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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启超文集·政论》·国家思想变迁异同论(1901年10月12日,10月22日)

梁启超文集 梁启超 著

思想者,事实之母也。欲建造何等之事实,必先养成何等之思想。

世界之有完全国家也,自近世始也。前者易为无完全国家?以其国家思想不完全也。今泰西人所称述之国家思想,果为完全否乎?吾不敢知。虽然,以视前者,则其进化之迹粲然矣。其得此思想也,非一朝一夕所骤致,非一手一足所幸成,或自外界刺激之,或自内界启牖之。虽曰天演日进之公理,不得不然,然所以讲求发明而提倡之者,又岂可缓耶?故今略述其变迁异同之大体,使吾国民比较而自省焉。苟思想之普及,则吾国家之成立,殆将不远矣。

德国大政治学者伯伦知理所著《国家学》,将欧洲中世与近世国家思想之变迁,举其特异之点,凡若干条,兹译录如下:

甲中世乙近世一、国家者,其生命与权利受于上帝。国家之组织,皆由天意,受天命。一、国家者,本于人性,成于人为。其所组织,乃共同生活之体,生民自构成之,生民自处理之。二、国家二字之理想,全自教门之学说而来,王者代上帝君临国家,王国即神国也。天主教主持教令与国家之两大权,谓教界之权与欲世之权,皆上帝之所付,其一归于教皇,其一归于罗马帝。即耶稣新教,虽知教令干预政权之不可,然其论国家权,仍带宗教上之思想。二、以哲学及史学,定国家之原理。故近世之政治学,全自国家与吾人之相关如何著想。或曰:国家者,由人人各求其安宁求其自由,相议合意而结成者也。或曰:国家者,同一之国民,自然发生之团体也。要之,近世国家之理想,非全滞于宗教、亦非全离于宗教。至政治学之所务,则不在求合于天则,而在求合于人事。三、中世国家之理想,虽非如东洋古国(指埃及、犹太等)直接之神权政体,而尚不免为间接之神权政体。盖君主者,神之副代理也。三、神权政体,与近世政治思想不相容。近世之国家,乃生民以宪法而构造之。其统治之权,以公法节制之。其行政也,循人生之道理,因人为之方法,以图国民之幸福。四、国家由教徒之团体而成,故以教派之统一为最要。凡异教、无教之徒,不许有政权,且虐待之。四、宗教无特权,无论公法、私法,皆与教派不相涉。国家有保护“信教自由”之责任,无论何种教令,不得禁止凌害之。五、耶稣教国,以教令为形而上者,故视之也尊;以国家为形而下者,故视之也卑。教主之位,在国王之上;教士之位,在平民之上,常享特权,免常务。五、国事自有精神(国民之元气),有形体(宪制),而成一法人,(法人者,谓自法律上视之,与一个人同例。)对于教令令而有独立之地位,且能以权力临教会。旅行法律也,一切阶级皆平等,教士不能有特优之权。六、教育少年之事,皆由教会管之;各专门学,亦归宗教势力范围。六、国家所委于教会者,仅宗教教育耳。若学校,则国家之学校也。一切专门学,皆脱宗教之羁绊,国家保护其自由。七、无公法、私法之别,无属地所行之主权,殆如私管业之财产。君权者,一家族之权也。七、公法与私法之区别极分明,公权与公务相倚。八、因封建制度之故,国权破碎分离,自神而王,自王而侯、伯,自侯、伯而士,自士而市府,逐渐推移,法律之组织极散漫。八、国家者,自国民而成者也,但中央统制之权仍存于国家。国家因国民的基础,其范围日趋广大。法律亦以国家统一之精神,施平等于全体。九、代议选举之权,由身分而异,贵族及教士占非常之势力,法律亦因阶级为区别。九、选举之权,达于人民全体,其根柢即民政是也。法律通全国而为一。十、诸侯自保其家国,故盛行保护政略。国家主仅,偏于一方,细民不能享自由。十、全体之人民,各伸其共有之自由,又各服其自集之权力。十一、国家无意志,无精神,只由于天性与趋势而决行为,如天然之生物然。其法律以习俗为根柢。十一、国家自有知觉,循至善之理而行其法律,以公议别择为根柢。

吾今者略仿其例,推而衍之,举欧洲旧思想与中国旧思想与欧洲新思想,试一比较,列表如下:

甲欧洲旧思想乙中国旧思想丙欧洲新思想一、国家及君、人民,皆为神而立者也,故神为国家之主体。一、国家及人民,皆为君主而立者也,故君主为国家之主体。一、国家为人民而立者也。君主为国家之一支体,其为人民而立,更不俟论。故人民为国家之主体。(十九世纪下半纪之国家主义,亦颇言人民为国家而立,然与旧思想有绝异之点,另详。)二、人民之一部分,与国家有关系。国家者半公私之物也,可以据为己有,而不能一人独有。二、国家与人民,全然分离。国家者,死物也,私物也,可以一人独有之,其得之也,以强权以优先权。故人民之盛衰,与国家之盛衰无关。二、国家与人民一体。国家者,活物也(以人民非死物故),公物也(以人民非私物故),故无一人能据有之者。人民之盛衰,与国家之盛衰,如影随形。三、治人者为一级,被治于人者为一级,其地位生而即定,永不得相混。三、治人者为一级,治于人者为一级,其级非永定者,人人皆可以为治人者。但既为治人者,即失治于人之地位;即为治于人者,即失治人者之地位。三、有治人者,有治于人者,而无其级。全国民皆为治人者,亦皆为治于人者。一人之身,同时为治人者,亦同时即为治于人者。四、帝王代天临民,帝王之权即神权,几与神为一体。四、帝王非天之代理者,而天之所委任者,故帝王对于天而负责任。四、帝王及其他统治权,非天之代理,而民之代理;非天之所委任,而民之所委任;故统治者对于民而负责任。五、政治为宗教之附属物。五、宗教为政治之附属物。五、政治与宗教,各有其独立之位置,两不相属。六、公众教育,权在教会。六、无公众教育。六、公众教育,权在国家。七、立法权在少数之人(君主及贵族)其法以神意为标准。七、立法权在一人(君主),其法以古昔为标准。(或据先哲之言,或沿前朝之制,或仍旧社会之习惯。)七、立法之权在众人(全国民),其法以民间公利公益为标准。八、与中国旧思想略同。八、无公法、私法之别。国家对于人民,有权利而无义务;人民对于国家,有义务而无权利。八、公法、私法,界阶极明。国家对于人民,人民对于国家,人民对于人民,皆各有其相当之权利义务。九、全国人皆受治于法律,惟法律有种种阶级,各人因其身分而有特异之法律。九、惟君主一人立于法律之外,其余皆受治于法律,一切平等。九、全国人皆受治于法律,一切平等,虽君主亦不能违公定之国宪。十、政权分散,或在王,或在诸侯,或在豪族,或在市府,无所统一。十、政权外观似统一,而国中央实分无量数之小团体,或以地分,或以血统分,或以职业分。中央政权,谓之弱小也不可,谓之强大也亦不可。十、政权统一,中央政府与团体自治,各有权限,不相侵越。十一、列国并立,政治之区域颇狭,且有贵族阶级,故人民常不得自由。十一、庞大一统,政治之区域寥阔,且无贵族阶级,故政府虽非能予民以自由,而因其统治力之薄弱,人民常意外得无限之自由(亦意外得无限之不自由)。十一、政府为人民所自造,人民各尊其自由,又委托其公自由于政府,故政府统治之权甚大,而人民有限之自由。

今考欧洲国家思想过去、现在、未来变迁之迹,举其荦荦大者如下:

国家思想过去一、家族主义时代二、酋长主义时代三、帝国主义时代甲、神权帝国乙、非神权帝国现在四、民族主义时代五、民族帝国主义时代未来六、万国大同主义时代

过去者已去,如死灰之不能复然;未来者未来,如说食之不能获饱;今暂置勿论,但取现在通行有力者而论之。

今日之欧美,则民族主义与民族帝国主义相嬗之时代也;今日之亚洲,则帝国主义与民族主义相嬗之时代也。专就欧洲而论之,则民族主义全盛于十九世纪,而其萌达也在十八世纪之下半;民族帝国主义全盛于二十世纪,而其萌达也在十九世纪之下半。今日之世界,实不外此两大主义活剧之舞台也。

于现今学界,有割据称雄之二大学派,凡百理论皆由兹出焉,而国家思想其一端也。一曰平权派,卢梭之徒为民约论者代表之;二曰强权派,斯宾塞之徒为进化论者代表之。平权派之言曰:人权者出于天授者也,故人人皆有自主之权,人人皆平等。国家者,由人民之合意结契约而成立者也,故人民当有无限之权,而政府不可不顺从民意。是即民族主义之原动力也。其为效也,能增个人强立之气,以助人群之进步;及其弊也,陷于无政府党,以坏国家之秩序。强权派之言曰:天下无天授之权利,惟有强者之权利而已,故众生有天然之不平等,自主之权当以血汗而获得之;国家者,由竞争淘汰不得已而合群以对外敌者也,故政府当有无限之权,而人民不可不服从其义务。是即新帝国主义之原动力也。其为效也,能确立法治(以法治国谓之法治)之主格,以保团体之利益;及其弊也,陷于侵略主义,蹂躏世界之和平。

十八、十九两世纪之交,民族主义飞跃之时代也。法国大革命,开前古以来未有之伟业,其《人权宣言书》曰:“凡以己意欲栖息于同一法律之下之国民,不得由外国人管辖之;又其国之全体乃至一部分,不可被分割于外国。盖国民者,独立而不可解者也。”云云。此一大主义,以万丈之气焰,磅礴冲激于全世界人人之脑中,顺之者兴,逆之者亡。以拿破仑旷世之才,气吞地球八九于其胸而曾不芥蒂,卒乃一蹶再蹶,身为囚虏,十年壮图,泡灭如梦,亦惟反抗此主义之故。拿破仑之既败也,此主义亦如皎日之被翳,风雷虽歇,残云未尽。于是比利时合并于荷兰,荷尔士达因(日耳曼族之一都府也)被领于丹麦,意大利之大部被轭于奥国,匈牙利及波希米亚亦皆被略于奥国,波兰为俄、普、奥所分,巴干半岛诸国见掩于土耳其。一时国民独立之?理,若将中绝焉。曾几何时,而希腊抗土以独立矣,比利时自荷兰而分离矣,荷尔士达因后还于德国矣,数百年憔翠于教政、帝政下之德意志、意大利,皆新建国称雄于地球矣,匈牙利亦得特别自治之宪法矣,罗马尼亚、塞尔维亚、门的内哥皆仰首伸眉矣,爱尔兰自治之案通过矣。至千九百年顷,其风潮直驰卷腾,溢于欧洲以外之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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