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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泉乡礼》·卷四 社仓

明朝 泰泉乡礼 黄佐 著

凡社有学则有仓,保甲时当看守,立乡老掌之,与教读及约正等公同出纳,有司毋得干预抑勒。

  各社除有仓去处,若初创立者,就于大户家借一大柜,或竹围,收贮满,则复置。待积有息谷,约正与管仓乡老以渐区处,立为厫座三间,分囤新陈,以便挨支,使经久坚固。保甲四时巡察,谨慎盗贼水火。

  储蓄之法有三:一曰公借,二曰义劝,三曰罚入。

  公借者责偿。凡官司出谷本,谓之公借。冬间,教读同约正及管仓乡老具领有司将预备仓谷准令借支,分贮各社,听民自便。春散冬敛。仍令每石收耗息一斗,积出本谷还官。以里分阔狭、人民多少为率,务在充足。或一千石,或二千石以上,随宜定数,不足则准令借支。本衙门日逐问过词讼赃罚纸价及税契给引等项一应无碍官银籴谷,俟结局日,以籴本还官。如遇地方水旱,度知岁事歉收,就将此谷赈贷,竢丰年抵斗还官。此等公借之谷,俱官出付照,管仓乡老具领,定立限期,责其偿还。见行事例,系约正人等举殷实户领籴,佥拨斗级管守,选委官员查盘。敢有约正人等妄称殷实,意在诓骗、久借不还,及通同斗级作弊者,许教读及管仓乡老检举,送官司治罪。若按朱子旧法,公借米六百石,积至十有四年,方以元数六百石还官,余见储米三千一百石,以立社仓。诚恐古今异宜,在良有司随时斟酌。

  右件虽系社仓本法,但恐有司人品不齐,交代不常,收息之时,吏胥行文易生奸弊,与有司干预抑勒何异?今定议,惟听约正与教读从长议处,姑存其条,以竢君子,幸毋遽举行也。

  义劝者赏善。凡军民良善之家有愿备谷,或一石、十石,不拘多寡,送仓备赈者,就赴有司告明,领赏义票一纸,径赴本乡社仓交纳。后本人倘有过失,赍原得赏票到官,一石、二石者,或犯责,量免;三石以上者,犯笞罪者,量免;十石以上者,犯杖罪,量免。只许一次,原票销缴。若五十石者,赏以花红。一百石者,赏以花红、羊酒。二百石以上者,赏以花红、羊酒,选其子弟一人充儒学生员。一千石以上者,照例旌表门闾,选其子弟二人充儒学生员。原给与义票,遇杖罪,量免。其毎岁收成之际,除无田,不拘大小户,沿门入谷一斗,悭吝不与者,值月纪其过于籍。  赏票式

  某府州县为赏义事:今据某坊厢乡都屯堡某图良民某情愿出谷若干石,贮在社仓备赈。仰管仓人役依票收贮,登簿钤记。仍出实收一纸,连原状付本告呈缴,毋得隐瞒,有孤善念。须至票者。

  罚入者免罪。凡乡约中犯义之过,罚谷五石,轻者或损至四石、三石。不修之过,罚谷一石,重者或增至二石、三石。直月于过籍内注销。社学生逃学三次者,罚谷一石。管仓乡老照《教民榜》内事理听讼或承词,若告情虚愿息者,罚谷一石;事轻者六斗。如被告理亏愿息者,罚谷二石;事轻者六斗。原告情真者,罚谷三斗。俱社学移票入仓。  移票式  某社学教读、约正、约副、社祝某人等为乡约事:有某里某人等该纳(罚犯、沿门)谷共若干,据送到学,理应贵仓收掌。合令该管乡老并应纳人等送仓交纳,烦照数收贮给票,本老收照。仍希回票过学,以凭查考,庶不有误。须至票者。

  计开:

  犯约谷若干。童生犯逃谷若干。原犯谷若干。被犯谷若干。沿门入谷若干。  回票式

  某社管仓乡老某人等为乡约事:准社学票送某人等该(罚犯、沿门)谷共若干,本仓依数收贮、票给本仓备照外,理合回票知会,烦为作数施行。须至票者,计开如前。

  出纳之法有六:一曰正斗斛,二曰稽敛散,三曰审借贷,四曰时粜籴,五曰恤贫穷,六曰赈荒歉。  正斗斛(一条)

  凡有司不理社仓事务,约正人等岂宜坐视乡人窘乏?各用义劝等法,约正等公同校正斗斛,许自花押。凡花押处,用金漆抹过,以防作弊。  稽敛散(八条)

  凡春散自二月至六月初止,冬敛自十月至十二月终止。

  凡耗蚀,依边方事例,毎年每石许退耗蚀二升。

  凡耗息谷,毎石一斗,丰年照数敛收,中饥减半,大饥则尽免。  凡散敛等项数目,约正、约副、社祝、直月人各相轮亲写,或本人自写,写毕,于尾用自已花押钤记。毋得疏略及顾觅书手代写,恐生弊端。  凡管仓乡老,置筹一百根。毎散谷、收谷,只许两人入中门,其余并在门外,不得近前挨拶搀夺。直月插筹次第出入。  凡谷入仓时,俱要干圆洁净,毋得插带糠粃沙土。及出纳之时,如有此等,即系作弊,不得收受。根究作弊之人,送官惩治,仍革退出社。

  凡管仓乡老饭谷,毎月一石。簿籍笔墨钱,毎年用谷一石。俱于息谷内动支。

  凡管仓人役那移隐瞒不登簿者,多收谷数及安贮不如法者,查实送官,计赃论罪,加倍追偿,就贮该仓,以备赈济。

  审借贷(六条)  凡乡礼纲领内所定上中、下户,俱系富家。三等之下,田不及一顷者为稍富;无田而力农佃租、岁收至五十石者,定为稍贫;无田而佣工、衣食不充者,定为极贫。毎遇青黄未接之际,于保甲簿内稽查。非稍贫、极贫之民,不与给贷。

  凡借贷者,于保甲牌内,十人共具保结一纸,责甲总于冬收日催取还仓。

  凡借者有三:士无恒产而有恒心者借,力农者借,工商者借。

  凡不借者有三:游手游食者不借,素无信义而人不肯保结者不借,一次负欠者不借,仍要送官追革出社。若能悔罪自纳、有保结者,又准借支。

  凡遇春耕时,有社内贫民缺种子者,当告该甲转告约正人等,立借票一纸,借五斗以下,不必起息;一石以上,方起耗息一斗。至冬收令各抵斗补仓,经收人役于原借票下注收讫二字。约正收执,先乡约二日,类总于簿内注销。

  凡遇丰年,稍贫、极贫人户不愿请贷至十八月,而稍富以上户愿借者听,亦具保结,甲总依限催还。始不与借,虑谷易竭;终则许借,虑谷易陈。此乃时措之宜。违者必罚。

  时粜籴(五条)

  凡仓谷,先年藏者谓之陈,当年藏者谓之新。宜毎年囤作一处,挨陈以支,支不尽,则粜陈籴新,使勿至于红腐。若官军月粮不足,上司宜籴,取给价还仓。

  凡积谷既多,常平之法可以间一行之。谷贱时则增价而籴,谷贵时则减价而粜,以利民。

  凡积谷既多,富家请粜作本者,扣除足一年支用外,许照时价粜与,毎一石利息三斗,用本甲保结,立数附簿。冬收偿还,虽大饥不减。因而诓骗者,送官重治。  凡籴谷入仓,挑脚搬运派约众人各一石,不足,则于息谷内动支顾觅。

  凡平籴法,宜仿其意,毎遇丰年,分上中下熟三等。上熟之年,毎户收一百石者,敛十石。中熟之年,毎户收三百石者,敛十石。下熟之年,毎户收五百石者,敛十石。不丰不歉之年,惟沿门入谷。及遇凶年,亦分三等。小饥则发下熟之所敛、中饥则发中熟之所敛、大饥则发上熟之所敛而粜之。

  恤贫穷(三条)

  凡息谷既多,当行义仓之法。社内年长不能婚、贫死不能葬、疾病不能医及水火盗贼患难等项,俱量为救恤,而不责偿。直月免于约众科敛。

  凡社内鳏寡孤独与残疾无依者,谓之穷民,尤宜怜恤。息谷毎人月支三斗,旋多旋增,以九斗为率。凡流民入境乞丐者,量与钱米。天暑道路多渴者,施以茶汤。皆于息谷内支。  赈荒歉(十二条)

  凡遇荒歉异常,约正查社内贫民及流民多寡,量行造米,或粜取钱及银,以济其急。或移民就粟,或转粟就民,随宜斟酌。十五岁以上,毎口日支米一升。十五岁以下,毎口日支米五合。如不愿米,折钱或银与之。若民口数多,患其拥并,令各家用纸半幅,上书某家口数若干,合请米若干,或钱若干,实贴各人门首壁上。直月具数同各牌甲领出,沿门审实给散,开数送社学、约正等公同老人算结,登于文簿。

  凡官司赈济,多虚应故事,难于周遍。或委非其人,以致冒名关领、诡名盗支等项情弊多端。今乡约、保正既行,人各相识,上中下三等富户及三等之下,俱平日素定牌甲分领,又易周遍。然犹有二虑:一曰迟缓,二曰侵欺。迟缓则饿死数多,侵欺则民不沾惠。宜誓于里社,互相誓戒。敢有将米谷钱银领出而托故迟缓不行、意在侵欺图利。银或换以低假钱,或换以新破者,约正、教读人等公共检举,革退出社,仍送官重治。  凡大荒之年,倘人众谷尽,约正等当念人命关天,不宜坐视,与同约众公共措置,差人四散收籴米豆归本社内,或依原价出粜,或照前法赈给。

  凡流民大饿入境者,作粥人给一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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