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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礼》·司民/掌戮

秦汉 周礼 周公旦 著

司民:掌登万民之数。自生齿以上,皆书于版。辨其中国与其都鄙及其郊野,异其男女,岁登下其死生。及三年大比,以万民之数诏司寇。司寇及孟冬祀司民之日,献其数于王,王拜受之,登于天府;内史、司会、冢宰贰之,以赞王治。

司刑:掌五刑之法以丽万民之罪。墨罪五百,劓罪五百,宫罪五百,刖罪五百,杀罪五百。若司寇断讼弊讼,则以五刑之法诏刑罚,而以辨罪之轻重。司刺:掌三刺、三宥、三赦之法,以赞司寇听狱讼。壹刺曰讯群臣,再刺曰讯群吏,三刺曰讯万民。壹宥曰不识,再宥曰过失,三宥曰遗忘。壹赦曰幼弱,再赦曰老旄,三赦曰蠢愚。以此三法者求民情,断民中,而施上服、下服之罪,然后刑杀。

司约:掌邦国及万民之约剂。治神之约为上,治民之约次之,治地之约次之,治功之约次之,治器之约次之,治挚之约次之。凡大约剂书于宗彝,小约剂书于丹图。若有讼者,则珥而辟藏,其不信者服墨刑。若大乱,则六官辟藏,其不信者杀。司盟:掌盟载之法。凡邦国有疑会同,则掌其盟约之载及其礼仪。北面诏明神,既盟,则贰之。盟万民之犯命者。诅其不信者亦如之。凡民之有约剂者,其贰在司盟。有狱讼者,则使之盟诅。凡盟诅,各以其地域之众庶共其牲而致焉。既盟,则为司盟共祈酒脯。

职金:掌凡金、玉、锡、石、丹、青之戒令。受其入征者,辨其物之美恶与其数量,楬而玺之。入其金锡于兵器之府;人其玉石、丹青于守藏之府。人其要,掌受士之金罚、货罚,入于司兵。旅于上帝,则共其金版。飨诸侯亦如之。凡国有大故而用金石,则掌其令。

司厉:掌盗贼之任器、货贿。辨其物,皆有数量,贾而楬之,入于司兵。其奴,男子入于罪隶,女子入于春、槀,凡有爵者与七十者与未龀者,皆不为奴。

犬人:掌犬牲。凡祭祀,共犬牲用牷物。伏、瘗亦如之。凡几、珥、沈、辜,用駹可也。凡相犬、牵犬者属焉,掌其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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