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学宝典
富强富国热爱祖国,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当前位置: 汉程网> 国学> 唐律疏议> 卷 第 二

《唐律疏议》·卷 第 二

唐朝 唐律疏议 长孙无忌 著

名例凡一十一條8諸八議者,犯死罪,皆條所坐及應議之狀,先奏請議,議定奏裁;議者,原情議罪,稱定刑之律而不正決之。

  「疏」議曰:此名「議章」。八議人犯死罪者,〔一〕皆條錄所犯應死之坐及錄親、故、賢、能、功、勤、賓、貴等應議之狀,先奏請議。依令,都堂集議,〔二〕議定奏裁。

  注:議者,原情議罪,稱定刑之律而不正決之。

  「疏」議曰:議者,原情議罪者,謂原其本情,議其犯罪。稱定刑之律而不正決之者,謂奏狀之內,唯云準犯依律合死,不敢正言絞、斬,故云「不正決之」。

  流罪以下,減一等。其犯十惡者,不用此律。

  「疏」議曰:流罪以下,犯狀既輕,所司減訖,自依常斷。其犯十惡者,死罪不得上請,流罪以下不得減罪,故云「不用此律」。

  9諸皇太子妃大功以上親、

  「疏」議曰:此名「請章」。皇后蔭小功以上親入議,皇太子妃蔭大功以上親入請者,尊卑降殺也。〔三〕

  應議者期以上親及孫、

  「疏」議曰:八議之人,蔭及期以上親及孫,入請。期親者,謂伯叔父母、姑、兄弟、姊妹、妻、子及兄弟子之類。又例云:「稱期親者,曾、高同。」及孫者,謂嫡孫眾孫皆是,曾、玄亦同。其子孫之婦,服雖輕而義重,亦同期親之例。曾、玄之婦者,非。

  若官爵五品以上,犯死罪者,上請;請,謂條其所犯及應請之狀,正其刑名,別奏請。

  「疏」議曰:官爵五品以上者,謂文武職事四品以下、散官三品以下、勳官及爵二品以下,五品以上。此等之人,犯死罪者,並為上請。  注:請,謂條其所犯及應請之狀,正其刑名,別奏請。

  「疏」議曰:條其所犯者,謂條錄請人所犯應死之坐。應請之狀者,謂皇太子妃大功以上親,應議者期以上親及孫,若官爵五品以上應請之狀。正其刑名者,謂錄請人所犯,準律合絞、合斬。別奏者,不緣門下,別錄奏請,聽敕。  流罪以下,減一等。其犯十惡,反逆緣坐,殺人,監守內姦、盜、略人、受財枉法者,不用此律。

  「疏」議曰:流罪以下,減一等者,減訖各依本法。若犯十惡;反逆緣坐;及殺人者,謂故殺、鬥殺、謀殺等殺訖,不問首從;其於監守內姦、盜、略人、受財枉法者:此等請人,死罪不合上請,流罪已下不合減罪,故云「不用此律」。其盜不得財及姦、略人未得,並從減法。

  10諸七品以上之官及官爵得請者之祖父母、父母、兄弟、姊妹、妻、子孫,犯流罪已下,各從減一等之例。

  「疏」議曰:此名「減章」。「七品以上」,謂六品、七品文武職事、散官、衛官、勳官等身;「官爵得請者」,謂五品以上官爵,蔭及祖父母、父母、兄弟、姊妹、妻、子孫:犯流罪以下,各得減一等。若上章請人得減,此章亦得減;請人不得減,此章亦不得減。故云「各從減一等之例」。

  11諸應議、請、減及九品以上之官,若官品得減者之祖父母、父母、妻、子孫,犯流罪以下,聽贖;

  「疏」議曰:此名「贖章」。應議、請、減者,謂議、請、減三章內人,亦有無官而入議、請、減者,故不云官也;及九品已上官者,謂身有八品、九品之官;「若官品得減者」,謂七品已上之官,蔭及祖父母、父母、妻、子孫:犯流罪以下,並聽贖。

  若應以官當者,自從官當法。

  「疏」議曰:議、請、減以下人,身有官者,自從官當、除、免,不合留官取蔭收贖。

  其加役流、

  「疏」議曰:加役流者,舊是死刑,武德年中改為斷趾。國家惟刑是恤,恩弘博愛,以刑者不可復屬,死者務欲生之,情軫向隅,〔四〕恩覃祝網,以貞觀六年奉制改為加役流。

  反逆緣坐流、

  「疏」議曰:謂緣坐反、逆得流罪者。其婦人,有官者比徒四年,依官當之法,亦除名;無官者,依留住法,加杖、配役。

  子孫犯過失流、  「疏」議曰:謂耳目所不及,思慮所不到之類,而殺祖父母、父母者。

  不孝流、  「疏」議曰:不孝流者,謂聞父母喪,匿不舉哀,流;告祖父母、父母者絞,從者流;祝詛祖父母、父母者,流;厭魅求愛媚者,流。

  問曰:居喪嫁娶,合徒三年;或恐喝或強,各合加至流罪。得入不孝流以否?  答曰:恐喝及強,元非不孝,加至流坐,非是正刑。律貴原情,據理不合。

  及會赦猶流者,

  「疏」議曰:案賊盜律云:「造畜蠱毒,雖會赦,並同居家口及教令人亦流三千里。」斷獄律云:「殺小功尊屬、從父兄姊及謀反、大逆者,身雖會赦,猶流二千里。」此等並是會赦猶流。其造畜蠱毒,婦人有官無官,並依下文,配流如法。有官者,仍除名,至配所免居作。

  各不得減贖,除名、配流如法。除名者,免居作。即本罪不應流配而特配者,雖無官品,亦免居作。  「疏」議曰:男夫犯此五流,假有一品已下及取蔭者,並不得減贖,除名、配流如法。三流俱役一年,稱加役流者役三年。家無兼丁者,依下條加杖、免役,故云「如法」。  注:除名者,免居作。即本罪不應流配而特配者,雖無官品,亦免居作。

  「疏」議曰:犯五流之人,有官爵者,除名,流配,免居作。「即本罪不應流配而特流配者,雖無官品,亦免居作」,謂有人本犯徒以下,及有蔭之人本法不合流配,而責情特流配者,雖是無官之人,亦免居作。

  其於期以上尊長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犯過失殺傷,應徒;若故毆人至廢疾,應流;男夫犯盜謂徒以上。及婦人犯姦者:亦不得減贖。有官爵者,各從除、免、當、贖法。

  「疏」議曰:過失殺祖父母、父母,已入五流;若傷,即合徒罪。故云「期以上」。其於期親尊長及外祖父母、〔五〕夫、夫之祖父母,犯過失殺及傷,應合徒者;「故毆人至廢疾應流」,謂恃蔭合贖,故毆人至廢疾,準犯應流者;「男夫犯盜徒以上」,謂計盜罪至徒以上,強盜不得財亦同;及婦人犯姦者:並亦不得減贖。言「亦」者,亦如五流不得減贖之義。

  注:有官爵者,各從除、免、當、贖法。

  「疏」議曰:謂故毆小功尊屬至廢疾,及男夫於監守內犯十惡及盜,婦人姦入「內亂」者,並合除名。若男夫犯盜,斷徒以上及婦人犯姦者,並合免官。其於期親以上尊長犯過失殺傷應徒,及故毆凡人至廢疾應流,並合官當。犯除名者,爵亦除;本犯免官、免所居官及官當者,留爵收贖。縱有官爵合減,亦不得減。故云「各從除、免、當、贖法」。

  問曰:五流不得減贖。若會降,合減贖以否?  答曰:五流,除名、配流,會降至徒以下,有蔭、應贖之色,更無配役之文,即有聽贖者,有不聽贖者。止如加役流、反逆緣坐流、不孝流,此三流會降,並聽收贖。其子孫犯過失流,雖會降,亦不得贖。何者?文云:〔六〕「於期以上尊長犯過失殺傷應徒,不得減贖。」此雖會降,猶是過失應徒,故不合贖。其有官者,自準除、免、當、贖之例。本法既不合例減,降後亦不得減科。其會赦猶流者,會降灼然不免。

  12諸婦人有官品及邑號,犯罪者,各依其品,從議、請、減、贖、當、免之律,不得蔭親屬。

  「疏」議曰:婦人有官品者,依令,妃及夫人,郡、縣、鄉君等是也。邑號者,國、郡、縣、鄉等名號是也。婦人六品以下無邑號,直有官品,即媵是也。依禮:「凡婦人,從其夫之爵位。」〔七〕注云:〔八〕「生禮死事,以夫為尊卑。」故犯罪應議、請、減、贖者,各依其夫品,從議、請、減、贖之法。若犯除、免、官當者,亦準男夫之例。故云「各從議、請、減、贖、當、免之律」。婦人品命既因夫、子而授,故不得蔭親屬。  若不因夫、子,別加邑號者,同封爵之例。

  「疏」議曰:別加邑號者,犯罪一與男子封爵同:除名者,爵亦除;免官以下,並從議、請、減、贖之例,留官收贖。

  13諸五品以上妾,犯非十惡者,流罪以下,聽以贖論。

  「疏」議曰:五品以上之官,是為「通貴」。妾之犯罪,不可配決。若犯非十惡,流罪以下,聽用贖論;其贖條內不合贖者,亦不在贖限。若妾自有子孫及取餘親蔭者,假非十惡,聽依贖例。

  14諸一人兼有議、請、減,各應得減者,唯得以一高者減之,不得累減。

  「疏」議曰:假有一人,身是皇后小功親,合議減;又父有三品之官,合請減;又身有七品官,合例減。此雖三處俱合減罪,唯得以一議親高者減之,不得累減。

  若從坐減、自首減、故失減、公坐相承減,又以議、請、減之類,得累減。

  「疏」議曰:從坐減者,謂共犯罪,造意者為首,隨從者減一等。自首減者,謂犯法,知人欲告而自首者,聽減二等。故失減者,謂判官故出人罪,放而還獲,減一等;通判之官不知情,以失論,失出減判官之罪五等。又,斷獄律云:「斷罪,應決配之而聽收贖,應收贖而決配之,各減故、失一等。」謂故減故一等,失減失一等,是名「故失減」。公坐相承減者,謂同職犯公坐,假由判官斷罪失出,法減五等,放而還獲,又減一等;通判之官減七等,長官減八等,主典減九等。若有議、請、減之類,各又更減一等,是名「得累減」。

  15諸以理去官,與見任同。解雖非理,告身應留者,亦同。

  「疏」議曰:謂不因犯罪而解者,若致仕、得替、省員、廢州縣之類,應入議、請、減、贖及蔭親屬者,並與見任同。

  注:解雖非理,告身應留者,亦同。

  「疏」議曰:解雖非理者,謂責情及下考解官者;或雖經當、免,降所不至者,亦是告身應留者:並同見任官法。

  贈官及視品官,與正官同。視六品以下,不在蔭親之例。

  「疏」議曰:贈官者,死而加贈也。令云:「養素丘園,徵聘不赴,子孫得以徵官為蔭。」並同正官。「視品官」,依官品令:「薩寶府薩寶、祅正等,皆視流內品。」若以視品官當罪、減、贖,皆與正官同。

  注:視六品以下,不在蔭親之例。

  「疏」議曰:視品稍異正官,故不許蔭其親屬。其薩寶既視五品,聽蔭親屬。

  用蔭者,存亡同。

  「疏」議曰:應取議、請、減蔭親屬者,親雖死亡,皆同存日,故曰「存亡同」。

  若藉尊長蔭而犯所蔭尊長,  「疏」議曰:「尊長」,謂祖父母、父母、伯叔父母、姑、兄姊是也。

  及藉所親蔭而犯所親祖父母、父母者,並不得為蔭。

  「疏」議曰:「所親」,謂旁親,非祖父母、父母及子孫,但旁蔭己身者,尊長、卑幼皆是。假如藉伯叔母蔭而犯伯叔母之祖父母、父母,藉姪蔭而犯姪之父母之類,並不得以蔭論。文稱「犯夫及義絕者,得以子蔭」,婦犯夫既得用子蔭,明夫犯婦亦取子蔭可知。其子孫例別生文,不入「所親」之限。即取子孫蔭者,違犯父、祖教令及供養有闕,亦得以蔭贖論。若取父蔭而犯祖者,不得為蔭。若犯父者,得以祖蔭。  即毆告大功尊長、小功尊屬者,亦不得以蔭論。

  「疏」議曰:「大功尊長、小功尊屬」,「不睦」條中已具釋訖。若其毆告,亦不得蔭贖。

  其婦人犯夫及義絕者,得以子蔭。雖出,亦同。  「疏」議曰:婦人犯夫,及與夫家義絕,并夫在被出,並得以子蔭者,為「母子無絕道」故也。

  其假版官犯流罪以下,聽以贖論。

  「疏」議曰:假版授官,不著令、式,事關恩澤,不要耆年,聽以贖論,不以假版官當罪。其準律不合贖者,處徒以上,版亦除削。

  16諸無官犯罪,有官事發,流罪以下以贖論。謂從流外及庶人而任流內者,不以官當、除、免。犯十惡及五流者,不用此律。

  「疏」議曰:無官犯罪,有官事發,流罪以下,皆依贖法。謂從流外及庶人而任流內者,其除名及當、免,在身見無流內告身者,亦同無官例。其於「贖章」內合除、免、官當者,亦聽收贖。故云「不以官當、除、免」。若犯十惡、五流,各依本犯除名及配流,不用此條贖法,故云「不用此律」。

  問曰:「無官犯罪,有官事發,流罪以下以贖論。」雖稱以贖,如有七品以上官,合減以否?

  答曰:既稱「流罪以下以贖論」,據贖條內不得減者,此條亦不合減。自餘雜犯應減者,並從減例。據下文「無蔭犯罪,有蔭事發,並從官蔭之法」,故知得依減之例。

  卑官犯罪,遷官事發;在官犯罪,去官事發;或事發去官:犯公罪流以下各勿論,餘罪論如律。

  「疏」議曰:卑官犯罪,遷官事發者,謂任九品時犯罪,得八品以上事發之類。在官犯罪,去官事發者,謂在任時犯罪,去任後事發。或事發去官者,謂事發勾問未斷,便即去職。此等三事,犯公罪流以下,各勿論。遷官者,但改官者即是,非獨進品始名遷官。餘罪論如律者,並謂私罪及公坐死罪,皆據律科,雖復遷官去任,並不免罪。

  問曰:依令:「內外官敕令攝他司事者,皆為檢校。若比司,即為攝判。」未審此等犯公坐,去官免罪以否?

  答曰:律云「在官犯罪,去官事發;或事發去官:犯公罪流以下各勿論」,但檢校、攝判之處,即是監臨,若有愆違,罪無減降。其有敕符差遣及比司攝判,攝時既同正職,停攝理是去官,公坐流罪亦從免法。若事關宿衛,情狀重者,錄奏聽敕。其寺丞、縣尉之類,本非別司而權判者,不同去官之例。諸司依令當直之官,既非攝判之色,不在去官之限。

  其有官犯罪,無官事發;有蔭犯罪,無蔭事發;無蔭犯罪,有蔭事發:並從官蔭之法。

  「疏」議曰:「有官犯罪,無官事發」,謂若有九品官犯流罪,合除名,其事未發,又犯徒一年,亦合除名,斷一年徒,以九品官當,并除名訖,其流罪後發,以官當流,比徒四年,前已當徒一年,猶有三年徒在,聽從官蔭之律,徵銅六十斤放免。其官高應得議、請、減,亦準此。「有蔭犯罪,無蔭事發」,謂父祖有七品官時,子孫犯罪,父祖除名之後事發,亦得依七品子聽贖。其父祖或五品以上,當時準蔭得議、請、減,父祖除免之後事發,亦依議、請、減法。「無蔭犯罪,有蔭事發」,謂父祖無官時子孫犯罪,父祖得七品官事發,聽贖;若得五品官,子孫聽減;得職事三品官,聽請;蔭更高,聽議。此等四事,各得從寬,故云「並從官蔭之法」。〔九〕

  17諸犯私罪,以官當徒者,私罪,謂私自犯及對制詐不以實、受請枉法之類。  「疏」議曰:「私罪」,謂不緣公事,私自犯者;雖緣公事,意涉阿曲,亦同私罪。對制詐不以實者,對制雖緣公事,方便不吐實情,〔一0〕心挾隱欺,故同私罪。受請枉法之類者,謂受人囑請,屈法申情,縱不得財,亦為枉法。此例既多,故云「之類」也。

  五品以上,一官當徒二年;九品以上,一官當徒一年。

  「疏」議曰:九品以上官卑,故一官當徒一年。五品以上官貴,故一官當徒二年。

  若犯公罪者,公罪,謂緣公事致罪而無私、曲者。各加一年當。  「疏」議曰:私、曲相須。公事與奪,情無私、曲,雖違法式,是為「公坐」。各加一年當者,五品以上,一官當徒三年;九品以上,一官當徒二年。  問曰:敕、制施行而違者,有公坐以否?

  答曰:譬如制、敕施行,不曉敕意而違者,為失旨;雖違敕意,情不涉私,亦皆為公坐。

  以官當流者,三流同比徒四年。

  「疏」議曰:品官犯流,不合真配,既須當、贖,所以比徒四年。假有八品、九品官,犯私罪流,皆以四官當之;無四官者,準徒年當、贖。故云「三流同比徒四年」。

  其有二官,謂職事官、散官、衛官同為一官,勳官為一官。  「疏」議曰:謂職事、散官、衛官計階等者,既相因而得,故同為一官。其勳官,從勳加授,故別為一官。是為「二官」。若用官當徒者,職事每階各為一官,勳官即正、從各為一官。

  先以高者當,若去官未敘,亦準此。

  「疏」議曰:「先以高者當」,謂職事等三官內,取最高者當之。若去官未敘者,謂以理去任及雖不以理去任,告身不追者,亦同。並準上例,先以高者當。  問曰:律云:「若去官未敘,亦準此。」或有去官未敘之人而有事發,或罪應官當以上,或不至官當,別敕令解,其官當敘法若為處分?

  答曰:若本罪官當以上,別條云「以理去官與見任同」,即依以官當徒之法:〔一一〕用官不盡,一年聽敘,降先品一等;若用官盡者,三載聽敘,降先品二等。〔一二〕若犯罪未至官當,〔一三〕不追告身,敘法依考解例,期年聽敘,不降其品。從見任解者,敘法在獄官令。先已去任,本罪不至解官,奉敕解者,依刑部式,敘限同考解例。本犯應合官當者,追毀告身。  次以勳官當。

  「疏」議曰:假有六品職事官,兼帶勳官柱國以上,犯私罪流,例減一等,合徒三年。以六品職事當徒一年,次以柱國當徒二年之類。

  問曰:假有人任三品、四品職事,又帶六品以下勳官,犯罪應官當者,用三品職事當訖,次以何官當?〔一四〕

  答曰:律云「先以高者當」,即是職事、散官、衛官中,取最高品當訖。「次以勳官當」,即須用六品勳官當罪,不得復用四品職事當之。〔一五〕

  行、守者,各以本品當,仍各解見任。

  「疏」議曰:假有從五品,下行正六品,犯徒二年半私罪,例減一等,猶徒二年,以本階從五品官當徒二年,〔一六〕仍解六品見任。其有六品散官,守五品職事,亦犯私罪徒二年半者,亦用本品官當徒一年,〔一七〕餘徒收贖,解五品職事之類。

  問曰:先有正六品上散官,上守職事五品;或有從五品官,下行正六品上,犯徒當罪,若為追毀告身?

  答曰:律云:「行、守者,各以本品當,仍各解見任。」其正六品上散官守五品者,五品所守,別無告身,〔一八〕既用六品官當,即與守官俱奪。若五品行六品者,以五品當罪,直解六品職事,其應當罪告身同階者,悉合追毀。

  若有餘罪及更犯者,聽以歷任之官當。歷任,謂降所不至者。

  「疏」議曰:若有餘罪者,謂二官當罪之外,仍有餘徒;或當罪雖盡而更犯法,未經科斷者:聽以歷任降所不至告身,以次當之。

  其流內官而任流外職,犯罪以流內官當及贖徒年者,〔一九〕各解流外任。  「疏」議曰:假有勳官任流外職者,犯徒以上罪,以勳官當之;或犯徒用官不盡,〔二0〕而贖一年徒以上者:各解流外任。〔二一〕  18諸犯十惡、故殺人、反逆緣坐,本應緣坐,老、疾免者,亦同。〔二二〕  「疏」議曰:「十惡」,謂「謀反」以下、「內亂」以上者。「故殺人」,謂不因鬥競而故殺者;謀殺人已殺訖,亦同。餘條稱「以謀殺、故殺論」,及云「從謀殺、故殺」等,殺訖者皆準此。其部曲、奴婢者非,案賊盜律「殺一家非死罪三人」,注云:「奴婢、部曲非。」〔二三〕其故殺妾,及舊部曲、奴婢經放為良,本條雖罪不至死,亦同故殺之例。反逆緣坐者,謂緣謀反及大逆人得流罪以上者。〔二四〕  注:本應緣坐,老、疾免者亦同。

  「疏」議曰:謂緣坐之中,有男夫年八十及篤疾,婦人年六十及廢疾,雖免緣坐之罪,身有官品者,亦各除名。

  問曰:帶官應合緣坐,其身先亡,子孫後犯反、逆,〔二五〕亦合除名以否?

  答曰:緣坐之法,惟據生存。出養入道,尚不緣坐,無宜先死,到遣除名。理務弘通,〔二六〕告身不合追毀。告身雖不合追毀,亦不得以為蔭。〔二七〕

  獄成者,雖會赦,猶除名。獄成,謂贓狀露驗及尚書省斷訖未奏者。

  「疏」議曰:犯十惡等罪,獄成之後,雖會大赦,猶合除名。獄若未成,即從赦免。注云贓狀露驗者,贓謂所犯之贓,見獲本物;狀謂殺人之類,得狀為驗。雖在州縣,並名獄成。「及尚書省斷訖未奏者」,謂刑部覆斷訖,雖未經奏者,〔二八〕亦為獄成。

四库全书

  • 小说
  • 名著
  • 故事
  • 谜语