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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元史》·卷六十三·志第三十

新元史 柯劭忞 著

○百官九

  员任养

  勋上阶:

  上柱国,正一品。柱国,从一品。

  上护军,正二品。护军,从二品。

  上轻车都尉,正三品。轻车都尉,从三品。

  上骑都尉。正四品。骑都尉,从四品。

  骁都尉,正五品。飞骑尉,从五品。

  爵八等:

  王,正一品。郡王,从一品。

  国公,正二品。郡公,从二品。

  郡侯,正三品。郡侯,从三品。

  郡伯,正四品。郡伯,从四品

  县子,正五品。县男,从五品。

  文散官四十二阶:

  开府仪同三司,仪同三司,特进,崇进,金紫光禄大夫,银青荣禄大夫,以上俱正一品。

  光禄大夫,荣禄大夫,以上俱从一品。

  资德大夫,资政大夫,资善大夫,以上俱正二品。

  正奉大夫,通奉大夫,中奉大夫,以上俱从二品。

  正议大夫,通议大夫,嘉议大夫,以上俱正三品。

  太中大夫,中大夫,亚中大夫,以上俱从三品。旧为少中,延祐初改亚中。

  中议大夫,中宪大夫,中颀大夫,以上正四品。

  朝请大夫,朝散大夫,朝列大夫,以上俱从四品。

  奉政大夫,奉议大夫,以上俱正五品。

  奉直大夫,奉顺大夫,以上俱从五品。

  承德郎,承直郎,以上俱正六品。

  儒林郎,承务郎,以上俱从六品。

  文林郎,承事郎,以上俱正七品。

  征事郎,从事郎,以上俱从七品。

  登仕郎,将仕郎,以上俱正八品。

  登仕佐郎,将仕佐郎。以上俱从八品。右文散官,由一品至五品为宣授,六品至九品为敕授。敕授中书署牒,宣授以制命之。武官以下皆仿此。其职与散官常对品,九品无散官,但举其职而已。

  武散官三十四阶:

  龙虎卫上将军,金吾卫上将军,骠骑尉上将军,以上俱正二品。

  奉国上将军,辅国上将军,镇国上将军,以上俱从二品。

  昭武大将军,昭勇大将军,昭毅大将军,以上俱正三品。

  安远大将军,定远大将军,怀远大将军,以上俱从三品。

  广威将军,宣威将军,明威将军。以上俱正四品。

  信武将军,显武将军,宜武将军,以上俱从四品。

  武节将军,武德将军,以上俱正五品。

  武义将军,武略将军,以上俱从五品。

  承信校尉,昭信枝尉,以上俱正六品。

  忠武校尉,忠显校尉,以上俱从六品。

  忠勇校尉,忠翊校尉,以上俱正七品。

  修武校尉,敦武枝尉,以上俱从七品。

  保义校尉,进义校尉。以上俱正八品。

  内侍散官十四阶:

  中散大夫,正二品。中引大夫,从二品。

  中御大夫,正三品。侍中大夫,从三品。

  中卫大夫,正四品。中涓大夫,从四品。

  通侍郎,正五品。通御郎,从五品。

  侍直郎,正六品。内直郎,从六品。

  司谒郎,正七品。司阍郎。从七品。

  司奉郎,正八品。司引郎。从八品。

  司天散官十四阶:

  钦象大夫,从三品。

  明时大夫,颁朔大夫,以上俱正四品。保章大夫,从四品。

  司元大夫,正五品。授时郎,从五品。

  灵台郎,正六品。侯仪郎,从六品。

  司正郎,正七品。平秩郎,从七品。

  正纪郎,挈壶郎,以上俱正八品。司历郎,司辰郎。以上俱从八品。

  大医散官十五阶:

  保宜大夫,保康大夫,以上俱从三品。

  保安大夫,保利大夫,以上俱正四品。保顺大夫,从四品。

  保冲大夫,正五品。保令郎,从五品。

  成安郎,正六品,保和郎,从六品。

  成全郎,正七品。

  医正郎,从七品。医效郎,医候郎,以上俱正八品。医痊郎,医愈郎。以上俱从八品。

  教坊司散官十五阶:

  云韶大夫,仙韶大夫,以上俱从三品。

  长宁大夫,德和大夫,以上俱正四品。协律大夫,从四品。

  嘉成大夫,正五品。纯和郎,从五品。

  调音郎,正六品。司乐郎,从六品。

  协乐郎,正七品。和乐郎,正七品。

  司音郎,司律郎,以上俱正八品。和声郎,和节郎。以上俱从八品。

  覃官,

  至大二年,诏:“内官四品以下,普覃散官一等,服色、班次、封荫皆凭散官。三品者递进一阶,至正三品上阶而止。其应人流品者,有出身吏员译史等,考满加散官一等。”三年,蒙古儒学教授,一体普覃。四年,诏在任官员,普覃散官一等。

  泰定元年,诏:“内外流官己带覃官,准理实授。所有军官及其余未覃人员,四品以下并覃散官一等,三品递进一阶,至三品上阶止。服色、班次、封荫。悉从一高。其有出身应入流品人等,如在思例前人役支俸者,考满亦依上例覃授一。”二年,省议:“应覃人员,依例先理日月,后准实授,其正五品任回已历一百三十五月者,九十月该升从四品,余有四十五月,既循行旧例,覃官三品,拟令准理实授,月日未及者,依验散官,止于四品内迁用,所有月日,任回,四品内通行理算。”

  封赠之制:至元初,惟一二勋旧之家以特恩见褒,未悉行之。至元二十年,诏:“考课虽以五事责办管民官,为无激劝之方,竟鲜实效。自今每岁终考课,管民官五事具备,内外诸司官职任各有成效者,为中考。第一考,对官品加妻封之。第二考,令子弟承荫叙任。第三,考,封赠父母、祖父母。品格不及封赠者,量迁官品,其有政绩殊异者,不须升擢,中书参酌旧制,出给诰命。”

  至大二年,诏:“流官五口以上父母、正妻,七品以上正妻,令尚书省议行封赠之制。”礼部集吏部、翰林国史院、集贤院、太常等官,议封赠谥号等第。诏以封赠非世祖所行,其令罢之。

  至治三年,省臣言,“封赠之制,本以激劝将来,比因泛请者众,送致中辍。”诏从新设法议拟与行,毋致冗滥。

  礼部从新分等第:正从一品封赠三代,爵国公,勋正上柱国,从柱国,母、妻并国夫人。正从二品封赠二代,爵郡公、勋正上护军,从护军、母、妻并郡夫人。正从三品封赠三代,爵郡侯、勋正上轻车都尉,从轻车都尉,母、妻并郡夫人。正从四品封赠父母,爵郡伯、正上轻都尉,从骑都尉,母、妻并郡县君。正五品封赠父母,爵县子、勋骁骑尉,母、妻并县君。从五品封赠父母,爵县男、勋飞骑尉,母、妻并县君。正从六品封赠父母,父止用散官,母、妻并宜人。

  正从一品至五品宜授,六品至七品敕牒。

  如应封赠三代者,曾祖父母一道,祖父母一道。父母一道,生者各号给降。封赠者,一品至五品并用散官勋爵,六品七品只用散官职事,从一高。

  封赠曾祖,降祖一等,祖降父一等,父母妻并与夫、子同。

  父母在仕者不封,已致仕并不在仕者封之,虽在仕弃职就封者听。父母应封,而让曾祖父母、祖父母听。诸子应封父母,嫡母在,所生之母不得封。嫡母亡。并得封。若所生母未封赠者,不得先对其妻。诸职官曾受赃,不许申请,封赠之后,但犯敢受之赃,并行追夺。其父祖元有官进一阶,不在追夺之例。父祖原有官者,随其所带文武官上封赠,若已竟封赠之官,止于本等官上许进一阶,阶满者更不在封赠之限。如子官正四品,其父祖已带四品上阶之类。或两子当封者,从一高。封赠文武不同者,从所请。

  妇人因其子封赠,而夫、子两有官者,从一高。封赠曾祖母、祖母并母,生封并加太字。若已殁或曾祖、祖父、父在者,不加太字。

  职官居丧,应封赠曾祖父母、祖父母者听。其应受封之人,居曾祖父母、祖父母、父母、舅姑、夫丧者,服阕申请。

  应封赠者,有使远死节,有临阵死事者,验事特议加封。

  应封妻者,止封正妻一人。如正妻殁,继室亦止封一人,余不在封赠之例。妇人受封者,不许再嫁,如不遵守,追夺宣敕,断罪离异。

  父母曾任三品以上官,生前有勋劳,为上知遇者,子孙虽不仕,许申请量拟封赠。无后者,许有司申请。

  曾祖父母、祖父母、父母犯十恶奸盗除名等罪,及例所封妻不是以礼娶到正室,或系再醮倡优婢妾,并不许申请。

  正从七品至正从六品,止封一次。升至正从五品,封赠一次。以上均视此。

  凡封赠流官父祖曾任三品以上者,许请谥。如立朝有大节,功在王室者,许加功臣之号。

  至治三年,诏:“封赠之典,本以激劝忠孝,今后散官职事勋爵,依例加授,外任官员并许在任申请。”

  泰定元年,诏:“犯赃官不得封赠,沈郁既久。宜许自新,有再历两任无过者,许依例陈请。”

  荫官:

  至元四年,诏:“诸官品正从分等,职官用荫,各止一名。诸荫官不以居官、去任、致仕、身故,其承荫之人,年及二十五以上者听。诸用荫者,以嫡长子。若有废疾,立嫡长子之子孙,曾元同。如无,立其同母弟。如无,立继室所生或次室。如无,立婢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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