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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条公案》·编次纳赎则例歌括

明朝 律条公案 陈玉秀 著

纳赎不须看律式,得诀以一而知十。无力依律断何如,苔杖力决难逃避。若犯五徒却甚为,民令站劳其力。军令哨受艰辛,建立事功文武职。又曰:有力照例去纳米,一切军民人等系。每苔十下五斗徵,每等徒加五石止。总徒四年四十石,准徒五年五十备。折谷每石加五斗,折银每石五钱议。钱钞与谷共入收,不行去处折银给。十二两四钱二分,付与被杀之家室。一、按过失杀人者依律收赎钞四十二贯,钞八分该三十三贯六百文钱,二分该八千四百文。钞以千为一贯,在外钱钞不行去处,钱照钞关事例,每钱七文折钱一分,每钞一贯折银一分二厘五毫,通共一十二两四钱二分,并给付被杀之家。一、已上赎罪则例系原行者,轻重的当,经久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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