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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礼注疏》·卷十五

唐朝 周礼注疏 贾公彦 著

质人,掌成市之货贿、人民、牛马、兵器、珍异。成,平也。会者平物贾而来,主成其平也。人民,奴婢也。珍异,四时食物。

  [疏]“质人”至“珍异”○释曰:此质人若今市平准,故掌成平“市之货贿”已下之事。○注“成平”至“食物”○释曰:云“会者平物贾而来,主成其平也”者,会谓市人会聚买卖,止为平物而来,质人主为平定之,则有常估,不得妄为贵贱也。此知“人民,奴婢也”者,以其在市平定其贾,故知非良人,是奴婢也。云“珍异,四时食物”者,见下《廛人》云“凡珍异之有滞者敛而入于膳府”,即果实及诸食物,依四时成熟者也。

  凡卖儥者质剂焉,大市以质,小市以剂。郑司农云:“质剂,月平贾也。质大贾,剂小贾。”玄谓质剂者,为之券藏之也。大市,人民、马牛之属,用长券;小市,兵器、珍异之物,用短券。○长,如字。

  [疏]注“郑司”至“短券”○释曰:先郑以质剂为月平大小贾,若今市估文书。先郑注《小宰》“听卖买以质剂”,亦如此解。后郑以为券书者,上文成市之货贿之等已是市平文书,则此经云“大市以质、小市以剂”及《小宰》云“听卖买以质剂”,文势不得为月平,故以券书可知也。玄谓“大市,人民马牛已下”,郑以意分之为大小,就大者而言,若人民则未成龀已下,牛马未著齿已前,亦得为小者也。

  掌稽市之书契,同其度量,壹其淳制,巡而考之,犯禁者举而罚之。稽犹考也,治也。书契,取予市物之券也。其券之象,书两札刻其侧。杜子春云:“淳当为纯。纯谓幅广,制谓匹长也。皆当中度量。”玄谓淳读如“淳尸盥”之淳。○其淳,音准。广,光旷反。长,直亮反。中,丁仲反。淳尸,刘章纯反,下同。

  [疏]注“稽犹”至“之淳”○释曰:云“稽犹考也,治也”者,并取治质剂并解之,故兼云治也。“书契,取予市物之券”者,并案《小宰职》云“听取予以书契”,经既云书契,故知与彼同,非上质剂之市买者也。云“其券之象,书两札刻其侧”者,《小宰》注云:“两书一札,同而别之。”云刻其侧,若今画指也。杜子春云“淳当为矗?纯谓幅广,制谓匹长也”者,即丈八尺,后郑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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