎马,二曰田马,三曰驽马,皆有物贾。此三马,买以给官府之使,无种也。郑司农曰:“皆有物贾,皆有物色及贾直。”○贾,音嫁,注及下同。种,章勇反,下同。

  [疏]“马质”至“物贾”○释曰:云“马质”者,质,平也,主平马力及毛色与贾直之等。○注“此三”至“贾直”○释曰:云“此三马,买以给官府之使,无种”者,马有六种,此三者无种。买以给官府,馀三者仍有种马、齐马、道马。其齐马、道马,亦无种,不买之者,其种马上善似母者,其齐马、道马,虽非上善似母者,亦容国家所蕃育,不买之也。

  纲恶马。郑司农云:“纲读为‘以亢其雠’之亢,书亦或为亢。亢,御也,禁也,禁去恶马不畜也。”玄谓纲,以縻索维纲狎习之。○亢,苦浪反,又音刚,下同。御,鱼吕反,本亦作御,下同。去,起吕反,《小子》注“去之”同。縻,亡皮反。

  [疏]注“郑司”至“习之”○释曰:先郑读为“以亢其雠”之亢者,按僖二十八年,晋子犯曰“背惠食言,以亢其雠”是也,谓禁去恶马不畜。后郑不从者,此马质所掌,皆买之无种,何有恶马禁去之类,故不从也。

  凡受马於有司者,书其齿毛与其贾,马死,则旬之内更,旬之外入马耳,以其物更,其外否。郑司农云:“更谓偿也。”玄谓旬之内死者,偿以齿毛与贾,受之日浅,养之恶也。旬之外死,入马耳,偿以毛色,不以齿贾,任之过其任也。其外否者,旬之外逾二十日而死,不任用,非用者罪。○内更,音庚,下及注同。任用,音壬,又而鸩反。

  [疏]注“郑司”至“者罪”○释曰:后郑云“旬内死者,偿以齿毛与贾,受之日浅,养之恶也”者,所受之马,谓给公家之使,旬之内,虽任之过其任,若养之善,未能致死,以其日少故也。若养之恶,虽不重任,亦能致死。云“旬之外死,入马耳,偿以毛色,不以齿贾,任之过其任也”者,以其筋力既竭,虽善养之,任载过多,可以致死,故云过其任也。云“其外否者,旬之外逾二十日死,不任用,非用者罪”者,以其行使二十日以外,马力既竭,虽齐其任养之善,容得致死,故不偿。郑见有三等之法,下复云“以任齐其行”,以意量之,以为此解。

  马及行,则以任齐其行。识其所载轻重及道里,齐其劳逸,乃复用之。○复,扶又反。

  [疏]注“识其”至“用之”○释曰:郑知“识其所载轻重及道里”者,以其经云马及行,明授行者所载轻重及道里,须齐劳逸,乃复用之,不得并其劳逸也。

  若有马讼,则听之。讼,谓卖买之言相负。

  [疏]注“讼谓”至“相负”○释曰:知“卖买之言”者,以马质主买马,故知之也。  禁原蚕者。原,再也。天文,辰为马。《蚕书》,蚕为龙精。月直大火,则浴其种,是蚕与马同气。物莫能两大,禁再蚕者,为伤马与?○直,音值。为伤,于伪反。

  [疏]注“原再”至“马与”○释曰:云“天文,辰为马”者,辰则大火,房为天驷,故云辰为马。云“《蚕书》,蚕为龙精。月值大火,则浴其种”者,月值大火,谓二月则浴其种,则《内宰》云“仲春,诏后帅外内命妇始蚕於北郊”是也。若然,《祭义》云“大昕之朝,奉种浴於川”,注云“大昕,季春朔日之朝”,是建辰之月又浴之者,盖蚕将生重浴之,故彼下文即云“桑於公桑之事”是也。云“是蚕与马同气”者,以其俱取大火,是同气也。云“物莫能两大”者,此庄二十二年《左传》文。按彼陈敬仲奔齐,齐侯使敬仲为卿。敬仲,其少也,周史有以《周易》见陈侯者,陈侯使筮之,遇《观》之《否》,曰:“是谓观国之光,利用宾于王,此其代陈有国乎?不在此,其在异国乎?”下云:“若在异国,必姜姓也。姜,大岳之后也。山岳则配天,物莫能两大,陈衰,此其昌乎?”引此者,是无并大之义也。云“禁再蚕者,为伤马与”者,二者既同气,不可两大,而禁再蚕,明恐伤马,无正文,故云“与”以疑之也。

  量人掌建国之法,以分国为九州,营国城郭,营后宫,量市朝道巷门渠。造都邑亦如之。建,立也。立国有旧法式,若《匠人职》云。分国,定天下之国分也。后,君也。言君,容王与诸侯。○朝,直遥反,下及注同。国分也,扶问反。

  [疏]“量人”至“如之”○释曰:云“掌建国之法”者,以其建国,当先知远近广长之数故也。云“以分国为九州”者,分国谓分诸侯之国为九州,假令土广万里,中国七千,七七四十九,方千里者四十九,其一为畿内,其馀四十八,八州各得方千里者六,是为九州也。至於中平,通夷狄七千,中国五千,衰世通夷狄五千,中国三千,计皆可知,故分国为九州。州各有疆界,故《诗》云“帝命式於九围”,是州各有围限也。云“营国城郭”者,即《匠人》云“营国方九里”之类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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