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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書》·卷四十五 志第三十五

新唐書 歐陽修等合 著

選舉志下

  凡選有文、武,文選吏部主之,武選兵部主之,皆為三銓,尚書、侍郎分主之。

  凡官員有數,而署置過者有罰,知而聽者有罰,規取者有罰。每歲五月,頒格于州縣,選人應格,則本屬或故任取選解,列其罷免、善惡之狀,以十月會于省,過其時者不敘。其以時至者,乃考其功過。同流者,五五為聯,京官五人保之,一人識之。刑家之子、工賈異類及假名承偽、隱冒升降者有罰。文書粟錯,隱倖者駮放之;非隱倖則不。

  凡擇人之法有四:一曰身,體貌豐偉;二曰言,言辭辯正;三曰書,楷法遒美;四曰判,文理優長。四事皆可取,則先德行;德均以才,才均以勞。得者為留,不得者為放。五品以上不試,上其名中書門下;六品以下始集而試,觀其書、判。已試而銓,察其身、言;已銓而注,詢其便利而擬;已注而唱,不厭者得反通其辭,三唱而不厭,聽冬集。厭者為甲,上于僕射,乃上門下省,給事中讀之,黃門侍郎省之,侍中審之,然後以聞。主者受旨而奉行焉,謂之「奏受」。視品及流外,則判補。皆給以符,謂之「告身」。凡官已受成,皆廷謝。

  凡試判登科謂之「入等」,甚拙者謂之「藍縷」。選未滿而試文三篇,謂之「宏辭」;試判三條,謂之「拔萃」。中者即授官。

  凡出身,嗣王、郡王,從四品下;親王諸子封郡公者,從五品上;國公,正六品上;郡公,正六品下;縣公,從六品上;侯,正七品上;伯,正七品下;子,從七品上;男,從七品下;皇帝緦麻以上親、皇太后期親,正六品上;皇太后大功、皇后期親,從六品上;皇帝袒免、皇太后小功緦麻、皇后大功親,正七品上;皇后小功緦麻、皇太子妃期親,從七品上。外戚,皆以服屬降二階敘。娶郡主者,正六品上;娶縣主者,正七品上;郡主子,從七品上;縣主子,從八品上。

  凡用蔭,一品子,正七品上;二品子,正七品下;三品子,從七品上;從三品子,從七品下;正四品子,正八品上;從四品子,正八品下;正五品子,從八品上;從五品及國公子,從八品下。凡品子任雜掌及王公以下親事、帳內勞滿而選者,七品以上子,從九品上敘。其任流外而應入流內,敘品卑者,亦如之。九品以上及勳官五品以上子,從九品下敘。三品以上蔭曾孫,五品以上蔭孫。孫降子一等,曾孫降孫一等。贈官降正官一等,死事者與正官同。郡、縣公子,視從五品孫。縣男以上子,降一等。勳官二品子,又降一等。二王後孫,視正三品。

  凡秀才,上上第,正八品上;上中第,正八品下;上下第,從八品上;中上第,從八品下。明經,上上第,從八品下;上中第,正九品上;上下第,正九品下;中上第,從九品下。進士、明法,甲第,從九品上;乙第,從九品下。弘文、崇文館生及第,亦如之。應入五品者,以聞。書、筭學生,從九品下敘。

  凡弘文、崇文生,皇緦麻以上親,皇太后、皇后大功以上親,一家聽二人選。職事二品以上、散官一品、中書門下正三品同三品、六尚書等子孫并姪,功臣身食實封者子孫,一蔭聽二人選。京官職事正三品、同中書門下平章事、供奉官三品子孫,京官職事從三品、中書黃門侍郎并供奉三品官、帶四品五品散官子,一蔭一人。

  凡勳官選者,上柱國,正六品敘;六品而下,遞降一階。驍騎尉、武騎尉,從九品上敘。

  凡居官必四考,四考中中,進年勞一階敘。每一考,中上進一階,上下二階,上中以上及計考應至五品以上奏而別敘。六品以下遷改不更選及守五品以上官,年勞歲一敘,給記階牒。考多者,準考累加。

  凡醫術,不過尚藥奉御。陰陽、卜筮、圖畫、工巧、造食、音聲及天文,不過本色局、署令。鴻臚譯語,不過典客署令。凡千牛備身、備身左右,五考送兵部試,有文者送吏部。凡齋郎,太廟以五品以上子孫及六品職事并清官子為之,六考而滿;郊社以六品職事官子為之,八考而滿。皆讀兩經粗通,限年十五以上、二十以下,擇儀狀端正無疾者。

  武選,凡納課品子,歲取文武六品以下、勳官三品以下五品以上子,年十八以上,每州為解上兵部,納課十三歲而試,第一等送吏部,第二等留本司,第三等納資二歲,第四等納資三歲;納已,復試,量文武授散官。若考滿不試,免當年資;遭喪免資。無故不輸資及有犯者,放還之。凡捉錢品子,無違負滿二百日,本屬以簿附朝集使,上于考功、兵部。滿十歲,量文武授散官。其視品國官府佐應停者,依品子納課,十歲而試,凡一歲為一選。自一選至十二選,視官品高下以定其數,因其功過而增損之。

  初,武德中,天下兵革新定,士不求祿,官不充員。有司移符州縣,課人赴調,遠方或賜衣續食,猶辭不行。至則授用,無所黜退。不數年,求者寖多,亦頗加簡汰。

  貞觀二年,侍郎劉林甫言:「隋制以十一月為選始,至春乃畢。今選者衆,請四時注擬。」十九年,馬周以四時選為勞,乃復以十一月選,至三月畢。

  太宗嘗謂攝吏部尚書杜如晦曰:「今專以言辭刀筆取人,而不悉其行,至後敗職,雖刑戮之,而民已敝矣。」乃欲放古,令諸州辟召。會功臣行世封,乃止。它日復顧侍臣曰:「致治之術,在於得賢。今公等不知人,朕又不能遍識,日月其逝,而人遠矣。吾將使人自舉,可乎?」而魏徵以為長澆競,又止。

  初,銓法簡而任重。高宗總章二年,司列少常伯裴行儉始設長名牓,引銓注法,復定州縣升降為八等,其三京、五府、都護、都督府,悉有差次,量官資授之。其後李敬玄為少常伯,委事於員外郎張仁禕,仁禕又造姓歷,改狀樣、銓歷等程式,而銓總之法密矣。然是時仕者衆,庸愚咸集,有偽主符告而矯為官者,有接承它名而參調者,有遠人無親而置保者。試之日,冒名代進,或旁坐假手,或借人外助,多非其實。雖繁設等級、遞差選限、增譴犯之科、開糾告之令以遏之,然猶不能禁。大率十人競一官。餘多委積不可遣,有司患之,謀為黜落之計,以僻書隱學為判目,無復求人之意。而吏求貨賄,出入升降。至武后時,天官侍郎魏玄同深嫉之,因請復古辟署之法,不報。

  初,試選人皆糊名,令學士考判,武后以為非委任之方,罷之。而其務收人心,士無賢不肖,多所進獎。長安二年,舉人授拾遺、補闕、御史、著作佐郎、大理評事、衛佐凡百餘人。明年,引見風俗使,舉人悉授試官,高者至鳳閣舍人、給事中,次員外郎、御史、補闕、拾遺、校書郎。試官之起,自此始。時李嶠為尚書,又置員外郎二千餘員,悉用勢家親戚,給俸祿,使釐務,至與正官爭事相毆者。又有檢校、敕攝、判知之官。神龍二年,嶠復為中書令,始悔之,乃停員外官釐務。

  中宗時,韋后及太平、安樂公主等用事,於側門降墨敕斜封授官,號「斜封官」,凡數千員。內外盈溢,無聽事以居,當時謂之「三無坐處」,言宰相、御史及員外郎也。又以鄭愔為侍郎,大納貨賂,選人留者甚衆,至逆用三年員闕,而綱紀大潰。韋氏敗,始以宋璟為吏部尚書,李乂、盧從愿為侍郎,姚元之為兵部尚書,陸象先、盧懷慎為侍郎,悉奏罷斜封官,量闕留人,雖資高考深,非才實者不取。初,尚書銓掌七品以上選,侍郎銓掌八品以下選。至是,通其品而掌焉。未幾,璟、元之等罷,殿中侍御史崔涖、太子中允薛昭希太平公主意,上言:「罷斜封官,人失其所,而怨積於下,必有非常之變。」乃下詔盡復斜封別敕官。

  玄宗即位,厲精為治。左拾遺內供奉張九齡上疏言:「縣令、刺史,陛下所與共理,尤親於民者也。今京官出外,乃反以為斥逐,非少重其選不可。」又曰:「古者或遙聞辟召,或一見任之,是以士脩名行,而流品不雜。今吏部始造簿書,以備遺忘,而反求精於案牘,不急人才,何異遺劍中流,而刻舟以記。」於是下詔擇京官有善政者補刺史,歲十月,按察使校殿最,自第一至第五,校考使及戶部長官總覈之,以為升降。凡官,不歷州縣不擬臺省。已而悉集新除縣令宣政殿,親臨問以治人之策,而擢其高第者。又詔員外郎、御史諸供奉官,皆進名敕授,而兵、吏部各以員外郎一人判南曹,由是銓司之任輕矣。其後戶部侍郎宇文融又建議置十銓,乃以禮部尚書蘇頲等分主之。太子左庶子吳兢諫曰:「易稱『君子思不出其位』,言不侵官也。今以頲等分掌吏部選,而天子親臨決之,尚書、侍郎皆不聞參,議者以為萬乘之君,下行選事。」帝悟,遂復以三銓還有司。

  開元十八年,侍中裴光庭兼吏部尚書,始作循資格,而賢愚一概,必與格合,乃得銓授,限年躡級,不得踰越。於是久淹不收者皆便之,謂之「聖書」。及光庭卒,中書令蕭嵩以為非求材之方,奏罷之。乃下詔曰:「凡人年三十而出身,四十乃得從事,更造格以分寸為差,若循新格,則六十未離一尉。自今選人才業優異有操行及遠郡下寮名跡稍著者,吏部隨材甄擢之。」

  初,諸司官兼知政事者,至日午後乃還本司視事。兵部、吏部尚書侍郎知政事者,亦還本司分闕注唱。開元以來,宰相位望漸崇,雖尚書知政事,亦於中書決本司事以自便。而左、右相兼兵部、吏部尚書者,不自銓總。又故事,必三銓、三注、三唱而后擬官,季春始畢,乃過門下省。楊國忠以右相兼文部尚書,建議選人視官資、書判、狀跡、功優,宜對衆定留放。乃先遣吏密定員闕,一日會左相及諸司長官於都堂注唱,以誇神速。由是門下過官、三銓注官之制皆廢,侍郎主試判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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