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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元史》·卷六十八·志第三十五

新元史 柯劭忞 著

○食货一

  △户口 科差 税法

  元中叶以后,课税所入,视世祖时增二十余倍,即包银之赋亦增至十余倍,其取于民者可谓悉矣。而国用日患其不足,盖縻于佛事与诸事戚之赐赉,无岁无之,而滥恩幸赏,溢出于岁例之外者为尤甚。至大二年,中书省臣言:“常赋岁钞四百万定,入京师者二百八十万定,常年所支止二百七十万定。今已支四百二十万定,又应支而未给者尚百余万定。臣等虑财用不继,敢以上闻。”

  及仁宗即位,中书平章政事李孟言:“每岁应支六百万余定,又土木营缮之费数百万定,肉降旨赏赐复用三百万余定,北边军饷又六七百万定,内降旨赏赐复用三百万余定,北边军饷又六七百万定。今帑藏裁余十一万定,安能周给不急费。亟应停罢。”

  夫承平无事之日,而出入之县绝如此。若饥馑荐臻,盗贼猝发,何以应之。是故元之亡,亡于饥馑资贼盖民穷财尽,公私困竭,未有不危且乱者也。今为《食货志》,其目二十有二:曰户口,曰科差,曰税法,曰田制,曰农政,曰洞冶课,曰盐课,曰茶课,曰酒醋课,曰市舶课,曰常课,曰额外课,曰斡脱官钱,曰和籴和买,曰钞法,曰海运,曰岁赐,曰禄秩,曰入粟补官,曰赈货,曰内外诸仓,曰惠民药局。凡措办之得失,出入之赢绌,略具于此矣。后世制国用者,尚其鉴之哉。

  元之取民,计户、订丁、计亩。丁税、亩税者,历代之所同也。至民户之充差发,则开除于分拨,收系于添额协济者,其事尤胶?葛烦碎,为历代所未有焉。今摭其大概,著于篇。

  世祖至元八年,命尚书省阅实天下书口,以条画谕天下。初,太宗四年,括中州户得七十三万有余。八年,复括中州户,续得一百一十万有余。宪宗二年,再籍汉地户口。至是,因争理户计者,往复取勘,不能裁决,乃谕尚书省依累降圣旨,分别定夺。凡合当差发户数,再行添额,并令协济额内当差之户。其条画所列,收系充当差发者:曰诸王、公主、驸马并诸官员户计。凡随营诸色人等,于壬子年籍后投来或各处容留人等,不曾附籍,并诸投下人员招收附籍、漏籍、放良、还俗等户。曰五投下。凡系好投拜人户,及在后投属,或本投下招收,别无身役者。曰各投下军站户。凡壬子年籍后投来,别无身役者,又诸色人等有田宅妻子者。曰军户。查照军籍内无姓名者,又原籍贴户不曾应当差役者。曰站赤户。查照原籍贴户,及附籍内不见户数者。曰诸色人匠。诸投下壬子年原籍不当差役人户,附籍军人诸色人等无改拨充匠明文者,诸漏籍户改正为民者。曰驱良。依甲竿年合罕皇帝圣旨,军前虏到驱口随处附籍者。本使附籍户下漏抄驱口,及不当本使差役者。附籍户口在外另籍者,或本使于军籍内作驱攒报者。曰驱良。乙未年附籍民户,壬子年他人户下抄上作驱或漏籍已改正为民者。本抄过者,本使户下附籍驱口在外另作驱口或容留附籍者。本使户下不曾附籍,驱口在外,壬子年不曾抄上者。主奴俱漏籍另居,今次取勘,不见本使下落者。曰放良。民户良书写便住坐,或为良者。驱口壬子年以前得良书,却于他人户下为驱附籍者。诸投下放良户,良书写不得投属别管,官司者抄过为良,依良书另立户名者。巳放为良,本使再立津贴钱物或分当差役文字仍依良书为民者。壬子年附籍漏籍户已经分拨与各投下,并诸官员户计本主放良者。曰新案主户。犯刑官吏已经断没家属,及户下驱奴并依已断发付者。断事官及各属达鲁花赤官擅自断讫之杂犯人等改正为民者。曰输脱户。曰回回畏兀儿户。现住民户城里者。曰答失蛮迷里威失户。有营运产业者。曰打捕户。壬子年附籍打捕户,因争差户计经官陈告者,附籍打捕户揭照壬子年原籍不系打捕户计者,手状称打捕户不纳皮货亦不当差者。曰儒人户。中统四年附籍漏等儒人,或壬子年别作名色附籍,并户头身没子弟读书,又高智耀收到驱儒从实分拣不通文学者。此外诸色人户下子弟深通文义者,止免本身杂役。曰析居户。军站急递铺驾船漏籍铁冶户下人口析居,揭照各籍所无者。民匠打捕鹰户诸色附籍漏籍人等户下析居者。灶户下人口所析居者。但充当丝料。曰招女婿养老。女婿妻亡另居者,或已将原妻休弃者。良人驱户女婿者。年限女婿,年限满而不归者。曰诸人户下漏抄驱口,今已成丁者。曰随朝并各位下诸色承应人见不应承者。曰涿州、合兰水、西京忽兰、南京张子良各管户计革罢,原委头目者,皆籍为当差户数之添额也。

  至元二十七年,准尚书省议,籍定儒医户计,拟令除免杂泛差役外,续收儒户医户,别无定夺。

  至大四年,诏诸色人等各省定籍,今后各投下诸色,并遵世祖皇帝以来累朝定制,不得擅招户计,诱占驱奴,违者罪之。

  其户口总数:中统元年天下户一百四十一万八千四百九十有九,迨至元二十八年,户部上天下户口,内地一百九十九万九千四百四十四,江淮、四川一千一百四十三万八百七十八。口五千九百八十四万八千九百六十四。

  科差之名二:曰丝料,曰包银。

  丝料之法,太宗八年始行之。每二户出丝一斤,并随路丝绵颜色输出官,五户出丝一斤,并随路丝绵颜色输于本位。

  包银之法,宪宗五年始定之。初,汉民科纳包银六两,至是止征四两,二两输银,二两折收丝绢颜色等物。

  及世祖而其制益详。

  中统元年,立十路宣抚司,定户籍科差条格。各路年例应纳官存留包银并丝料粮税等差发,依原籍民户数目从实科放,勿循近年虚例勘定,合科差发总额,府科与州验民户多寡,土产难易,以十分为率,作大门摊。

  其广大抵不一,有元管户、交参户、漏籍户、协济户。于诸户之中,又有丝银全科户、减半科户、止纳丝户、止纳钞户,外又有摊丝户、储也速□儿所管纳丝户、复业户并渐成丁户。户既不等,数亦不同。

  元管户内丝银全科系官户,每户输系官丝一斤六两四钱,包银四两。

  全科系官五户丝户,每户输系官丝一斤,五户丝六两四钱,包银之数与系官户同。

  减半科户,每户输系官丝八两,五户丝三两二钱,包银二两。

  止纳系官丝户,若上都、隆兴、西京等十路,十户十斤者,每户输一斤,大都以南等路十户十四斤者。每户输一斤六两四钱。

  止纳系官五户丝户,每户输系官丝一斤,五户丝六两四钱。

  交参户内丝银户,每户输系官丝一斤六两四钱,包银四两。

  漏籍户内止纳丝户,每户输丝之数与交参丝户同。止纳钞户,初年科包银一两五钱,次年递增五钱,增至四两,并科丝料。

  协济户内丝银户,每良输系官丝十两二钱,包银四两;止纳丝户,每户输系官丝之数与丝户同。摊丝户,每户科摊丝四斤。

  储也贝八速儿所管户,每户科细丝,其数与摊丝同。

  复业户并渐成了户,初年免科,第二年减半,第三年全科,与旧户等。

  丝料、包银之外,又有俸钞之科,其法亦以户之高下为等。全科户,输一两。减半户,输五钱。

  于是以合科之数分为三限输纳,初灾之地听输他物折焉。其物各以时估为则。

  二年,复定科差之期。丝科限八月,包银初限八月,中限十月,未限十二月。

  三年,又命丝料无过七月,包银无过九月。

  至元二年,敕所有诸王并诸投下人户,除匠人、打捕户、鹰房子、金银铁冶户外,有分拨民户五户丝投下交参户,每年合纳丝绵、包银并五户丝,与本路民户一体验贫富科征。

  十八年,以应当差发者,多系贫民,其豪强往往侥幸苟避,饬依验人户事业多寡,品第高下,攒造鼠尾文簿科敛。

  二十八年,以《至元新格》定科差法,诸差税皆司县正官监视,诸夫役皆先富强、后贫弱、贫富等者,皆先多丁、后少丁。

  成宗大德六年,又令巳输丝户,每户俸钞中统钞一两,包银户每户科二钱五分,摊丝户每户科摊丝五斤八两。丝料限八月,包银俸钞限九月,布限十月。大率因世祖之旧而损益之云。

  科差总数:

  中统四年,丝七十一万二千一百七十一斤,钞五万六千一百五十八锭。旧纪作丝七十万六千四百一斤,钞四万九千四百八十七锭。

  至元二年,丝九十八万六千九百一十二斤,包银等钞五万六千八百七十四锭,布八万五千四百一十二匹。旧纪作丝九十八万八千二百八十斤,钞五万七千六百八十二锭。

  三年,丝一百五万三千二百二十六斤,包银等钞五万九千八十五锭。

  四年,丝一百九万六千八四百十九斤,钞七万八千一百二十六定。

  天历元年,包银差发钞九百八十九锭,贝八一百一十三万三千一百一十九索,丝一百九万八千八百四十二斤,绢三十五万五百三十匹,棉七万二千一十五斤,布二十一万一千二百二十三匹。旧纪,天历二年赋入之数:金三万二十七定,银一千一百六十九定,钞九百二十九万七千八百定,帛四十万七千五百匹,丝八十八万四千四百五斤,棉七万六百四十五斤。

  税法。行于内地者曰丁税、地税。

  太祖时,命诸色人等,凡种田者,依例出纳地税。

  太宗元年。命汉人以户计出赋,西域人以丁计出赋。每户科粟二石,复以兵食不足。增为四石。

  九年,乃定科征之法,命诸路验民户成丁之数,每丁岁科粟一石,驱丁五斗,新户丁、驱各半之,老幼不与。其耕种者,或验其牛具之数,或验其土地之等,以征之。丁税少而地税多者,纳地税;地税少而丁税多者,纳丁税。工匠、僧、道验地,商贾验丁。虚配不实者杖七十,徒二年。仍命岁书其数于册,由课税所申省以闻,违者杖一百。

  至世祖申明旧制,于是输纳之期,收受之式,关防之,会计之法始备焉。

  中统五年,诏僧、道、也里可温、答失蛮儒人,凡种田者,白地每亩输税三升,水地每亩五升。凡该纳丁税,蒙古、回回。河西、汉人并人匠及诸投下各色人等,依例征纳地税外,蒙古、汉人军站户减半输纳。其后汉军又额定赡军地四顷免税,余悉征之。

  至元三年,诏窎户种田他所者,其丁税于附籍之郡验丁科之。地税于种田之所验地科之,漫散之户逃于河南等路者,依见居民户纳税。

  八年,又令西夏中兴路、西宁州、兀剌海之处,地税与前僧道同。

  十七年,定诸路差税课程,增益者即上报,隐匿者罪之,不须履亩增税,以摇百姓。

  全科户:丁税每丁粟三石,驱丁粟一石;地税每亩粟三斗。

  减半科户:丁税每丁粟一石。

  新收交参户:第一年五斗,第三年一石二斗五升,第四年一石五斗,第五年,一石七斗五升,第六年入丁税。

  协济户:丁税每丁粟石,地税每亩粟五斗。

  随路近仓输粟。远仓每粟一石折纳轻费钞二两,富户输远仓,下户输近仓。郡县各差正官一员部之,每石带纳鼠耗三升,分例四升。凡粮到仓之时,收受出给朱钱,权豪结揽者罪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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